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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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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企业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在不违反国家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使企业的税负达到最低。本文仅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也是现代社会纳税人理财的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加入WTO,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度,企业研究和开发纳税的意义也随之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的行为方方面面,而所得税的应税范围最广,并且存在较大的筹划空间。本文主要从纳税人身份认定、适用优惠税率、对外捐赠和折旧因素的选择几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合并纳税人,利润互抵消

自从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的身份认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所以,企业可把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单位,设置为分公司,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抵冲总公司的利润,减轻企业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纳税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二、筹规模、慎定性,适用优惠税率

税率是税款征收的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反映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新税法规定法

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较低,所以,企业可以通过筹划经营规模或慎重定位企业性质以适用较低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

1、筹划企业规模,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应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从业人数,规模较大或人数较多时,可考虑设立两个或多个独立的纳税企业,从而分散企业人数、资产规模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小型微利企业较低的税率,以减轻税收负担。

2、定位企业性质,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利率。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优惠政策类型和各项规定,企业在设立、投资等经营活动中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考虑投资的对象并慎重定位企业的性质,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用足用够税收优惠政策。

三、恰当实施对外捐赠,合理进行税前抵扣

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若捐赠时机选择得好,相当于一种广告,有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因此,很多知名企业通常愿意通过捐赠获得节税和做广告的双重收益,但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规定,企业在捐赠时应加以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生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在对外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注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捐赠额度,进行纳税筹划,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20X8年和20X9年预计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及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40万元。现有三套捐赠方案:

方案1:20X8年底由企业直接向某贫困地区捐赠240万元。

方案2:20X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某贫困地区捐赠240万元。

方案3:20X8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20万元,20X9年初再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20万元。

现分别计算三套捐赠方案的应纳所得税额如下:

方案1:由于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的24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故企业20X8年与20X9年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

20X8年:1000×25%=250(万元)

20X9年:1000×25%=250(万元)

两年纳税合计=250+250=500(万元)

方案2: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故企业向贫困地区捐赠的240万元虽通过省级民政部门,但也只能在税前扣除120万元(1000×12%),超过120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0X8年与20X9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

20X8年:(1000-1000×12%)×25%=220(万元)

20X9年:1000×25%=250(万元)

两年纳税合计=220+250=470(万元)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X8年和20X9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因此每年捐赠的12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可在税前扣除。两年应纳所得税额分别为:

20X8年:(1000-120)×25%=220(万元)

20X9年:(1000-120)×25%=220(万元)

两年纳税合计=220+220=440(万元)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以清楚地看出,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对外捐赠的240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两年纳税合计仅为440万元,比方案2节税30万元,比方案1节税60万元。

四、合理确定折旧因素,延期纳税的好处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它是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作用。影响折旧的因素主要包括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和原始价值。对折旧因素的选择和预计不同,计算出的折旧额就不相同,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的折旧成本也不相同,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不同,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新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这里只要求是“合理”的既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通常,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时候,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期满以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于一般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无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折旧成本的收回,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总之,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各项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课题。

(作者单位:郑州工业贸易学校)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晓波.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J].才智,2008.4.

[2]苏.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筹划[J].北方经贸,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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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文,符刚.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筹划分析[J].内江科技,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