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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公民资格与正义:艾利斯·马瑞恩·杨政治哲学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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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艾利斯・马瑞恩・杨;公民资格;正义;差异公民资格;差异正义

摘要:在当代西方女性主义政治哲学中,艾利斯・马瑞恩・杨以其“差异的公民资格”与“差异政治”而独具特色。从对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普遍公民资格的批判出发,她说明了自由主义普遍公民资格如何忽略或至少是回避了差异及差异群体的权利要求。她以差异的公民资格为切入点,揭示出女性主义政治哲学之差异正义的根本理论诉求,这不仅为女性等差异性群体争取自身权利指明了方向,也试图以另外一种新的视角,即公民资格的理论视角,冲击传统意义上普遍主义的正义理解。在当代多元文化的广阔背景下,差异的公民资格和差异平等的正义观照正越来越成为差异性群体争取自身权利的理论武器,而差异正义的独特理论诉求也正日益成为普遍正义的一种有意义的补充。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7)05-0050-06

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理论是用一种普遍的、公共的身份代替差异性的、特殊的身份,所有能够合法成为国家公民的个体都被假定享有平等的公民资格权利和责任,不论他们的阶级、性别、种族、肤色、社会地位有何不同。例如罗尔斯针对自由主义理论传统中由于实质平等维度的缺失而导致的一系列正义难题,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力图排除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而在个体所得和收入方面所造成的不平等。在建构正义原则时,罗尔斯以其无知之幕的设计超越个人的特殊性,强调人的自由、平等、理性等作为道德人的共同特质,因此罗尔斯的公民资格观念强调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共通性,而忽视个别的差异性和特殊性,是一种奠基于个体权利基础之上的普遍的公民资格观念。在女性主义理论者、也是多元文化主义者艾利斯・马瑞恩・杨(Iris MarionYoung)看来,自由主义普遍的公民资格观念只是关注共同性,并且因此而忽略或至少是回避了差异以及差异群体的群体权利。社群主义虽然强调了文化传统对于个体认同的重要,但是他们所强调的文化传统是“一”,而不是“多”,因此社群的社会一体化主张暗含了对不是成员的“陌生人”的拒绝,而且他们所强调的是一种共善,即一种共同性,这种共同性暗示所有成员都有同样的利益。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例如男性和女性,少数群体和文化上的主流群体可能无法分享一种共善。因此,社群主义对一体化社会的追求同样蕴涵了一种对社会成员多重身份现实的漠视以及对主体差异的否定和排斥。因此,在杨看来,差异文化群体的群体权利在社群主义的语境中同样是缺失的,自由主义也好,社群主义也罢,都没有重视文化弱势群体和主流社会的差异。她主张从根本上放弃主流文化的概念和说法,坚持作为身份的公民资格优先于作为成员资格之法律地位的公民资格,主张普遍的公民资格应该被差异的或者说适应个别差异的公民资格所取代。

由此,杨明确提出差异的公民资格观念,要求权利不仅应被给予个体,而且还要被给予群体,这种基于差异性文化群体权利的公民资格即“差异的公民资格”,和自由主义基于个体权利的“普遍公民资格”相对;所谓差异政治,也就是正视和肯定不同文化、族群的特殊性,不是把被压迫群体视为需要特殊对待的异常事例,而是希望通过对文化差异族群之公共意义和政治性意义的肯认,表明社会的异质性及其成员的多元境况是社会本身的一种自然状态。

一、普遍性公民资格能否带来实践中的平等

在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中,表达了一种强调同质化的倾向,即通过保证社会上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平等的社会地位,并遵守同一的公共规范,从而建立一个在正义原则基础之上的同构型公民的社会。然而,由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主要针对的是经济上的弱势,因而文化上的弱势并没有纳入其正义理论的范围之内,而且他对经济上弱势的平等观照是基于个体的所得和收人等等,而非基于文化意义上的群体权利。然而,在现实社会中,有些群体虽然并不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比如同性恋群体、发展良好的移民群体),可是同样在遭受着不公正的对待。因此,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即便通过授予个体权利,使得每个公民都已经拥有共同的公民资格,已经成为自由主义社会中的合法成员,但问题在于:“对许多群体――黑人、妇女、土著居民、少数民族、宗教少数派、同性恋群体――而言,尽管他们也拥有共同的公民资格,但仍然感到自己被排除在‘共同文化’之外……这些群体的成员之所以感到被排斥,不仅仅由于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而且因为他们的社会文化身份,即他们的‘差异性’。”

杨指出,针对封建的或前现代的那种对人的先天平等权的否定而言,强调所有人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与平等的公民资格无疑极大推动了人类的解放,然而,尽管今天所有群体(除了同性恋之外)几乎都获得了平等权利,但是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却仍然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强调权利和规则按照普适的观点来制定,无视种族、文化、性别、年龄或能力的差异,则不但不会给差异群体带来自由和解放,反而只能带来更深的压迫。因此,在多元化的今天,强调绝对的平等恰恰带来的是更大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杨对公民资格所包含的普遍主义进行了分析,她指出与自由主义相连的普遍性有三种含义:第一种普遍性的理念是在平等参与的意义上而言,即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够政治地参与以塑造他们的生活。这显然是一个可欲的目标,而且应该成为所有民主政治的目标。对于自由主义的这种普遍性理念,杨是赞同并支持的。在她看来,对这个普遍性理念形成障碍的主要涉及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如金钱、时间和信息等等;第二种普遍性理念是在高度抽象的意义上而言,即自由主义社会中的个体采纳一种普遍的观点,自由主义社会的公民资格观念要求个体抛开他们来自于特殊经历的理解,以一种抽象的、共同的身份来行使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第三种普遍性理念是在实践的意义上而言,即由于假定由公民或他们的代表所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人,因此没有顾及社会中存在的多样化需要和不平等,而且这种决定结构阻碍了所有的声音都能够被有效的听到。因此,在杨看来,自由主义代表的不是差异个体之间的平等,而是越过了差异的一种支配性的平等理念:在一种抽象的难以达到的公民资格概念的名义下,标明一个社会之特征的多样性被牺牲掉了。

因此,对于杨来说,虽然可以接受自由主义的第一种意义上的普遍性理念,但是她认为资源的不平等只是社会正义问题的一个部分,即便我们能够克服公民之间的物质上的不平等,自由主义所引出的另外两种普遍性却使得公民资格在实践中仍然是不平等的,这是因为自由主义包含了一种否定社会差异的公民资格概念。

那么,文化差异群体的权利如何保障呢?在杨看来,基于个体平等的公民资格身份基础上的平等观照并没有能够实际地解决某些差异群体受歧视的不

平等状况,因而仅仅保障个体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因文化上处于弱势而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同样值得关注和重视,因此应该把差异群体的特殊权利也纳入社会正义的考虑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公民资格就不能仅仅被看作为是一种共同身份,而是必须应该同时考虑到差异性,也正是基于对差异性文化群体和文化身份的考虑,杨提出差异的公民资格以反对自由主义普遍的公民资格观念,并力图通过差异公民资格权利的呼吁使得文化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根据杨的观点,将“每个人都具有公民身份”的理念与公民身份的其他两种涵义――人人具有共同的生活,并作为公民被同等对待――作出假定性的联系,这本身就存在问题,是一种同化的理念。当代文化弱势群体反对压迫的社会运动越来越要求承认群体的特殊性,以反对这种同化的理念,他们质疑,正义是否总是意味着法律和政策应该强化对所有群体的平等对待。作为这些挑战的起点,差异的公民资格概念成为一个最好的途径,只有通过对“差异性公民身份”的肯认,通过赋予差异性文化群体以特殊的群体权利,才能够使得每个人都真正享有完全的公民资格,作为完全的公民进行社会参与,而不是被当作二等公民来看待。

然而,杨也认识到,在实践当中,那些寻求容纳被压迫和处境不利群体的社会运动面临着一个“差异的两难”:一方面,他们必须不断否认在男女之间、白人与黑人之间、健全者与残疾人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因为强调这种差异会使得下述观点正当化,即妇女、黑人或残疾人不拥有和其他人一样的机会,不可以和其他人一样去自由行动或被某个机构或职位所接纳;另一方面,他们发现有必要确认群体之间确实存在差异,如果无视这些差异而运用严格的平等对待原则,尤其在竞争某个职位时,反而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些差异已经使那些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的处境,如果继续用普适的标准来对待,反而会使这些差异性群体面临不正义处境的威胁。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形式上的平等成果并不能消除社会差异,文化族群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如果继续坚持自由主义无差别的平等,将会对弱势文化群体带来更大的不平等,甚至使他们受到非正义对待的威胁;可是如果放弃无差别平等的理想,又对自由主义的平等理念本身构成颠覆,而这种平等理念本身却又是差异群体保障自身权利也需要的。由此,引出了差异政治质疑普遍主义政治的另一个焦点,即究竟何种方式才是消除社会不正义的最佳方式?

二、超越差异的普遍政治是否是消除社会不正义的最佳方式

自由主义是以重视多元和个体差异来开始其理论建构的,当然不是不重视差异,但是自由主义对待差异的方式,却遭到多元文化主义者的反对。因为自由主义是通过采取一种政治中立的态度,以超越差异的方式,建立一个超越于所有差异之上并能够为所有差异都共同接受的正义原则。然而在杨看来,自由主义的这种正义原则是属于一种分配式正义,即将社会正义视为在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社会利益和负担,只要财富、所得等物质性资源和权利、机会、权力、自尊等非物质性资源得到平等分配,社会就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在自由主义这里,社会正义的问题被化约为资源的分配是否平等。然而,正是这种分配式正义掩盖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这些不平等隐藏了这样一个事实:公民资格是按照一种特殊的社会身份来定义的,并由此支持某种特殊的社会身份,这种特殊的社会身份就是白人男性。这种偏见有极为深刻的根源,而且在历史上和帝国主义以及父权制联系在一起。而且,在自由主义那里,公民资格被按照客观的理性理论化并反对感情的因素和身体的因素。因此,妇女,在自由主义传统中是非理性的和情感的化身,她们被认为不能实践公民资格的责任。由于这些不平等的深刻根源,杨指出:这些不平等往往会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再生,并对文化弱势群体造成深刻的压迫和宰制。这种对文化弱势群体的压迫和宰制无疑是一种严重的不正义。

杨指出对文化弱势群体而言存在的五种主要压迫,即:剥削(exploitation)、边缘化(marginalization)、无权力(powerlessness)、文化帝国主义(cultural impe-rialism)以及暴力(violence)。所谓剥削,简单而言就是:工作或者精力的收益落入他人手中,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主要是指通过一种结构性的关系,使某些人能力的运用和发挥处于他人控制之下,从而为他人利益服务,增强他人的权力而使自己越来越处于不利境地,这种剥削关系体现为阶级剥削、性别剥削以及种族剥削等;所谓边缘化,即被排除在参与主要的社会活动之外,社会对他们而言只是个工作地点而已。主要是指由于结构性因素,比如劳动分工、政府政策等而被排除在劳动体系之外,比如女性,或者由于丧失发展机会而被排除在有意义地参与社会生活之外,比如老人、残障者等等;所谓无权力,是指只能被动听从他人的命令,却没有权力命令他人,从而在他人的权威下生活和工作,而且拥有很少的工作自主性以及对他人的权威,比如没有专业技能的工人。处于此种境况之中,显然无法获得自尊的感受;所谓文化帝国主义,是指主流文化群体以其主流文化作为普遍性的规范,从而以一种单一的文化标准来剪裁多样化的文化存在,将非主流文化的族群视为异类,比如同性恋、非裔美国人等;所谓暴力,即群体的成员们遭受着因群体仇恨和恐惧所激发的任意暴力和折磨,主要是指某些族群成员易于受到身体上和心理上的攻击和伤害,如性骚扰、行为威吓、言语讽刺等,这些攻击和伤害是任意的、非理性的,然而却为主流社会所容忍。受文化帝国主义侵害的族群往往也是易受到暴力侵害的对象。

在杨看来,任何体验着以上经历的群体都是压迫的牺牲品。由于自由主义过分关注个体并且忽视了权力的结构方面,因此,自由主义的普遍性公民资格在实践中并没有能够平等满足所有的人,因此这种普遍性的公民资格观念也并不能成为实现社会正义的前提。对于许多公民共和主义者来说,也存在类似问题,他们同样将一种公民团结的理想铭记在公民资格的普遍身份中。杨指出,公民共和主义的传统将自由和自主定位于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实际参与,通过参与公共讨论和集体决策,公民们能够超越他们特殊的私利性生活和对个人利益的追逐之上,而去接受一种赞同公益的普适性观点。因此,公民共和主义所强调的公民性同样是一种对人类生活的普适性描述,它是一个合理和自由的领域,并且与特殊的需求、利益领域相对立。基于对公民性的这种理解,即将公民性界定为与特殊性相对的普遍性、与差异性相对的共同性,公民共和主义的这种普遍性的公民资格同样预设了对情感性、特殊性和身体因素的排除,并由此将妇女和其他差异性群体排除在公民资格之外。因此,要想消除不正义,我们就必须严肃对待群体身份以及群体权利,因为建构个体的恰恰正是群体。而且,社会群体是如此的多样

化,以至于不是一个特殊群体的成员就不能完全理解那种群体压迫的本质。如果公民资格要想真正具有包含性,我们就必须承认对差异政治的需要。为了除去普遍的公民资格的均质化倾向,主流文化本身不得不被一种真正的异质文化所取代,作为身份的公民资格优先于作为成员资格之法律地位的公民资格。通过如上强调,杨的意思是:在政治社群的决定制度之中,必须考虑到群体身份以及特殊群体的权利,赋予特殊的弱势群体以特殊权利才是解决社会不正义的根本途径。

总之,杨重视文化、族群的异质性,主张以差异政治来消除不正义,反对自由主义公民资格观念仅仅强调个体权利而忽视群体权利,担心自由主义的普遍性标准会对弱势文化群体的权利造成侵蚀,从而使得弱势文化消失在主流文化社会中。杨认为被自由主义所声称的普遍的公民资格观念,已经导致了对少数者群体的压迫以及对差异的否定。只有通过坚持她所主张的那种建立在群体权利基础之上的“差异的公民资格”以及差异政治,多元化的社会才能够维持秩序并且朝着实现一个正义的政体的目标而前进。可以说,杨设想了一种和自由主义相比范围更加广泛的公民资格。公民资格的内容必须强调群体权利而不是仅仅限于个体权利。公民资格的背景不再是那种同质的社群,而是一个褒扬、保护差异但又不寻求超越差异的社会。因此,杨的差异性公民资格植根于构成个体的那种群体身份之中,和自由主义那种薄弱的公民资格观念相比,是一种“涵义更加丰富的公民资格观念”。

综上所述,针对自由主义对普遍包含的许诺以及对公民资格作为所有人的平等权利之可能性的许诺,杨坚持认为,即使在公民资格的普遍阶段,公民资格仍然保持着它作为特权的特征。尽管自由主义普遍的公民资格已为所有的群体取得了关于平等权利的一点成就,但是杨断言道:只要有群体还没有同化到普遍性的必备水平,排斥现象就不会消失,而且不可避免地,这样的状况将会一直保持。其结果是,他们的成员面临着差异的困境:他们不得不否认他们和其他人的差异,因为公民资格权利建立在公民平等的道德价值的基础之上,但是他们又不得不肯定他们和其他群体的差异,因为形式上平等的对待把他们推到了不利的境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形式上的平等却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在杨看来,自由主义普遍的公民资格应该被差异的公民资格所取代。她指出,如果说以往只是关注共同性并且因此而忽略或至少是回避了差异的话,那么现在,我们应该优先考虑的是:如何使公共领域能够真正地不仅代表个体而且也代表群体?

简言之,从表面上看,杨是在反对公民资格的普遍性特征,但实际上,她是在断言公民资格传统还没有耗尽它的解放被压迫群体的潜能。通过将差异结合到公民资格本身的框架中,这一点就能够被实现。

三、如何实现差异正义

在当代多元文化背景下,文化因素所造成的实质不平等现象正越来越突出并越来越引起关注,差异性文化群体发现他们被排斥在主流文化的认同之外,不能享有自由社会中平等的尊严和肯认,原因却不仅仅是由经济因素所致,更主要是由文化因素所致。在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自由主义普适性的伦理话语抽掉了权力关系和历史文化语境,在不触动现存的由欧洲中心主义所确立的等级秩序的基础之上,以普遍的公民资格观念“仁慈”地“允许”弱势文化族群加入、整合到主流社会中,然而,这种做法由于忽视了差异及差异性群体的群体权利要求,因而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将弱势文化族群当成是共同历史的平等、积极的参与者。由此,女性主义者,也是多元文化主义者杨要求差异对待和肯认,要求重新界定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权力关系,通过概念上的“差异”性正义诉求,以求达到更具实质意义的实践当中的平等。

由此看来,杨的差异正义其实是对一种更为平等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诉求,她对普遍主义公民资格模式的挑战不仅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自由主义普遍平等的正义理想之局限,而且事实上也是对公民资格理论对于人类解放之潜能的一种重新审视。从这个角度来看,杨所提出的差异公民资格理论其实仍然是进一步要求实质平等,进一步要求平等价值真正落实的一种人类终极正义愿望的曲折表达。就此而言,杨对自由主义普遍性公民资格理论的批判是有见地的,而且包含了很多有价值的性别、文化分析。

然而,在杨对自由主义普遍性公民资格理论进行批判的背后,事实上潜藏着一个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批判的视角上的转换,即从政治经济批判转向文化批判。文化批判固然可以为理解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一个有意义的分析视角,然而,单纯局限于文化批判,却难免产生另外的缺陷,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本身的悖反和困境从反面说明了这样的问题:首先,多元文化主义拒斥普遍性而强调差异,然而它们这种对普遍性的拒斥和对差异性的强调,恰恰正是以对普遍性的执守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想要实现其差异性权利的正义诉求,就首先必须承认自由、平等、正义等范畴的普遍性,如果从根本上拒斥这些普遍性范畴,那么,多元文化主义的差异性要求也就失去了其赖以立足的基础。换句话说,多元文化主义批判自由主义普遍性的公民资格理论是欧洲中心主义基础之上的虚伪的普遍主义,但它们在批判这种普遍主义之虚伪性的同时,恰恰正是以实现这种所谓“虚伪”的普遍主义的基本道德诉求如自由、平等、正义为其理论依据,因此,它们对自由主义普遍性公民资格观念之普遍正义倾向进行批判的同时,反而更加证明了这些自由主义之自由、平等、正义范畴的普遍性。其次,多元文化主义以要求肯认或认同来作为理论目标,然而,可以质疑的是:仅仅通过肯认或认同,就可以实现社会正义吗?既然谈肯认和认同,就必然预设肯认者或承认者,那么,这个能够肯认少数族群享有差异性权利的“肯认者”究竟是谁呢?他的权威和合法性又是从何而来呢?在此,多元文化主义陷入难解的悖论:一方面,它们反对现存权力体制对差异性文化群体的压抑,另一方面,又向这个它们一再反对的现存权力体制提出肯认要求,这就等于说,多元文化主义在反对现存权力体制合法性的同时,却又不得不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权威。由此看来,在多元文化主义对现存权力体制进行反对的表面背后,却是割不断的与现存权力体制的联系以及对它的深刻依赖。

无疑,差异政治背后的最初动机是为那些传统上被排斥的群体以及被忽视的声音寻求被包括在主流群体当中。然而,如果所有的一切都是特殊性,去讲包括还有意义吗?包括在什么里面呢?如果公民资格不包括一种普遍性的话,如何能有一个可供那些至今仍被排除和漠视的群体进入其中的公民共同体呢?

在此,我们似乎被困在一种相互排斥的两难选择之中:一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提升个体之神圣道德价值的普遍主义,它们将人视为具有超越于任何集体性身份的普遍的公民身份,这种普遍主义的幻想,正如杨所批判过的,趋向于造成对差异性身份和差异性群体权利的漠视;另一方面,存在各种各样排斥性的特殊主义,它们将人视为具有与所属种族、性别、阶级密切相关的差异性的公民身份,这种差异性的群体身份将一组个体和另一组个体区别开来,而这种区别的过度强调将趋向于产生种种种族的、性别的、阶级的冲突,其结果是公民资格的自我分裂。执着于普遍主义难免面对背井离乡的无根感;而偏爱于特殊主义则又注定无法摆脱狭隘排外的视野之局限。那么,对特殊主义的根基感和普遍主义的开放感进行某种可行的综合,在哲学上或实践中是否可能?如何办到?无疑,杨的差异公民资格和差异政治给我们留下了诸多困惑和思考,然而,这也是她政治哲学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