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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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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来地震、海啸、飓风等巨灾频发,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面对接连发生的巨灾引发了人们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广泛思考,本文就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现状以及未来具体实现的构想进行了综述,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字]巨灾保险 制度 政府主导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县突发8.0级强烈地震,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灾害。截至2008年9月25日,四川汶川地震已确认69227人遇难,374643人受伤,失踪17923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北部海域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并且引发核泄漏危机,据世界银行预测将给日本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

接连发生的巨大灾难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巨灾保险和相关保障机制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本文将围绕下三个方面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情况予以综述:一是关于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研究,二是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三是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与施行的可行性研究。

一 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必要性的研究

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世界范围内54次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约占总量的14.8%;20世纪全球大陆7.0级以上地震约35%发生在我国因地震死亡120万人,我国占59万人,居各国之首除地震外,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也频频发生,仅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都维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左右。

目前,我国对地震等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救助,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我国是一个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由于没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灾补偿都是临时从财政进行调整,这样会打乱预算,甚至可能会由于没有很好的后备措施,使过去几年取得的国民经济发展成果都变为救灾支出,使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二 政府在巨灾保险机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巨灾保险高损失高赔付的特点使得各家保险公司在面对巨灾风险时往往力不从心,无能为力因此,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政府必须介入甚至主导巨灾保险机制的有效运行各国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定位,这为我们进行制度选择提供了借鉴。

所谓放任模式,是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充当局外人在这样的巨灾保险市场上,巨灾保险保障由私人保险公司来提供,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管理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或免赔额由保险公司依据精算结果进行制定同时,政府也不为巨灾保险的原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保障,除了必要的监管外,政府基本上是巨灾保险商业行为的局外人。所谓主导模式,是政府直接供给巨灾保险,政府充当主导者在这类运作模式中,巨灾保险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强制保险或与其他利益相挂钩的半强制的形式;同一区域内采用统一费率;政府提供再保险支持。所谓协作模式,是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充当协作者在协作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代表共同组成一个巨灾保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负责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政府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国家巨灾准备金寻找国际组织资金支持等

三 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的构建与施行研究

目前,全球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减轻政府在巨灾减损中的责任,维持政府财政的稳定和安全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保障制度。

保险专家周俊华认为: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目前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投保,二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和认为:巨灾保险方案的设计,宜采用法定基本,商业补充的模式,在确保基本保障广泛覆盖目标实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采用商业形式,确保满足差异化的需求。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导庹国柱认为:要分门别类地研究巨灾风险,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将地震、飓风、洪水、干旱、低温冰冻等灾害的发生频率、损失规模、承保责任、保障水平、承保主体、保费负担水平和能力,政府支持力度、基金筹集方式等制度的基本框架设计出来。

根据以上的综述分析我们认为中国未来的巨灾保险制度的选择应该是以市场运作为基础构建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需要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保险中介共同参与,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巨灾风险整体处置体制。(1)构建保险公司商业运作的运行机制。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为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处置体系提供重要辅助,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精算定价。在广泛收集重大自然灾害统计资料的基础上,保险机构利用其精算技术,通过建立巨灾风险模型评估潜在的灾害损失,并以此制定保险费率。二是销售巨灾保险产品。保险机构拥有广泛的分支机构,可及时将巨灾保险产品销售到客户手中。三是理赔服务。保险契约式的严格理赔过程,能够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地送达受损人手中,使补偿机制更公平。四是防灾减损。建立在事前风险防范基础上的保险,可以对巨灾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教育、风险评估、防灾工程管理。(2)构建以巨灾保险基金为核心的日常运营机制。(3)构建再保险市场,从而达到事前转移分散风险的能力。(4)构建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支持的法制体系。

作者简介:高利(1963- ),男,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大型商业风险保险部,研究方向: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