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举报行为不侵犯名誉权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案情]村民吕东生性正直、敢说敢当,村民们有什么不平事,他总爱打抱不平:村里有什么歪风邪气,他总会反映。
2007年,村里部分土地被征用。在征地赔偿过程中,村民们认为账目不清,怀疑村支书和村会计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侵占了部分征地补偿款。吕东和村民多次提出要求查账,均遭到拒绝。吕东遂代表村民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此事,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吕东接连三次遭到不明身份人员的恐吓和殴打。2008年,吕东到市人大常委办反映了村支书和村会计贪污侵占及怀疑二人找打手恐吓殴打他的事情。后该事项被转至吕东所在的镇派出所处理,派出所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后,未确认吕东反映的问题。村支书和村会计认为吕东上告的行为是诬告,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2008年7月向法院提出,要求吕东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受理事项登记表》、《人民群众来访转办单》、《厅来访人员登记表》以及吕东的申诉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首先,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力,本案被告吕东因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账目问题而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主观上不存在加害故意,其行为不具备侵权的主观过错要件。其次,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主要是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示性。诽谤行为应是不法传播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虚伪事实,或者不法发表不利于特定人名誉的评论。被告吕东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只限于特定范围,并没有对外进行散播或张贴,不存在对原告的名誉权进行侮辱和诽谤的侵权损害事实发生。被告的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恰当的。
人身损害导致丈夫丧失,妻子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李刚与樊芳结婚十年,有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二人平常恩爱有加,一家人过得其乐融融。2008年5月,李刚受同村村民谢树的雇佣为其修房过程中,因所踩的脚架突然断裂倒塌被摔伤,造成第二、三腰椎爆裂骨折,后经治疗仍有排尿障碍、障碍、不能久站等后遗症,经鉴定为7级伤残。樊芳代表李刚与谢树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3月,李刚与樊芳向法院提讼,要求被告谢树赔偿李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3万余元;并以李刚受伤导致其丧失,侵害了樊芳作为配偶的性权力,要求谢树赔偿樊芳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谢树认为对李刚的人身损害,他认可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赔偿,但认为其对樊芳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其不是该人身损害的直接受害人,无权向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驳回樊芳的该项诉讼请求。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谢树赔偿李刚治疗费等各项费用113289元,赔偿樊芳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评析]法律赋予公民生命健康权,是以身体健康健全为内容的权利。樊芳作为已婚妇女享有的性权力当然也属于生命健康权范畴。性权力的行使不仅依赖于自身性机能的完好无损,还有赖于配偶的健全,否则无法行使。因此,配偶一方的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障碍,必然损害了配偶另一方的性权力。本案中,被告谢树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李刚的身体机能健康权;同时,李刚障碍导致樊芳失去了婚内正常的权利,造成了樊芳生命健康权的缺损,侵害了樊芳的生命健康权。所以樊芳有权基于此权利的被侵害向谢树主张赔偿。同时,因权能对已婚妇女的重要性无需证明,樊芳该项权能的受损应属损害后果严重,所以法院支持了樊芳的诉讼请求,更加明确了妻子应该享有的性健康权利。
点评律师:张立君
责编 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