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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法的中国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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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反倾销只是使中国蒙受经济损失的话,反补贴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为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则下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WTO成员也通常采取此三种形式进行贸易制裁。随着中美之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升温,美国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已远远不能满足美国生产商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所以美国寻求其反补贴法适用我国之道,实属必然。所以我们应当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美国将如何修改反补贴法来适用于我国?

美国成文法对美国反补贴法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是模糊的;而通过判例得出的结论是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但美国商务部对于市场导向行业的测试标准规定的条件太苛刻,几乎没有那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行业能够通过测试,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过一起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的先例,也就不可能对中国征收反补贴税。那么美国会通过何种途径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呢?

1.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这样美国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就能符合美国反补贴法律的规定。美国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会作如下全面衡量:①如果给予,将丧失在替代国选择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控制力将大大降低,使其对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性和税率都会大幅度下降,不能有效地保护本国产业。②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欧美针对中国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还是发达国家运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我国实行反倾销的实践都证明,“非市场经济条款”不仅是重大的贸易壁垒,更是一个制度性约束条款,从以下方面可以得到例证:首先,欧美等国确立的市场经济标准对我国国有企业制度具有明显的歧视,如都规定此行业应当以私营经济或集体经济为主,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很难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次,在“入世”《工作组报告》中,要求我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再次,在《工作组报告》中,与“市场经济”有关的问题涉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投资体制、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技术性贸易壁垒、特殊经济区等8个方面,出现了14次,要求我国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国有企业制度等方面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

美国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虽然可以使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有了合法依据,但美国对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将受到极大限制,同时对我国的具体经济制度安排指手画脚缺乏了效力,况且,反补贴调查的难度要比反倾销调查大得多,因为反补贴调查针对的是政府行为,取证非常难。综合以上分析,美国通过全面利益衡量,不会以主动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方式使反补贴法适用于我国,因为那样得不偿失,等于作茧自缚。

2.给予我国“临时”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欧盟给予了越南“临时”市场经济地位,据说,欧盟在9月份很可能通过给予我国“临时”市场经济地位的决议。美国是否会效仿呢?我认为通过此种方式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我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基本平衡,欧盟通过这种方式,既表明对我国市场化的认可,进一步增强互惠互利,又不失对我国的控制,可谓一箭双雕。我国对美国保持着巨大的贸易顺差,虽然只是“临时”,随时可以取消,但同样会存在着给予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风险,美国不会冒这个险。

3.承认我国所有产业为市场导向产业,除非申请者具有确凿证据证明此行业为非市场导向行业,但并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加拿大在2004年4月份通过如此修改国内法使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当然也就适用于我国。这种方式美国也不会效仿,因为这样对我国提起反倾销的难度会大大提高,反倾销这把利剑的作用会大打折扣,反补贴带来的利益能否弥补?没有把握。

4.美国商务部降低认定市场经济导向行业的测试标准。通过这种修改方式使美国反补贴法适用于我国的可能性很大。因为在具体适用行业测试标准时,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和灵活性,这样既不失反倾销的威力,又可以使反补贴发挥效力。

5.国会直接修改美国反补贴法,使其直接适用美国的反补贴法。这种方法可以说是美国的最佳选择。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关于反补贴法的修改就是通过修改1930年美国反补贴法,使其直接适用来自非市场经济体(如中国)的进口。这种方法和反倾销替代国的选择一样,对于反补贴的价格也可以通过替代国价格解决。从修改的法律依据来说,议案提出者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条款”是中国加入WTO时专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具有倾销或补贴行为的条款,其主要特点是:如果一国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允许在确定倾销或补贴价格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价格,并将这一条款适用的年限限定为15年。同时,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8条的规定,反补贴适用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WTO成员,并没有排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正如1984年的碳钢条反补贴案中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的评价一样:反补贴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只要商务部制定了具体的补贴衡量标准就能实施,美国反倾销法做到了,美国反补贴同样能做到。这样在没丝毫降低反倾销效力的情况下,反补贴这把利剑同时派上了用场。

美国修改反补贴法对我国带来何种影响?

美国一旦通过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法的法案,会对我国方方面面产生很大影响。首当其冲的是我国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反补贴调查,有时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企业更是如雪上加霜。反补贴调查比反倾销调查具有更大的危害,从涉及的产业来看,反补贴调查具有更广泛性,将涉及中国所有产业;从涉及的主体来看,被调查的是政府行为,如果说反倾销只是使中国蒙受经济损失的话,反补贴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为一国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和干预将受到他国的间接干涉。所以,我国政府对经济的调控手段将会受到很大限制,因为其他国家随时都有可能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我国为了减少美国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可能按照美国所设定的市场经济标准,自动减少对产业的扶持,自动减少国有企业,这会影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总体经济计划,甚至国家战略。

如何应对美国反补贴法?

如何应对美国修改反补贴法给我国带来的巨大影响呢?我认为当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调整企业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政策。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调整补贴方向,把政府对企业的补贴调整为不可补贴。该协议将政府补贴分为被禁止的补贴、可的补贴和不可的补贴。不可的补贴是指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或虽具有专向性,但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一切条件,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或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1)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对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研究活动的资助,其条件是: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 50%;(2)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按地区发展的一般规划的适宜性资助;(3)改造现有设备,使之适应由法律所提出的新环境要求而提供的资助;(3)对所有经济主体都产生好处的非专向性补贴。

我国作为WTO成员,在认真履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同时,应当利用可以实施的补贴,发展我国的行业。这就要求我们对纺织业实施补贴时,做好以下工作:(1)提高对纺织行业基础研究的资助。(2)对纺织行业的高等教育或纺织行业研究机构研究活动的资助。(3)对合作研究的资助。如1986年美国会通过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实验室负责人有权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合资业,推广实验室的技术等。在合作过程中实验室可以接受合作单位的资金、人员和资产等。对于合作研究项目,政府可以支持项目所需的管理费用,主要是人员费用。(4)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研究的补贴。(5)对中小纺织企业提供技术资助。(6)对改造实验设备的补贴。如对大型纺织企业追加设备投资给予临时税收减免和对小型纺织企业的设备投资给予永久税收减免。

2.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各级政府对企业补贴行为进行规制。这是我国入世的承诺,也是我国真正步入市场经济和融入国际社会的关键。国务院虽然于2001年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但只是针对其他国家的补贴情况出口到我国进行限制的规定,对我国出口补贴的禁止并没有规定,是不完整的,容易遭受其他国家反补贴调查,同时该法规层次比较低。我认为制定完整的反补贴法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制定,以更好应对国外反补贴壁垒。

3.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取消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贴或潜在补贴,直接补贴比较少,潜在补贴包括: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出口业绩补贴;贷款优惠;由政府担保的贷款;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纺织企业提品。对于这些,我们都应当取消,以免授人口实。

4.协调好政府和企业关系。政府要彻底转变角色,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和投资活动;增强以提供企业经贸信息、法律咨询为主导的服务功能。建立有权威、有协调能力的中国出口企业联合会之类的纪律性组织,普及补贴和反补贴知识,重视培养各层次熟悉WTO协议的法律人才,开通专门的纺织网站同时还要积极维护管理,及时与企业沟通,让企业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积极进行反补贴应诉。

5.我国企业通过政府用合法途径实现自我保护。在进口方面,企业由于进口产品得到进口国政府的补贴遭受利益损失,应该及时找政府沟通,通过委托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提讼,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对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免受严重损失。若我国出口的产品在国外受到反补贴调查,确认为反补贴产品,要征收反补贴税,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么企业要主动与政府交涉,要求政府出面,与进口国政府磋商解决;如果磋商无效,则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

6.改进纺织企业生产管理技术,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我国的企业绝大多数只能生产低档产品,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设备陈旧,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下,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不强。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从自身入手,积极引进新技术,及时进行设备更新,借鉴成功的管理经验,既保证产品的质量,又提高生产效率。

7.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注重国际市场调研,了解其他出口相关产业的情况。注意研究相关外国纺织企业的生产状况、成本状况、市场状况以及对我国出口的市场占有状况,这 样不仅有利于企业确定妥当的国际营销策略,还能迅速提出申诉和应对措施。

8.企业应健全财务制度。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使之符合国际标准,以便在反补贴应诉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各类数据,进行自我辩护。

9.强化国际营销理念,实施出口优质化、多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势下,非价格竞争已取代价格竞争而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我国产品出口企业须尽快转换现有的竞争模式,通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学会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要多发展高科技产品,以出口产品多元化、优质化、美观化来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不要老是寄希望于国家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另外,应注重开拓国际新市场,加快实施市场的多元化战略,力求分散市场。在巩固现有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企业到一些发展中国家去打开销路,改变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降低由此所带来的风险。采取开拓、巩固、扩大外销基地和市场的出口战略,尽可能降低我国出口产品遭到外国反补贴诉讼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北京WTO事务中心法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