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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政府国际组织之国际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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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3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9-01

摘 要 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市民社会的重要体现,弥补了政府与市场机制不可避免产生的缺陷,同样在国际社会的舞台上,其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并不认为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这并不符合时代的潮流和实践需要,因此,本文着重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论证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 非政府国际组织 国际法 主体地位

长期以来,非政府组织是作为一个西方语境下的词汇出现的。在现代社会,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在社会参与和社会动员、社会治理与民主自治、社会监督和制约权力等方面作用最为显著。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这类组织是一种具有“后现代”性质,为弥补政府与市场机制缺陷应运而生的产物①。全球的市民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在特定国家范围内进行,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推动下,它开始从特定国家向跨国延伸,从而促进了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与发展。

王铁崖先生认为非政府国际组织是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或个人,为了促进在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人道主义及其他人类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而建立的一种非官方的国际联合体②。然而,传统国际法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中不能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从事活动。显然,这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的重要作用是不相符的。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也就是说,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B.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C.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一般认为,在当代国际社会里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是国家,而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关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中有两种颇具代表性:自身存在论和隐含权力论。

自身存在论认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是基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量存在、广泛参与国际事务并对国际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这一事实基础。因此,它应当和政府间组织一道列为派生性国际法主体。多数西方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甚至认为国家、非国家实体以及个人都是国际法主体。

隐含权力论,通常是指联合国除有所明确规定的权力外,按含义推得行使为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隐含权力③。这种隐含权力可以推及一般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因为这的确乃两者现实参与和广泛影响国际关系所必需,而它们重要作用的发挥恰恰可以证明隐含权力在它们身上的存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具有隐含权力的特征,反过来也为它们具有法律人格提供重要的依据。

王铁崖在其主编的《国际法》中曾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④。”

首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能够独立地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其中一些重要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一类独特的国际行为主体的资格在二战后才被予以承认。联合国设有专门处理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的机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获得经社理事会咨询地位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权以咨询者和观察者的身份出席理事会议并参加联合国的各种会议。可见这类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完全能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尽管这种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派生的、非常有限的。

其次,许多国际法律人格者如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开始承认某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1986年4月24日签订的《关于承认国际非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欧洲公约》已经明确承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如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它是一个依据瑞士民法设立的私人团体,并且被认为在国际公法上是一个独立的实体⑤。

再次,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关系的活动方式和作用多种多样。最经常的一项事务便是收集、研究资料、起草文件,向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提供咨询和信息,在国际舞台表达和宣传自己的观点。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高峰会议上促成通过了反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张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这次会议被视为联合国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对国际关系的广泛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进一步发展,其国际地位无疑会显得日益重要,而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成为其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仍在扩大,任何实体只要能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就应该在一定的条件下和有限的范围内成人其国际法主体地位,以完善国际法体系。

但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尚无对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作出统一规定的国际公约,更不存在这方面的习惯法规则。因此,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框架体系中仍处在边缘化的地位。尽管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还没被正式确认,但各个国家都意识到,那种只同单个国家和数量有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打交道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注释:

①王建芹.非政府组织的理论阐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52.

②王秋玲.国际法基本理论新发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94.

③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47.

④李先波.、人权、国际组织.法律出版社.2007:138.

⑤(法)亚历山大•基斯著.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