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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加积极的心态来弥合目前存在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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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个人名义准备的此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特别会议)工作现状报告,将尝试着记录过去几个月中所获得的进展。此间,我共召开了两次正式会议(分别在2011年的1月13日和3月22日)和很多非正式小组会议。在此期间,成员们积极持续地参与了这一进程,因此我们在很多关键的领域离达成共识更近了一步。

监督机制

成员们知道,有一段时间在监督机制方面的磋商难以取得实质,1生进展。经过过去数年的不懈努力,我们仍未能弥合成员间在监督机制的任务、范围、结构和功能方面的分歧。但是,我们见证了由大使领导的小组在发展问题上的一项重要突破。这项突破旨在捕捉监督机制相关要素讨论中的中间立场,并提出了部分“指导原则”以帮助推进该项进程。在对“指导原则”进行密集的磋商后,时任特别会议主席了其关于监督机制非正式文件的第四次修订版本。在2011年1月13日召开的第43次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特别会议上,成员们就以此为基础的小组讨论达成了共识。

在接下来的小组磋商中,成员们着眼于第四修订本并提交了其它文本提案。这些提案继续得到讨论。成员们一致同意以一个更连贯、合乎逻辑的方式重新排列第四修订本的相关要素,以促进有序的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基于这一共识,我在2011年2月17日了第四修订本的附录。在此附录中,关于监督机制的不同内容被归类于范围、功能/职权范围、运行与重新评估。此附录中亦包含一个前言。所有此后的磋商都基于此附录。

虽然我们秉持对所有议题均达成共识前不能单独通过某一议题的原则,但在监督机制如下要素上成员们似乎达成了一致。

(a)范围:尽管一度一些成员认为监督机制应该仅限于WTO包含的协议,其他成员则倾向于将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议也囊括进来。这些分歧现在得以弥合,成员们原则同意“此机制将适用于所有多边WTO协定包含的特殊及差别条款,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议”。

(b)功能:此部分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以下问题:此机制是否应该是一项“透明度机制”中的内容,以监管特殊及差别待遇条款的实施;亦或是多哈谈判发展议程结束之后,仍作为关于特殊及差别监管条款的常设谈判机构。现在似乎有一种折中意见:成员们认为尽管此项机制不会是一个谈判机构,但是也不会预先排除在别的WTO机构中建议发起谈判的可能。此机制将补充(并非替代)WTO其他机构中的相关机制。

(c)运行:另一个在达成共识方面似乎有进展的领域是关于监督机制在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TD)的特别会议中运行:会议将定期召开(至少一年两次),并遵循CTD的常规会议的规则及程序。此特别会议将是成员主导的。他们的工作将基于由成员提交的材料以及WTO的其他机构提供的报告。在每次会议之前,WTO秘书处将汇编一个基于成员及WTO其他机构提供材料的事实背景文件,详细列出有关特殊及差别(S&D)条款的运行,利用及实施的相关信息。

(d)重新评估:成员们亦广泛达成共识,此项机制将在实施的三年后以及此后必要的时候进行重新评估。

基于监督机制的磋商仍未结束,成员们在序言措辞上仍有分歧,其中非洲国家集团及欧盟代表团提交的提案正在讨论中。另外,虽然成员们已就合并附录一的第四、五段达成广泛共识,但在合并后可能的措辞方面仍没有取得共识。类似的,成员们仍对重新评估程序及任何该机制下既不预判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法律性质,也不影响成员在WTO框架下权利义务的建议存有分歧。这些仍将是特别会议密切关注的议题。

在本报告的附件一中,我尝试在概括参加讨论的成员们的文本及框架性提案的基础上以非正式文件的方式锁定成果。此附件是以我个人名义的。

针对各协议的具体提案

针对基于六项协议的具体提案仍遵循2010年5月的最新措辞。虽然本着积极和有建设性的精神进行讨论,针对这些提案,成员们仍离达成任何共识相距甚远。且目前很难弥合不同成员之间的分歧意见。部分成员认为该文本不能有效地反映之前关于提案的讨论。对他们而言,分歧的范围超出了括号中案文的内容。他们认为应该投入更多的工作在案文的其它领域来寻求共识。另一方面,其他成员认为目前案文精准反映了在2010年及之前所取得的进展。他们认为除括号中的内容外,目前该案文已经相当稳定。任何想要重新开启谈判的举动都将是后退。就我而言,我倾向于继续鼓励成员们的合作以缩小仍存在的分歧以期达成共识。

至于坎昆部长宣言所附的28项提案,成员们同意遵循协商一致处理的原则,需在合适的时间正式经所有成员通过。

在第二类提案方面,此前,主席已经报告过没有明显进展。这很大程度是因为这些提案所提及的问题是目前正在各自进行谈判的一部分。在未来的数月内,我将继续与各谈判组主席协调以期更好地推进这些提案的进程。

公平地说,过去四个月我们的工作有了相当的进展。展望未来,希望成员们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弥合目前在的鸿沟。必要的时候,我们也将寻求大使/代表团团长们的亲身参与。

附件一

监督机制

序言

忆及2002年7月总理事会关于建立监督机制的决定。

1.成员们特此同意建立监督机制(以下简称机制)。其包含:范围,功能/职权范围,运行及评估。

范围

2.此机制将适用于所有多边WT0协定包含的特殊及差别(s&D)条款,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议。

功能/职权范围

3.此机制将成为WT0框架下分析和评估特殊及差别条款实施情况的焦点。

4.通过信息分享的一种自下而上的、水平的和透明的程序,此机制将着眼于有效、更好地实施特殊及差别条款以推动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成员融入多边贸易体系。并以此定期评估特殊及差别条款的实施及有效性。

5.经过成员之间的讨论,此项机制应提出行动建议(必要时包括向总理事会),以加强和改进实施特殊及差别条款的执行。

6.此机制将成为一个简单、实用、有效和透明的机制,补充(并非替代)WT0其他机构中的相关评估机制。

7.此机制并非一个谈判机构。但是,这并不排除在此机制下发起关于特殊及差别条款在其他WT0机构中的谈判的可能。

8.在此机制下的评估过程将不会以任何形式预先判断特殊及差别条款的法律性质,或影响成员在WT0框架下的权利义务。

运行

9,此机制将以贸易及发展委员会(CTD)专门会议的形式定期召开,至少一年两次,并遵循CTD的常规会议的规则及程序。

10.监督机制内的特殊及差别条款将以成员以及WTO的其他机构提交的内容为基础。

11.在该机制下每次会议之前,WTO秘书处将汇编一个基于成员及WT0机构提供材料的事实背景文件,详细列出有关特殊及差别条款的运行,利用及实施的相关信息。

重新评估

12.此项机制将在实施的三年后进行重新评估,并结合其实际运行和发展过程在必要时进行重新评估。

(译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