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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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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既可保护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流失,又能占据新技术及产品市场获取经济效益,因此,专利权的归属问题变得十分重要。

软件企业健康、长远、稳定的发展,离不开技术的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的法律以及国家政策,都为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权利主体的确定都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期案例就一起专利权属纠纷进行简单的论述。

典型案例:

2007年3月6日,被告代辉(化名)以外聘专家身份与原告达能电冰柜有限公司(化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1年,自2007年3月6日起至2008年3月5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代辉即离开了公司。被告代辉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研发中心安排其与公司其他几名设计人员对该公司现有卧式电冰柜折叠门铰链进行研究和改进,经过共同努力,该团队完成了改进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制作由被告代辉完成。设计完成后,被告代辉于2008年2月26日以个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申请,并于2008年12月10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820065744.1,专利权人署名为代辉。

2008年11月6日,原告公司找到被告代辉向其说明该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可以给予其职务发明创造团体奖励,被告代辉对职务发明表示了认可,并于2008年11月10月和原告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4日在原告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告代辉提出异议,致使变更手续无法完成,双方形成纠纷。

原告公司认为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原告应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第ZL20082006574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原告公司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涉案专利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包括: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律师坐堂:

本案中,原告公司为了证明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提供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被告代辉申请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谈话笔录、工作移交表及共同参加研发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法院最终认定涉案专利系被告代辉执行原告公司工作任务取得的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原告公司所有。

该起案例提醒企业,在和单位的核心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工作内容进行约定,如果要安排员工参与其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必须要有相应的书面手续,这是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要求;其次企业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开发过程中的各种资料,这样既可以防止技术秘密的泄露,也可以有效的证明自己开发完成的情况;另外企业要及时做好相关权利申请、登记、备案工作,一但发生权属争议,可以有效证明、保护好自己权利。

本案中,虽然被告代辉作为发明人或设计者之一并不享有专利权,但却依法享有署名权及获取奖励、报酬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至于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可以双方约定,或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如果两者都没有则依法确定。这也体现了对发明人和设计者劳动成果的尊重,对鼓励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建议:

关于公司研发小组工作成果的权利确定问题,这其实涉及合作发明专利权的确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治、契约优先的原则,这也提醒相关当事人应树立合同意识,事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纠纷。

黄登兰

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3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知识产权、金融、公司、合同等法律业务方面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