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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偷拍敲诈,控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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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10月,应届大学毕业生晓芸幸运地找到了一份在一家公司当业务员的工作,试用期为两个月。由于单位里年轻人很多,竞争特别激烈,而作为新手的小芸凭着自己的实力,根本无法在公司里立足。就在晓芸决定卷起辅盖走人的时候,业务部的经理李进找到了晓芸。他提出要帮助晓芸,条件是要晓芸做他的女朋友。

想想自己无根无绊,再说李进人也不错,晓芸点头同意了。在李进的帮助下,晓芸很快便适应了公司里的业务,她终于谋得了这份工作。随着了解的深入,晓芸发现李进其实是一个素质极其低下的人,于是她决定与其分手。李进很是不甘心,一直纠缠着晓芸不放,但晓芸是铁定了心。2006年5月,李进再次找到晓芸,他告诉晓芸,他已经将他与晓芸在一起生活的场景制作成了光盘,他让晓芸以3万元来赎买,否则就向外界公布。想想自己以后的路还很长,晓芸咬咬牙同意了,经过讨价还价,她以2.5万元从李进手里购得了光盘。

李进还是晓芸的同事,可是,晓芸每天都生活在郁闷与恐惧之中,她常常在夜里梦见李进戴着狰狞的面具来向她要钱。晓芸越来越害怕见到李进,到了最后,连上班都成了晓芸的一种压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晓芸辞去了工作去了外地。

2006年10月,晓芸在一位律师朋友的帮助之下,勇敢地来到了公安局。几天之后,李进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

[评析] 李进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李进通过偷拍,并以公开晓芸的光盘相要挟,造成晓芸精神上的压力,从而被迫交出了2.5万元,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我国法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