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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捐是慈善名义下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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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捐款的发起人,但不是捐款的所有权人,捐款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参与捐款的全体师生和家长。转捐行为应该让每一个师生都知道并且同意。目前看,大部分师生和家长并不知情。

山东聊城一个15岁少年去世后捐献器官救5人,学校为其贫困的家庭募捐31万元,在给了家属6万元后,学校却将剩下的25万余元转捐给了当地慈善总会。“不合情理”的转捐,伤透了家属的心。学校转捐的原因是什么?红十字会不敢要的一笔钱,当地慈善总会为何收了不肯退?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人民日报》7月15日)

这个家庭是如此不幸:女儿闫淑青是聊城大学大三学生,两年前被查出尿毒症,辗转多地求医,等待肾源进行移植手术。不久,闫淑青的亲弟弟闫森,又因急发脑出血而不治身亡。学校组织捐款募得31万元,对于这个家庭而言,不仅是金钱上的救济,也是重生的希望。然而更加不幸,这笔31万元的捐款却有25万被学校截留并转捐给当地的慈善总会,而这个家庭仅仅得到了6万元。这不可思议的一幕令人震惊而愤怒。

正如律师所言,捐款是无偿的赠予行为,但这种赠予是有条件的,即用于闫淑青本人治病和其家庭。在目的没有达到、条件没有达成的情况下,赠予不能撤销。“学校是捐款的发起人,但不是捐款的所有权人,捐款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参与捐款的全体师生和家长。转捐行为应该让每一个师生都知道并且同意。目前看,大部分师生和家长并不知情。”很显然,学校转赠捐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闫淑青本人和其家庭的利益,事实上是一种违法行为。

学校出具的《关于全体师生所捐善款的处理决定》说,根据《捐款协议书》第六条,如捐款目的达到后,捐款还有剩余,则学校全部转给红十字会。虽有协议,但问题是,这份协议根本不具合法效力。一方面,学校并非捐款的所有权人,哪来的权力处置捐款?另一方面,转赠捐款需以“捐款目的达到”为要件,然而,目前闫淑青只做完器官移植手术,将来还要复查、服药以及定期治疗。治疗未完,花钱不止,学校“目的”又如何“达到”?

校方如此面目可疑的转赠捐款的行为,很难不让人怀疑,这是在慷他人之慨,以炫耀自己的道德高度。要知道,虽然校方转赠捐款并没有得金钱利益,但是却可以得到荣誉。然而这种“荣誉”是何其的可耻!一边是濒临困境的家庭和亟待救治的重症病人,一边是虚伪的荣誉,教书育人之地的学校选择后者,暴露出的是学校冷血无情的一面。事实上,这也是极其不堪的一课。

不得不提的是,学校开始准备将捐款转赠给当地的红十字会,当地红十字会以学校不是这笔钱款的所有权人拒绝了。然而,聊城市慈善总会却欣然接受了。其工作人员称,“不管是谁捐款,我们都得要,要了可以捐给那些更困难的人。”并且表示,“我们的系统排查是有问题,但捐款一旦进入慈善总会,就不能再退出。”如果说“不管是谁捐款,我们都得要”暴露出一种饥不择食心态的话,那么“系统排查是有问题”则表明一些慈善机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思维亟待改进。良性的管理体制是慈善公信力的前提,否则,慈善机构越努力,就越可能远离慈善的初衷。

“转赠捐款”是以慈善的名义伤害慈善。任何时候,慈善都应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放着该救助的人不去救助,反而是转赠捐款谋取虚名,伤害的不只是个体利益,更是世道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