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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林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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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林权证的定义,对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林权登记发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登记发证的主要经验进行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林权;发证;问题;对策

1林权证的定义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我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

2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7日,沙县正式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各项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和确权登记任务已基本完成,并于2005年10月通过了省、市联合验收组的检查验收。全县林地面积147666.67hm2,其中省国有林场、保护区12133.33hm2,县国有、集体林地面积135533.33hm2。截止2011年底,全县林地所有权证已换发120533.33hm2,登记发证12077本,通过2007~2008年拨交发放到户工作后,除联户委托村委会保管外,绝大部分林权证已落实发放到权利人手中。通过几年林改,我县集体商品林确权发证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林权到户率偏低、联户发证户数过多、联合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造成林权不够清晰、发证到户进度偏慢、经营管理不够到位,影响了林改的进一步深化。

3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 认识还未完全到位

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林改已通过验收,工作已基本结束,登记发证是业务部门的事;还有的认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人员少,经费紧张,有畏难情绪,有厌战情绪。

3.2 发证进度偏慢

集体林还有部分林权证未发放到位,还有部分地方未全面完成林改工作,林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能及时开展。部分插花山、飞山、飞地尚未发证。国有林场、采育场等,还有相当面积由于各种原因未登记发证。林权登记发证从整体来看,还处在较被动局面,一些地方出现了新的有证无山、有山无证的现象。

3.3 林权证到户率偏低

2010年3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共有林权,应当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证应注明其他共有林权权利人”。解决了上述林权证到户问题,但还存在一些程序性制度规范的缺陷,如证本的具体使用与管理,这将有待于今后实施法规的过程中继续出台相关配套规划予以完善和补充。

3.4 个别证质量存在问题

有的林权证发到林农手上,林农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的是前期工作未做到位存在问题,前期外业有误,宗地区划有偏差,林权证打印出来了,但不敢发到林农手上。

4对策

一是深化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完善主体改革,推进林权流转、抵押贷款等配套改革,推动林业经营从资源到资产再到资本的跃升,建立林业科学发展的机制;二是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基本实现户户持证,消除林农的疑虑,维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三是促进林业依法经营。

4.1加强林权登记发证队伍建设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它既是一项维护林改后林业生产经营秩序和森林资源合理流转的经常性工作,又是一项保障林改成果和推进配套改革当务之急的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要进一步明确林权管理以及登记发证的工作机构,定岗、定员、定责,抓紧对从事林权管理队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尽快建立一支政策法律水平高、业务技术能力强、且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做到林改后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真正实现林权登记发证的常规动态管理。

4.2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4.2.1 组织开展“回头看”。各地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开展“回头看”,主要看林权明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登记发证情况,全面掌握确权发证的状况和问题。

4.2.2 进一步明晰林权到户。对林权落实到联户、小组或自然村,林权属于其成员共有的,要按照均山、均权、均利的办法,因地制宜,按照 都应在承包合同上签字,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签。合同应注明所有联户承包者的姓名、人口、面积和份额等;二是引导建立健全联合经营管理制度,制定内部议事规则。对共有权利行使、财产处置等,应依法进行民主决策,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联户经营的农户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

4.2.3 进一步将林权证发放到户。一是对联户经营,共有权利人申请联户发证的,应当依法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二是对于林权到户,应当依法及时向林权权利人发放林权证;对林权到户,但单户面积偏小(3333.33m2以内)、集中连片、林农愿意进行联户发证的,应当向所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林权证;三是对共有林权已经拆分,各自经营、合同完善、权利人申请分户登记发证的,要依法予以办理;违背权利人意愿联户的,要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发证到林权权利人。

4.2.4 进一步做好边界插花山工作。在前期县界“插花山”、“飞山”发证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林权登记发证要求,逐宗做好向对方县申请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向对方县申请换发林权证。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双方林权登记机关应组织相关权利人共同做好插花山的林权归属的认定工作。双方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主动协调联系,协助林权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共同做好林权登记申请的宗地区划工作,并对林权登记申请要件材料进行审核。对“插花山”、“飞山”、“飞地”的林木林地权属归属明确、界线清楚并符合林权登记申请条件的,经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在地的林权登记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由林权权利人向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审查符合申请规定条件的,林木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受理,发现不属本县林权登记机关管辖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有权机关申请。凡“插花山”、“飞山”、“飞地”的林木林地权属归属不明确、界线不清或林权有争议的,应暂缓登记发证。

4.2.5 加快林权争议调处步伐。充分利用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力度,尽快明确林权归属,确保林权登记发证与依法调处同步推进。凡林权争议未经依法调处明确权属的或当事人之间未能依法达成协议的,林权登记机关不得进行林权登记与发证。

4.2.6 严把林权登记发证审核关。要严格按照《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林权证记载的内容与实地、与权利人相符这一关。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林权申请登记材料特别是承包合同等权源依据进行审查,申请登记材料要符合规定,承包合同等权源依据要合法、有效,四至、座落标注清楚,数据准确,图件清晰的,方可发换林权证;对不符合规定或必备要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所需要材料;对权源依据不合法或无效的,不予林权登记发证,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发证的理由;对已登记打印尚未发放或已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把住林权登记发证审核的每一道环节质量关。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具有长远的历史性,法律、政策性很强,同时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特点。各地区要根据各自的特点灵活掌握,不要急于求成,追求数量而不注重质量,不能在任何一个环节有疏忽,否则势必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