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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国家周刊》围绕“影子银行”组织的深度报道,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监管层也开始密集探讨“影子银行”的监管思路,并对银信业务以及票据融资业务进行从严控制。
“影子银行”这一概念是典型的舶来品,在美国,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前“影子银行”的影响并未被市场认识,2008年金融危机后才成为全球金融监管的重点。
在中国,“影子银行”的概念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界定,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带来管理困惑。有专家认为,只要涉及(非银行)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的业务都属于“影子银行”,即是指无银行之名但有银行信贷之实的机构,包括信托、贷款公司、PE和典当行等。
监管层强调,目前应该对“影子银行”廓清认识,要明确“影子银行”涵盖的范围。如随着资本监管的加强,银行迫于业绩需要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增加非利息收入,这部分表外业务算不算“影子银行”范畴,目前认识不统一,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其次是信托。银行通过信托渠道开展的银信业务是将资产表外处理,从而实际逃过了货币政策的限制,学者认为其已经具备了“影子银行”的特征。但信托业务是早在金融危机之前就正常开展的,而且也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监管层认为,信托不应纳入“影子银行”谱系。
此外对于类金融机构或准银行系统,其通过泛资产证券化开展相关业务,当中的民间借贷是客观存在的,市场对此认识上有偏差,而地下钱庄确实存在非规范性融资行为,两者要分开。
由于银行系统在货币回归常态化之后,信贷规模受到控制,大量的资金转道“影子银行”流入到实体经济,造成银行的中间业务快速增长。因此一种观点认为,“影子银行”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金融体系。表现为民间资金开始放弃到银行存款,转而交给“老高”(民间对放高利贷者的戏称)去放贷,形成了金字塔式的融资链条,当最高的塔层资金断裂后,影响将会波及底层的社会大众。
同时,央企以及一些大型企业,纷纷设立放贷机构,开展委托贷款业务,部分资金流向偏离实体经济。而有实际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因为资源限制,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贷款资金,往往求助于民间高利贷,但这些中小企业获得的利润无法完全覆盖高利贷的风险敞口,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的窘境。
必须认识到,“影子银行”也有一定的正面效应。在金融欠缺的区域,“影子银行”可以覆盖一部分微小企业和农村金融领域,解决其融资难问题,有效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影子银行”确实满足了一些特定的需求,当中的合理的需求,应该允许和规范。
事实上,“影子银行”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我们对经济和金融问题分析的独立性。由于强调保持金融监管的国际步调,致使我们在金融创新方面显得有些不足。目前我国的金融创新远远没有达到欧美国家的水平,在当前全社会融资总量中,有86%依旧来自银行系统,“影子银行”的比重还只占2%多点。
站在金融业发展的角度,当前不能因为监管“影子银行”而放弃金融创新,更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强调严管“影子银行”的同时,要更多地关注金融业务的体外循环问题,不能让体内的资金跑到体外去循环。
为此,首先要建立起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降低两者的关联度,杜绝银行逃避监管向“影子银行”转移其资产。同时可以采取分类监管、逐步推进的方式,看其对整个金融系统的重要性程度、规模和它会对系统带来的风险大小以及监管成本,确定将哪些业务先纳入监管。
此外要在审慎监管的原则上,防范风险,鼓励支持金融创新,疏堵结合进行监管。从长期性的金融制度安排角度看,必须给予民间金融机构以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促使“影子银行”走出灰色地带。
关键是,当前要把资金资源配置到国民经济最需要的地方,在全面提高贷款质量的同时,促进货币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从源头上防范信贷资金被挪用,让资金切实进入实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