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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客观”是新闻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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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精神、公民精神、法律素养、市场经济意识,是每一个“新闻人”都必须具备的品质。

人是新闻工作中最重要的因素,媒体需要怎样的新闻人?业界一直众说纷纭。新闻人的素养,直接关系着媒体的公信力、媒体的形象。故而,新闻人是新闻的血液,有着怎样的新闻人,就有着怎样的新闻。今天,微博让“人人都有麦克风”,网络让“信息泥沙俱下”,拥有在“大海中捞针”的本领是新闻人必备的素养。

可惜,现在新闻人的准入门槛相当低。从事过记者工作的人都知道,对记者而言,除却自身发现线索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人物——即报料人。对报料人而言,线索奖是他们的重要动力,而他们之所以不能进入传统媒体,往往是因为素养过低、辨识度不够、学识不广等,他们发现线索后,往往不加辨别,甚至为了那些“线索奖”,一些报料人还自己“制造新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记者有充分的辨识能力。此外,网络报料也不少见,但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同时报料人大多是当事人,往往带有情绪上的倾向性,这种情况下,同样需要记者不要被“先入为主”的思想所引导,而应坚持立场,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真实客观”是新闻的第一生命,当“真实客观”不再,新闻便不再是新闻。今天,要想保证新闻的“真实”,新闻人至少应该具备四方面的素质:科学精神、公民精神、法律素养、市场经济意识。

科学精神,是人们在长期的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近期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鲁若晴事件”。鲁若晴真名鲁超,一个美丽的青岛女孩,不幸身患白血病。癌症化疗让她的头发掉光了。在治疗期间她将自身状态及病情变化记录在微博上,并被新浪知名微博主“作业本”转发,一夜之间受到众多关注。后经青岛晚报、青岛全搜索网报道后,引发全国媒体关注。后来,有媒体对报道提出质疑,称在青岛未找到鲁若晴。但最终的结论是鲁若晴事迹真实。

对这个案例进行剖析,就不能不说有些新闻人的“科学精神”缺失。寻找“鲁若晴”,应用“排除法”,在无法排除所有医院都没有“鲁若晴”之时,就不该草率下结论。报道应该是谨慎客观的,而不应是为了抢新闻而抢新闻。此外,掌握一些基本的科学知识,也是“新闻人”必备的素养。

公民精神,强调公民对个体的权利、利益等要以合法的方式去争取、去维护。举个最近的例子,9月17日,郑州一市民王先生突然收到几百条短信,银行账户上突然多了1700余万元,孰料第二天,银行就将其转走了。在整个过程中,王先生没有参与,但是他的账户,人家的钱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显然是一种侵害储户权利的行为。但《河南商报》9月19日的报道《1700多万飞来又飞走 只留下800来条转账短信》,显然是以调侃为主,缺乏必要的“权利意识”,可以说,这种报道是有缺憾的,因为记者的公民意识缺失。如果具备公民意识,就该采访相关律师,问问银行如此行为到底有无违规,该如何纠正等,一篇好的具有公民意识的报道,会开启民智,启发公众的权利意识。

法律素养,是一个新闻人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法律常识。8月29日《广州日报》的一篇评论《的色官岂能用一个某字代替》,文章一出,无论是微博上,还是QQ群里,圈内人士皆在批评:“这个作者怎么连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的确,在法庭没有宣判定罪之前,报道都需要用“某”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隐私权,这是惯例,也是法律常识。遗憾的是,《广州日报》却对这样的行为发出质问。的确可恶,但没定罪之前一切还不好说。

市场经济意识,简言之就是按市场需求变化谋生产,按市场经济规律谋发展的意识。当前,面对许多垄断行业如银行、水电煤气等,公众的知情权缺失,在利益博弈中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新闻人理应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不能为垄断行业的短暂让利而鼓与呼,因为市场经济才是主流。在这方面,很多媒体一直把握得不错,但很多情况下,这不是因为新闻人具备必要的市场经济意识,而是基于保护弱者的伦理,这是急需改善之处。

简言之,新闻人的责任重大,需要具备“杂家”的素养,对一些领域,可以不完全清楚,但最起码的常识应该具备,才不至于做出误导读者的报道。

(作者为《生活新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