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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争绕不开基本商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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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琨

作者为著名管理专家、并购专家,清华大学长三角研究院中国企业家思想研究中心主任,多家企业高级顾问

一个判断的形成有三个要素:事实、情绪和价值。通常情况下人们用“情绪”搅浑“事实”,其实,左右“情绪”者就是判断者的“价值”。故此,同样一个“事实”,不同的人在不同时间的解读会有不同的判断。原因就在于“事实”、“情绪”、“价值”组合的多重性和易变性。

谁都会说要“实事求是”,但是,人们往往用情绪扭曲事实,为情绪宣泄情绪,以情绪判断价值。不同情绪绝对可以解读出完全不一样的同一个事实,其根本原因是一个人由以出发的价值或视野。国美危机就呈现出这样的特质。

任何判断,都离不开基本商业秩序。我们对于公司有很多理想的追求,但是不能用理想来作为现实的判断尺度。我历来主张,现代公司是一个共器,是一个公共机构,不只是为股东赚钱的工具,更是为员工以及所有相关利益者谋取幸福的共器。当一个人有这样的视野和价值,他就会看到不同的能量,他就可以驾驭超越公司范围的资源。这是一个能量的世界。能量世界需要用企业主的高意识层次去把握。这样的视野对中国公司冲击世界一流是极有价值的。但是,不可以用这个尺度来判断国美危机。判断国美危机,只能从现实的法律法规出发。

依据大陆《公司法》和香港相关法律关于公众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一般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的意志,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管理和督察公司事务的人。股东会是对公司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机关,而董事会则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机关。

董事是被股东选任的,是一种信托职位,董事负有充分和完全地履行他们所承担的义务的职责。如果董事滥用公司资本,实施违反公司细则的违法行为,则应对其“信托违反”行为承担受信托人责任。

国美与永乐合并后,陈晓持有约10%的国美股份。黄光裕出事后,陈晓减持了大约1%,自己名下保留不到2%,大约有6%的股份转到了女儿陈叶的名下。可以说陈氏家族持有国美8%的股份。陈晓也是国美大股东之一。而当陈晓受大股东黄光裕的推举,经过选举成为国美公司董事局主席,他代表的就只能是国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负责。这是接受委托时,陈晓的承诺。

而当黄光裕出事以后,陈晓一下子兼任董事局主席与总裁17个月,那种大权在握的惶恐很快被“窃喜”所取代。他感到可以用自己的“价值”去驾驭国美了。虽然他知道,这种“价值”与大股东的“价值”不一致。

黄光裕在出事之前做到了去家族化,他的妹夫和妹妹先后退出了管理团队。当危机来临时,黄光裕又授陈晓以大权。这种信托关系形成后,是黄光裕变了还是陈晓变了?黄光裕没变,在监狱里都自顾不暇。陈晓变了。他开始在公司运作、引进凯恩资本、债转股、增发等一系列环节上,坚定不移地开始了“脱黄”。

2010年5月11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否决了贝恩资本三名董事进入国美董事会的提议。而陈晓领导的董事会,则于5月12日否决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陈晓的旗帜是“为公司好”。一如一处房子,主人委托一个人去出租。这个受委托的人,则搜罗了一大堆的事实,证明这个房主人是有严重问题的,于是通过程序把房屋的产权持有人给换掉了。房东不好,就剥夺产权,没有这个道理!

老子早就提出过一个意识层次说,对解读国美危机很有助益。老子曰:“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也。”“礼”这个层次,就是维系基本商业秩序。商业社会的人,不能从理想状态出发来指摘这个最基本的“法理”。

陈晓有一千个理由,说明他的行为的合理性,说明他的行为如何高瞻远瞩,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但法律修改之前,涉及公司的复杂纷争,只能用现在的法律尺度来解读,只能尊重现有基本的商业秩序。不然,就会掉入“主义”打架,天昏地暗,永远没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