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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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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试图建立一个矫正大学生行为新的分析框架。首先结合现实从理论上对我国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进行了批判,指出这套矫正机制主要是一种惩罚性、外在性、个体性的矫正思路和视野,无视了大学生的群体特征,也未触及大学生行为问题的实质,更淡化了社会应对此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的相应对策,认为针对大学生行为的矫正应当确立一种恢复性、内在性、文化性的矫正模式。

【关 键 词】:大学生 行为 矫正机制 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近几年来大学生群体中间种种败德违法个案的披露和增多,我国大学生的行为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所谓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是指行为人为了满足个人或少数人的需要而有意伤害社会并不被社会规范所认可、接受的行为。其外在特征,一是失范性,即公然违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包括团体的纪律规范、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国家的法律规范等。二是侵犯性,即直接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公众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作为一种青春期行为,大学生的行为的危害甚巨,不仅伤及他人而且造成大学生自身的不幸,同时还将有损所在学校的形象和秩序,给高校带来隐痛和耻辱,对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会造成威胁和破坏。被誉为青年精英、社会栋梁的大学生的行为的日趋增多及其造成的巨大危害,无疑表明,预防和矫正大学生群体中的行为,应当成为当前我国社会必须亟待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对大学生行为的矫正,是指对已经发生了行为的大学生进行治疗和挽救,使其实施的行为得到修正和转化,从而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经过长期的摸索和实践,对于大学生的行为,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矫正机制。然而认真审视现行的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却不难发现还尚难称科学和完善。

从实际效果上考察,现行矫正机制的不足和失当,不仅导致矫正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标往往难尽一致,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有些矫正措施手段陷入误区,还直接或间

接地刺激、助长了大学生行为的发生。可以说,现行矫正机制存在的缺陷也是当前大学生行为日趋增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一点几乎被所有讨论和探究当代大学生违纪违法犯罪成因的文献所忽视。

因此,当前不仅是有效预防大学生行为,抑或还是成功矫正大学生的行为,都迫切需要对现行矫正机制进行“矫正”。那么,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到底存在哪些缺陷,又应当如何予以完善和改进?这将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严厉的惩罚不是矫正,也不能矫正

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呈现的第一个缺陷,便是无视大学生的群体特征,过度强调严厉的惩罚手段的使用。在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当一个大学生行为出现后,不论情节轻重,许多高校动辄课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许多家庭则与之遥相呼应,对其撒手不管甚至与之断绝亲子关系,将其逐出家门;如果进入法律程序,我们的司法机关则习惯热衷于“从重打击”将其关押拘禁乃至判刑入狱;而整个社会在震惊和愤怒之余,更多充斥的是对行为人的谴责、歧视和排斥。精神的折磨、人身的隔离、亲情的丧失、权利的剥夺,有形的、无形的,无一不属于重量级的惩罚。如此严厉的惩罚,不得不让我们将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称之为一种惩罚性的矫正机制。

显然,这种对待大学生行为的态度,完全未顾及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大学生仍然是一个受教育者,他们自控能力尚差,但可塑性较强。他们的行为更多的是偶然的、盲从的、突发的失控反映,如果仅仅因为他们一次偶然的越轨、失足行为,就施之于严厉的惩罚,使其遭受巨大的痛苦、支付惨重的代价,这就不是在教育人,而是在摧残人。严格来说,对待大学生行为,严厉的惩罚根本就不是矫正,而是一种报复。在严厉惩罚行为者的背后,作祟和支撑的正是植根于人类原始的“以牙还牙”复仇情感的报应主义观念,这种观念追求的只是一种复仇的满足,关注的也只是使侵害者遭受痛苦这一目的本身,这与矫正所追求的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完全相悖。进一步考察还应看到,对于自我意识正趋强烈,但是耐挫折能力较差的大学生,报应式的严厉惩罚很容易矫枉过正,非但达不到震慑行为人悬崖勒马、痛改前非的效果;反而可能进一步刺激和强化他的心理,促使其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许多本来仅仅是轻微行为的大学生后来走向犯罪这种更极端的行为,就莫不与此有直接的杯葛关联。

这一点可通过集中讨论人类越轨行为问题的西方社会学中的标签理论得到解释。该理论认为一个行为及其违反只有当被他人标签为越轨时才变成越轨。在人类越轨行为产生的过程中,他人包括教师、警察等权威者或父母朋友等关系密切者对越轨者的否定性评价和惩罚性处置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违规者一旦被这样标签化,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萌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进而可能在越轨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发展出更多的越轨和违法行为①。一项对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的研究成果亦证实,过度强调严厉打击,轻易提高惩罚等级水平,虽然可在短期内产生效果,但在长期内却可能刺激行为发生率及其水平的持续提高。因为从边际角度分析,轻易提高惩罚等级,可能会改变行为实施者对利益最大化的判断和选择:既然都要承受同样严厉的惩罚,为什么不选择重量级的行为而偏要选择轻量级的行为呢!②换言之,如果降低惩罚强度,给行为人留下相应的退路,则有可能诱使其放弃更危险的行为。

总之,严厉的惩罚并不能达到改造人的矫正目的,反而有可能诱发更多更大的行为发生。因此当前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必须纠正这种过于依赖惩罚的矫正思路,而转为一种与之对应的旨在恢复行为人的矫正模式。恢复性矫正机制,相信一个有行为记录的大学生并不是不可救药的。因而它的一个基本主张就是,应当给行为人以退路、以出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恢复性矫正机制,也并不是完全排斥惩罚,但更强调对行为人的恢复,惩罚亦应为这种恢复服务。恢复简言之就是运用援助指导的方法,为行为人塑造一个支持性的心理环境,使其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同时通过供给充权,为行为人提供适应社会的相应知识和技能,排除各种障碍,重建其与他人的社会联系,从而最终达到修复被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行为大学生重新回归社会的矫正目的。

三、矫正不应停留于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层面

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暴露的第二个缺陷,便是未能触及大学生这一个体行为问题的症结,过于推崇外在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干预的作用。教育是一种有效的干预矫正方式,“教育、感化、引导”也是处理大学生行为问题应当确立和坚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对教育却似乎只是狭隘片面地理解为思想道德法制教育。于是我们在现实中也经常可以看到,对于大学生的行为,虽然许多高校、家庭、社区组织和司法机构放下了惩罚的大棒,举起了教育的大旗,或者两者同时举起进行所谓“软硬兼施”的矫正时,它们所用力的也只是对行为人进行政治理论、品德修养以及法律知识的“补课”。实践证明,这种强化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和学习的做法,对于矫正大学生行为,虽然有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显著和突出,有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却往往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

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推崇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的干预,实际上是基于以下两个虚假的预设。一个是大学生之所以违行为规范,是因为他们并不知晓这些社会规范的存在,也不理解违背这些社会规范的后果。这样的归因假设显然不符合实际,大学生虽然尚不是专家学者,但也决非愚昧无知之辈,他们心智已开,思维活跃,也有相当的判断与识别能力。事实上,绝大多数大学生行为,并不是不知而为之,而是明知故犯之,属于典型的知行分离的表现。另一个作为理由的预设,便是将大学生行为定性归属为一个思想道德问题。在这种定位的视角看来,大学生行为的发生,是端在这些学生“脑子”和品质有问题;是一个思想品德问题。近几年来大学生行为问题大都就是通过道德危机问题的形式来讨论的。将大学生行为归结为纯粹的思想品德范畴,也与实际不相吻合。近年来发生的“伤熊事件”、“马家爵事件”等个案就表明,行为的大学生并非都是“坏学生”,也有许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应该看到,品质败坏、思想偏执只是行为的外在表现,而不是内在根源,如果对其进行的矫正仅仅停留于这种外在的教育层面,就只能是做表面文章而不能触及问题的实质,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的干预对于矫正大学生行为的不足,并不仅仅限于它未能抓住要害,在一定的条件下,它还可能象前述严厉的惩罚手段一样,反过来成为触发这种行为的负面因素。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由于在教育方式上多为空泛的说教,仍是外在的给定与单向的灌输;在教育内容上不仅重复单调,而且缺乏针对性、现实性,尤其是缺乏对大学生情感需求和生活世界的关注与关怀,再加之思想道德教育自身的形而上的理想性与社会现实的变动性、相对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冲突,我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大学生之间已构成一种内在的紧张,这种紧张不仅仅导致思想道德教育流于形式,难以取得预期效果,而且助长了大学生对它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他们中有的人由此不再相信、认同这套教育提供的社会主流价值与行为规范,甚至由此更加反感社会、仇视社会。有学者即指出,与社会现实脱离的思想道德教育,正是导致大学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主要因素之一。③

人格障碍是绝大多数大学生行为的致病“基因”,因而对大学生行为的矫正,关键就应是矫正他们的的人格障碍。这一心理障碍的矫正,外在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干预虽然不可或缺,但更重要的还是应启动心理健康教育工程才能奏效。心理教育干预,就是将教育干预拓深、延伸到矫正对象的心灵深处,走进个体的内心世界,深入到他的成长历程,通过运用认知改变、行为矫正等心理矫正特有策略,来解构造成个体人格障碍的各种偏激的认知定势,帮助行为人重建认知结构,重建刺激与反应之间的联系,完善和丰富他们的应对方式,从而达到避免行为人精神崩溃,实现行为人的心理或人格的社会化的目标。

四、更需要矫正的还是社会本身

现行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存在的第三个缺陷,则是忽视社会应当对此承担的责任,缺乏对催生大学生行为社会环境的真正有效整治。前述惩罚性矫正现象的流行存在,正是我们的社会对大学生行为推卸责任、缺乏自我反省的突出表现。而有时我们虽然在理论上认识到了社会是大学生行为滋生的土壤,有了社会学的视角,但却没有社会学的勇气和行动,要么无奈于社会结构和文化势力的顽固、强大而袖手旁观、无能为力,要么满足于社会问题的武器批判而始终拿不出批判的武器,不能将措施落实付诸于行动;要么苦脑于政策措施的不着边际、不得要领而难见真切改观的实效。于是,我们还可以经常看到的是,在一个又一个大学生行为发生后,我们的社会在表达了愤怒、谴责、惩罚之后,一切依然照旧如故,似平好象根本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情一样。

如果说人格障碍是大学生个体行为发生的关键因素,那么大学生这一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却主要来自社会方面,人格问题从来都不是在真空中产生的,也都不是一个孤立于社会之外的纯粹人的问题,人性弱处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对此早有深刻洞察,指出“人性的缺陷似乎责任在于个人,但实质上根本的在社会,有缺陷的社会产生有缺陷的人,有缺陷的个人构成了有缺陷的社会。”⑥社会是影响、制约个体人格形成、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才是大学生行为的真正“元凶”。对大学生行为的矫正,如果不能有效地矫正社会,尤其是根除那些造成大学生人格障碍的社会因素,那么矫正便不可能获得彻底的成功,即便矫正了一个个个体的行为,他们仍然有可能复发和重演,而且由于问题的源头没有消除掉,社会还将不断克隆复制出行为来。当前我国大学生行为之所以呈现高发态势,便在于各种诱发滋生行为的社会因素未能得到有效的根治而依然大量的存在。

当然,矫正社会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短期速成的事情,而是一件长期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里能否清醒准确地找到问题所在,从而明确矫正的路径和方式则至关重要。从消除诱发大学生行为的社会因素,为大学生行为矫正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出发,我们认为当前对社会的矫正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个方面是拆除各种针对大学生的“社会排斥”藩蓠,为他们的权益提供切实的保障,以及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剥夺时给予有效的救济和补偿。社会催生诱发大学生行为,一个重要机制便是“社会排斥”引发了大学生的不满、绝望和反抗。社会学理论指出,人在对社会不满、绝望的时候,才会出现行为,行为从根本上看,是因为存在一种严重的“社会排斥机制”。社会排斥是指主导群体在社会意识、政策法规等不同层面上对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的排斥。⑦这种排斥,我们认为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表现为对他们应有权益包括生存权益、安全权益、爱的权益、尊重权益以及自我实现的权益等的侵害、剥夺⑧。而大学生的行为也就是由其上述权益被侵害、被剥夺所引发。例如,如果一个大学生自我实现的权益一旦受阻,使他不能通过社会承认的途径取得一定地位,就有可能将自己的不如意迁怒于整个社会,从而采取伤害社会、报复社会方式来发泄他的不满、绝望与反抗情绪。社会学中的结构性紧张理论可印证这一点。该理论认为,人类的越轨与犯罪等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下使人处于压力状态的结果,行为正是一种基于对社会不公正强烈不满和反感的激进反应,它普遍存在于经常体验到机会被阻塞的人群中。⑨大学生应当说即属于这样的群体。总之,社会组织、学校教育、家庭状况等之所以会成为大学生行为的致罪因素,都是因为它们首先侵害、剥夺了他们的应有权益。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找到和把握矫正社会的钥匙。

第二个方面则是重建社会对大学生的控制机制,为大学生的社会化、再社会化设置有利的社会导向和文化支撑。社会催生诱发大学生行为的另一个重要机制是,社会的控制系统出现紊乱、失灵,不能有效地约束、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美国犯罪社会学家特拉维斯・赫希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的犯罪不是其天生的缺陷,而是社会控制的缺陷,是社会控制失败的表现。这种控制主要是通过“社会联系”来实现的。 ⑩当前我国大学生行为日益增多,一个重要原因也就是因包括主流文化、学校教育、家庭监护等在内的社会控制系统对他们的影响力、约束力下降所致。从文化层面考察,当前社会控制的弱化不仅直观地表现为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体制与制度规范的不健全不完善,许多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社会规范尚未成型,而且内在地表现为社会转型阶段社会缺少一个主导性的价值支撑。在这样的阶段,各种文化禁忌被解除、被打破,价值相对主义大行其道,任何一种行为选择,似乎都可以获得一种价值观的文化支撑,社会俨然进入了一个“怎么都行”的时代。这样一种社会控制力弱化凸显的文化境遇,自然使置身其中的大学生容易迷失方向,无所适从,只好跟着感受走;也自然使他们可以不再依赖学校、依恋家庭,社会联系纽带出现松动;也自然导致他们自我预期降低,对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失去信心,产生角色认同危机,从而为走向提供了可能。

面对社会控制几近失灵的现实,人们并非无能为力。社会控制的核心是文化控制,作为文化创造主体的人们完全能够而且应当肩负起重建社会控制系统的重任,为大学生创造一个有利于其人格社会化的文化环境,也为矫正大学生行为提供一个清晰有力的文化支撑。人格主要是由文化塑造的,矫正社会也就是矫正文化,“文化干预”将成为大学生行为矫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种文化矫正,对于社会主要的控制机构,又承担着传播和创造人类文化使命的高校来说,则更应责无旁贷,高校应当成为重建社会对大学生控制机制的主力军和策源地。

作者单位:萍乡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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