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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农村“外嫁女”权益丧失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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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玉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全岛城市化战略的逐步实施,大量农村土地陆续被征收、征用,城郊村借助区位优势快速壮大,利益分配相当可观,但在分配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和问题,经常造成群众上访现象。如对征地补偿费用等村级公共积累财产的分配,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外嫁女”参与分配,“外嫁女”受到歧视待遇的现象较为突出,需引起政府高度重视。

一、玉环县“外嫁女”权益丧失的现状

针对日益突出的外嫁女权益问题,我们开展了一次调查问卷,对我县三个镇乡、四个行政村、52名外嫁女进行调查,发现65.39%的外嫁女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55.77%的外嫁女为谋生从事打工,90%以上的外嫁女未向政府、妇联反映,48.08%的外嫁女未享受土地承包权,92.3%的外嫁女未享受或部分享受股份分红权,51.92%的外嫁女未享受宅基地分配权,51.92%的外嫁女未享受平等村民待遇,73.08%的外嫁女未分过征地补偿款,44.23%的外嫁女子女出生后不能享受股份分红和福利。具体丧失权益有:

1、土地承包权。“农嫁非”,有的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农嫁农”,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十几年之久,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等权益;“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这种妇女是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迁回娘家(或未迁回娘家的),夫家所在地(或夫家)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一些村都规定外嫁女不能参加分配,或者分配比其他村民少。

3、宅基地分配权。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很多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采取了男女不平等的政策,大部分外嫁女不能享受宅基地分配。

4、股份分红权。股份分红权是外嫁女权益纠纷表现最突出的问题,外嫁女大多数权益受限制都是通过股份分红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农村以通过表决股份分红方案的形式,剥夺或者限制外嫁女的股份分红权。

5、集体福利。很多村在农村合作医疗、外出旅游、重阳节补贴等集体福利上,限制外嫁女享受或部分享受。

二、“外嫁女”丧失权益的原因分析

1、村级经济的发展,土地收益的大幅提升,是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纠纷的根本原因。这几年,我县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快速推进,致使城郊村经济全面发展,其他村土地被征用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征地补偿款等利益分配问题突显。而村级分配的总量是一定的,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要增加每一股份的“含金量”,势必就要尽量减少总的持股数量,外嫁女就是必然的牺牲品。

2、男尊女卑的历史传统。我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男尊女卑的传统,“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思想观念在农村根深缔固,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这是诸多损害外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3、立法缺陷。《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各地农村过份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什么事情都以为要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限制,加上目前法律对村规民约监督、管理机制的缺位,导致了一些以村规民约形式侵害外嫁女权益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外嫁女” 丧失权益的对策措施

1、严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不得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制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严格审查,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修改或发回村委会修改,并不得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设立保妇组织。各村委会应当设立一个保护妇女权益的机构,对农村妇女婚嫁的户口问题和利益分配状况进行登记。与对方村委会联系,对妇女的利益分配状况进行协商,并征得妇女的意见。对原来在娘家村委会有分土地的,一般在男方村委会就不能再分土地。当然如果男方村委会有剩余的土地,女方选择在男方村委会分土地的,原在娘家村委会分得的土地,村委会就可收回其土地。户口也应迁至男方村委会,若发生征地赔偿款,就看女方土地、户口在哪个村委会,就由哪个村委会给付。不能两方都享受集体经济所得利益分配也不能两方都不享受。

3、加强法规宣传。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通过宣传,使国家保护外嫁女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

4、实施股权量化。产生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设计的缺陷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这就决定了单纯调整分配体系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我县目前试点的村级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正是集体财产所有权改革的一次尝试,股权量化就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资产量化为一定量的股份,然后按照一定的条件将股份分配给具有股东资格的村民,分配后的股份在一定的期限内根据人员变动进行调整。在配股的过程中,取消了男女差别,统一进行配股,股权量化以后,股东享有股权,不因生产、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取消男女差别和股权量化,是彻底解决外嫁女问题的办法之一,前者做到了现实的男女平等,后者保障了今后的男女平等。

5、地方统一立法。目前,立法滞后的状况已经成为解决外嫁女纠纷的一大障碍,缺乏统一规则的结果就是各个村级组织各行其是,纷纷制定村规民约,损害外嫁女的利益,为此,必须在全县的范围内通过地方立法,制定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时赋予政府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权力,从立法的高度来对外嫁女权益问题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