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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农场中新型雇佣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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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同时期采用的雇佣制度有所差异:初建阶段,主要是临时雇佣农工,以年薪制付给报酬;发展阶段。可以采用人身顶股制的做法;高级阶段,主要采用以“顶身股”为核心与临时雇工相结合的雇佣制度。文章重点论证说明了家庭农场中新雇佣制度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①从雇佣性质上,农场主是活跃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民营“企业主”,是新的社会阶层的成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②雇佣的原则是长期稳定。③雇佣制度有一般的雇佣制度和以“顶身股”为核心的新型雇工制度。④选择农业生产经验丰富、与农场主的利益关系相对一致的一家一户的雇工。⑤雇佣的形式主要有“带地佣工”、“二八种地”、“种地头”等。

关键词 家庭农场;人身顶股制:雇工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9)01―0037―04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在大面积的土地上耕作,自产自销,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形式,是一个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家庭农场分为雇工型的和非雇工型的,而雇工型的比较多。尤其是在新疆,土地资源比较丰富,又有大量的后备荒地资源,因此,家庭农场的规模通常比较大,农场主不可能亲自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必须雇佣农工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的特点不同于工业,如何建立稳定、长期而富有激励作用的雇佣制度,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探索现代化条件下的雇佣制度有着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

1 家庭农场中雇佣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

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家庭农场的正常营运不仅需要雄厚的资金还需要雇佣农工。在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同时期采用的雇佣制度也应不同。家庭农场的雇佣制度包括:①家庭农场的初建阶段。主要是购买土地使用权和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要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即通水、通电、通路、建房、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修建圈棚、建防护林,这时主要由农场主自己和家人进行,需要劳动力时再临时雇佣,但改良土壤需要种植作物,经营比较粗放,需要雇佣1~2个农工,以年薪制付给报酬。②家庭农场的发展阶段。经过1~2年的初建,农场开始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或水产业,设施农业,这时一方面需要的雇工多了,而且需要更加稳定的雇工,但是另一方面农场主本身资金实力有限,又已投入大量资金在购买土地使用权和基础设施上,而生产的产品又几乎见不到经济效益,因此此时农场主的资金非常紧缺,不可能给雇工较高的报酬。如何稳定住雇工,又提高雇工的积极性呢,可以采用人身顶股制的做法。即农场主与雇工之间鉴定和约,雇工第一年得到多少年薪,第二年得到多少年薪,第三年得到多少年薪,第四年得到多少年薪,应是逐年递增的,到了农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有了一定的或较高的经济效益后,一般是3~4年以后,就给雇工一定数量的土地产品的收益。一定时期以后可根据情况适量增加所给的土地数量。和约的有效期比较长,目的在于保持雇工的稳定性和提高雇工的积极性,同时又解决了前期农场主的资金短缺问题。③家庭农场的高级阶段。家庭农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主导产品已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经营格局也已形成,家庭农场进入稳定和快速发展时期,这时雇工也已获得较高的收入,稳定性和积极性都提高了,家庭农场的规模可以扩大,层次可以提升,可以发展成休闲农业,基本的雇工还是以前的雇工,继续实行人身顶股制。只是个别时候需要增加一些与休闲娱乐相关的临时雇工,按次付给其报酬。

2 家庭农场中新型雇佣制度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2.1雇佣的性质

少数“大户”成为农场主,部分农民成为受雇的农业工人,是不是出现了新的“富农阶层”?会不会造成“两极分化”?这是社会舆论中一些人担忧的问题。回答、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界定农场主与雇工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和地位;其次要考察清楚农场主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首先,农场主与雇工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雇佣关系。家庭农场中的雇佣关系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建阶段的家庭经营制的农场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农场主与雇工之间是同姓家族劳动力不计报酬的协作关系,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通常,这类农场主还直接参加生产劳动过程,具有小业主的一些特征。第二类是处于家庭农场的发展阶段和扩张阶段的雇主经营制的农场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雇主与雇工之间一般是完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农场主主要从事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雇工从事。农场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由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者的地位都具有两重性:农场主一方面是土地使用权的占有者,在生产过程中处于管理决定的支配地位;另一方面又是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或土地承包、承租(反租、倒包)者,在生产过程中处于向农民集体(或国有农场、林场)单位交纳购地款、承包费、租金的从属地位。从这个意义说,农场主不是其投入资本的完全所有者。因为其最基本的农业资本――土地的产权归农民集体所有。雇工基本上都是当地和外地的农民,一方面是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处于受雇出卖劳动力的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又是农民集体单位的成员,在生产过程中处于土地所有者的主人翁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雇工不是出卖劳动力商品的“无产者”,而是占有一定份额集体土地产权的兼业农民,因此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地主与农工的雇佣关系,本质上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即社会主义性质。

其次,农场主经营收益的分配,实行投资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农业投资,特别是“四荒”开发投资,回报期相当长,短则两三年,长则,甚至十数年、数十年。其资本来源,除少数农场主有国家拨给的项目资金(指无偿部分)外,均属自有资金(含借贷款)。所以,在正常的市场运作中,其投资总额应获得一个大体相当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额,这就是投资分配的根据。经营好的农场主,就多赚钱,盈利高于这个平均额;反之,就少赚钱,盈利低于这个平均额,甚至亏本。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农场主的后续投资和流动资金严重短缺,不仅要承受农业投入回报期长的沉重压力,还要承受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压力。在农场主经营收益的一次分配中,由于雇工的双重地位,应从中获得两个份额的报酬: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就得到一个份额的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工资报酬;另一个份额是作为集体土地产权单位的一员,应得到雇主购买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承租土地的投资(等于地租)中属于自己的那份。对一位雇工来说,虽然这个份额是微小的,甚至只是名义上存在的,但对雇工群体地位来说,那也是他们土地主人权利的体现。这里实际上涉及一个敏感和争议的问题,即雇佣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

有和分割。从原则上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场主获得的利润,本质上还是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但现在,这个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拓宽了,既包括生产工人体力劳动,也包括经营管理和科技人员的智力劳动,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的直接劳动,又包括生产服务部门的间接劳动。也就是说,这部分剩余价值总量,是由体力劳动和智力劳动共同创造的。所以,应该在农场主占有利润后,再进行一次必要的分割。分割的形式,表现为利润的使用方向。一般情况下,除农场主消费外,这些利润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投入再生产,二是股东分红,三是雇工福利,这三个方面的每一个方面都和雇工有关,尤其是股东分红和雇工福利都是直接用于雇工的。

由此可见,农场主是活跃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民营“企业主”,是新的社会阶层的成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2雇佣的原则

雇佣的原则是长期稳定。由于农业生产需要经常劳动,生产周期长,季节性强,如果经常频繁更换雇工,会贻误农时,因此农场主在雇工时要考虑长期稳定的因素,至少雇佣一年。短期雇佣是一种基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外部劳动力市场的雇佣模式,这种雇佣模式很难达成雇佣双方的相互信任,很难促进雇工对农场的劳动投入,很难使雇工对农场有较高的忠诚度;雇工在工作中难免存在短期行为和损害农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无形中就增加了农场主的监管成本;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每个月的劳动强度不同,如果频繁换雇工,报酬问题难以达成协议,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

2.3雇佣的制度

家庭农场的雇佣制度包括两类:一类是一般的雇佣制度,一类是以“顶身股”为核心的新型雇工制度。

2.3.1顶身股的含义

“顶身股”是晋商的发明创造,有人把它比作当今的MBO(即管理者控股,但身股的获得渠道不是购买,而是服务年限和表现)。这是当时特有的企业激励体制,也是协调雇主和雇工利益关系的基本举措。具体做法是:雇主的出资为银股,是票号的真实资本;掌柜和伙计以人力入股,是为身股。身股与银股相对应,不交银子,但是需要对东家投入的资本负责,是票号里的“虚拟”股本。身股与银股一样,都享有同等分红的权利。掌柜和伙计,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表现取得一定的股份,如果服务年限增长及表现优异,则会追加股份。反之则会降职。这种顶身股制度,使票号在组织体系上利益一体化,形成了很强的向心力。晋商有言:“薪金百两是外人,身股一厘自己人。”这种身股所起到的激励作用是显著的,伙计的利益与票号的利益紧密绑在一起,取得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果,从而能更有效地激励伙计们的工作热情。

另外,顶身股有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在本金亏损的情况下,顶身股者并不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而有权利分红。

2.3.2顶身股给我们的启示

在企业利益分配中,员工持股实现了员工与股东两种身份的有益结合。由于企业生产自身的特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往往难以控制甚至了解实情,如何确保自己的利益,股东自身是缺乏保障的,换句话说,股东的利益此时有赖于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员工。对员工而言,如果仅仅用自己的劳动换取自己的工资的话,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是极其有限的。因而,如何更好发挥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而创造更多的企业价值,是企业的重要问题。综合来看,如何实现股东、员工与企业的多方“多赢”,一荣俱荣,每个时代都有很多的尝试。在晋商商号中广泛采用的“顶身股”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新型雇工制度实行的是雇工以土地入股的形式获取报酬的分配形式,而土地又是由农场主赠与的,土地数量即产品收益由农场主根据雇工的工作业绩和服务年限以及农场的经济效益决定。从总体上说,新型雇工制度与现代的职工持股制度本质上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职工持股仅仅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决定职工持股的数量,它的变动幅度大,持续时间不长,而新型雇工制度是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工作年限,或者农场的经济效益来决定赠与雇工的土地数量。而赠与股份与赠与土地是截然不同的,农业的特点是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而一旦见效,它的效益是持续的,每年都有,所以这种制度对雇工的诱惑力更大。通过赠与雇工土地,就等于雇工部分地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部分地成了家庭农场的股东,实现土地与人力的结合,使雇工与农场主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它是对职工持股制度的创新。

另外在新型雇工制度中,与顶身股相同,雇工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享收益。这一点与职工持股制度不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但它对雇工有极大的吸引力。

2.4雇工的选择

雇工是农业生产的主体,雇工经营水平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的高低,因此雇工的选择非常重要。

第一,农业生产的特点是经验占的比重比较大,因此要选择有劳动经验的,年轻力壮的农工。

第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适合家庭经营,因此最好选择一家一户的雇工,而不是单个的雇工,这样一方面保证了雇工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使雇工能够集中精力,经营好家庭农场。

第三,雇工与农场主的利益关系总体上说是一致的,但在局部或短期内也可能发生利益上的冲突,雇工之间有可能联合起来提出一些有利于他们的条件,使得农场主成本增加,甚至贻误了农时。因此要选择与农场主利益相对一致的农工,或者是外地农工。

2.5雇佣的形式

2.5.1“带地佣工”形式

来源于山东。山东地区地权的特点是自耕农占绝大多数且土地分配不均,因此对绝大多数中贫农和佃农而言,他们本身有一部分土地,但是这一部分土地并不能满足他们自身劳动力的需求,这时对他们而言一般有三种办法:一是佃入一部分的土地,但是比较而言,山东地区是全国租佃制最不发达的地区,因此他们选择佃入土地的机会就比较少;一种是出雇,把多余的劳动力出雇,或当长工或当短工;第三种办法即带地佣工形式。对于带地佣工形式,陈正谟先生有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带地佣工系农民耕地不足,人工有余,而又不愿或不能将其耕地出租于人,而自己专当普通长工,乃与居住附近之较大农户商订,为其长年雇工,附带耕种自己所有之田地,而享有其出产,其每年工资之多少与其所带田地成反比。综合而言,带地佣工形式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首先是雇工的工资和伙食问题,有些地区雇主给付雇工工资,一般而言,带地佣工者的工资是由雇主按市价给付的;有些地区,倘若雇工所带自己的土地居多,经常使用雇主的农具,则雇主就不再给付雇工工资了,而有些地区则是雇工工资和雇工田地耕种费用单算后再折扣,倘若耕种费用与雇工工资相当,则雇主就不再给付工资,倘若耕种费用低于雇工工资,则雇主还需给付,一般雇主不会让雇工所带田地的耕种费用多于其工资的。通过这种形式,既解决了雇工家的;阱具、畜力、肥料不足等问题,又解决了雇主家劳动力不足

的问题,是二者间的有益结合。这种形式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初建阶段比较适用,因为初建阶段农活不多,雇工可以一面给农场主干活,一面给自己家干活,实行年薪制。

2.5.2“二八种地”形式

来源于山东地区的二八种地形式。富农、中农他们本身就是农业劳动的精通者,一般由他们带领着雇工去从事农业劳动,他们深知雇工劳动的质量直接关系着自己土地的收益,为了调动雇工劳动的积极性,他们便把土地的收益与雇工的所得捆绑起来,创制出了一种“二八种地”形式,即雇主不仅提供牲畜和大型农具、种子、肥料等,而且还可以给雇工一部分土地的出产,当然在这种情形下雇工是没有工资的,这一部分土地的出产就代替了雇工的工资,如此做的好处就是提高了雇工的积极性,雇工会努力地工作,毕竟这些土地的收益里面有自己的一部分,这有些类似于今天的职工持股制度。这是现代家庭农场的雇佣制度的核心和实质。这种形式雇工长期住在农场中,与农场主几乎成了一家人,在家庭农场发展的中级及高级阶段比较适用。这种形式把雇工的利益与家庭农场的利益紧紧捆绑在一起,极大地提高了雇工的积极性,增强了雇工的稳定性。

2.5.3“种地头”形式

来源于鲁西平原地区,是经营地主出让部分土地管理权的一种形式,地主同时雇请长工和“种地头”耕种。长工由地主供给饭食住宿,按年支付货币工资。种地头在自己家里吃饭,也不拿工资,只在秋后分取二成或三成粮食,俗谓“二八(或三七)劈粮食”。种地头一般都是本村人,同经营地主关系比较密切。他每天到地主家里带领和指挥长工劳动,计划和安排生产。但他只干地里和场院的农活,不管地主的家务杂活,而长工既干农活,也要承担家务杂活。通常一百亩左右雇一名长工和一名种地头。如果农忙时雇用短工,则由地主和种地头分别雇请和管饭付酬,但数量须对等。种地头和长工的雇期通常为一年。这种形式通常用于农场比较大,一般上千亩,农场主经营不过来,需雇佣一个管理者,或者农场主兼有第二职业,无暇顾及农场。管理者在农场吃住,由管理者带领农工劳动,管理者和农工的工资都由农场主偿付。

2.6雇工的福利

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大部分时期,都要雇佣长期雇工,而且是家庭式的,因此雇工要吃住在农场主家里或农场里。农场主要给雇工建造房屋,在房屋的格局、规模、层次上一定要有长远眼光,要考虑到8~10年后的情况。为了减少开支、节约成本,尤其是在在农场发展的初级阶段,资金短缺,因此尽量做到自给自足,比如可在房前屋后种植蔬菜,养鸡,可在水稻田里养鸭,冬天可建温室大棚,洗浴可用太阳能,做饭、照明可用沼气,即合理利用了自然资源,又防止了环境污染,还节约了农场主的成本,解决了雇工的生活问题。这种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发展成生态农业或休闲农业,可以吸引周围城镇的市民来参观,以提高家庭农场的社会效益。这就是家庭农场发展的理想的最终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