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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式”治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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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式”治理不是规范的学理概念,更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种公共治理方式的形象比喻,其特点是作为治理主体的公权力机关和公权力行使者,运用自由裁量权,集中时间和资源,造势做某事或者解决某个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郎佩娟指出,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管理的局限性,“救火式”治理有时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无此便不能果断、高效解决问题,还可能造成某种社会问题的蔓延和社会矛盾的激化。但是,“救火式”治理不能成为治理主体的习惯和动辄使用的工具,更不能成为信仰。

原因在于“救火式”治理便捷、高效的背后,潜藏着种种治理危机。在某种程度上,它意味着政府对社会新问题、新危机、新风险的缺乏预见性,在处理相关问题上的不够彻底,以及公共管理体系的不够完善等。而上述种种则导致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和不必要的公共利益损失。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指出的,“问题发生之前,是‘政府最小化’状态,政府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后,是‘政府最大化’状态,政府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则为之停摆,政府与市场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的历史场景发生了整体性改变,要保障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满足公众对政府不断抬高的期望,政府的公共治理能力、思维和国家的治理体系,乃至干部管理体系都必须进行现代化的转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我们显然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救火式”办法来解决。

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的转型,所保罗的内容非常丰富。从宏观层面来看,有价值取向、防治文化、能力建设、配套制度等方面的考量;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则要考虑治理主体、治理依据、治理方式、治理过程、治理形态等的均衡选择。目前,世界主要国家都通过在治理中导入风险管理来完善自身的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政府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应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对“救火式”治理的批评早就存在。但时至今日,为什么这种治理方式仍有市场,甚至在一些地方还能大行其道呢?这预示着我国治理体系存在哪些主要症结?治理转型的出路在哪? 本期策划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就这些问题作出探讨,深入总结“救火式治理”的缺陷及其影响,从风险防范、政府考核等视角分析“救火式”治理现象存在的症结及制度出路,为从“救火式”治理向“均衡式”治理转型出谋划策,以期为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启迪思路、有所助益。

—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如何改革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是摆在各级治理主体和全体公民面前的共同任务。完成这一任务,不能靠疾风暴雨式的运动,而是要靠一个个问题的解决,靠锲而不舍的改革、转型。相对于“救火式”治理,均衡式治理类似“弹钢琴”,追求的是各治理要素之间的和谐匀称,而不是畸轻畸重,顾此失彼。其基本要求是:治理主体的均衡,治理依据的均衡,治理方式的均衡,治理过程的均衡,治理形态的均衡。

—郎佩娟

推进全面风险管理制度是完善治理体系的国际趋势,应以全面推进政府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切入点。重构风险防范视角下的治理制度,应重视治理制度的整体性、预防性和逻辑性设计、“制度设计人”的风险管理能力培养以及相关配套性制度的结构性改革。

—游志斌

对突发性事件的预见能力是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前提。“只治不防”的传统治理思维,是导致事态骤然加剧而相关部门只能仓促应对、疲于应付的根源。对社会问题的预见能力应当与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起来,如果两者是脱节的,有关部门也不可能对社会问题作出及时、有效的判断。

—袁峰

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的考核容易造成以下的一些不良后果:一是投机取巧,做表面文章;二是领导干部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助长了领导干部弄虚作假的不正之风。此外,有时还会因专业知识的局限而使上下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这就为下级做假帐和“掺假”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最终的结果是,由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危机始终无法消除,各种事故频繁出现,管理者和领导者陷于“救火”之中而忙得不可开交。

—陈天祥

日本建立公共危机治理模式始于南海地震,初步形成于伊势台风灾害,阪神大地震是日本危机应对机制的重要里程碑,2011年日本东北大地震全面考验其危机应对机制。重大灾害成为灾害危机应对机制逐步完善的节点,并创设内阁府以提升危机应对效率。其内容包括:制度化建设、程序化建设与信息化建设。

—张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