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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上马送一程莫恋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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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广州、上海等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

广州、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对此并不“买账”,公开说“不”。此举把已经在行业内部酝酿、争论多时的卡拉OK版权费争端,被推上了新一轮的舆论“烤箱”,国家版权局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众矢之的”。然而经过新闻会、公开声明等一番努力,仍然没有打消业界的担忧和公众的质疑。问题的症结究竟出在何处?

音乐唱片的版权人也不是天生的慈善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普及、国外音乐唱片巨头跨国维权步伐的加大,卡拉OK经营者为使用音乐作品买单已是大势所趋。但音乐唱片的版权人如何收费,卡拉OK经营者如何买单却成了问题。一对一的谈判授权,双方付出的成本太昂贵了;司法诉讼维权,又只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个别警示作用。最理想的模式莫过于音乐唱片版权人自发形成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谈判协商完成与卡拉OK经营者的利益博弈,确定收费主体、收费标准和收益分配。这个过程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需要行政权力的介入,完全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

但我国政府大而强、社会小而弱的现实,决定了社会组织发育的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也直接导致权利主体无法自发形成集体化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因此,集体管理组织迫切需要政府搭把手,扶上马送一程。但政府在发展社会自治组织的过程中,只能是参与、协助、指导,决不能包办、替代、干涉。扶上马,送一程后,就应有“功成身退”的气度与“激流勇退”的魄力,切莫“留恋”管理的权力与到手的收益。国家版权局之所以成为舆论的矛头所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恐怕就是没有真正做到“扶上马,送一程,莫恋栈”。

何谓“扶上马”?即版权主管部门要为音像集体组织的建立提供必要的支持。集体管理组织在筹建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如何获得版权人的信任并获取其授权,授权越多,合法性越强。因此,版权主管部门最大的支持就是通过政府的公信力为集体组织提供信用担保,使得尽可能多的版权人加入到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降低卡拉OK经营者单个谈判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对版权人的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护。另外一个不可或缺的支持就是,在集体管理组织尚未“成形”之时,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启动资金和活动场所。但需要警惕的是,“投资”决不能成为部门获取“收益”的借口。

何谓“送一程”?即版权主管部门以中立的角色,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对集体管理组织与卡拉OK经营者的利益进行合理平衡;通过听证、公示,鼓励社会公众尤其是版权人、消费者有序参与协商的过程,适当兼顾这些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收费涉及诸多利益群体,程序的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优于结果的公正,谈判协商、利益博弈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获得各方的认同与执行。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之所以对国家版权局公开叫板,正是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通所致。笔者认为,只要排除了行政权力的干涉,市场主体之间完全可以按照价格形成的规律,找到利益的平衡点,既不会高到卡拉OK经营者用不起,也不会低到集体管理组织无法维持运转。而版权人、消费者的利益也应当通过听证、公示等程序进行有效表达。而如今业界剧烈反弹、社会反响强烈,一定意义上显示了公正透明程序的缺失。

何谓“莫恋栈”?即版权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应及时从集体管理组织中退出,避免谋取部门利益之嫌。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的政府化程度很高,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的任务,这直接导致了部分社会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很强,紧紧依附于主管部门。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错位,弱化了政府的公信力,很难得到社会的认同。此次卡拉OK版权费争议风波中,国家版权局被置于风口浪尖,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没有一条很清晰的界限。正因如此,保护知识产权的“为民之举”被演绎成了“部门利益之争”;国家版权局依法公告版权使用费标准被理解为越权对“版权使用费”定价;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人收取版权使用费被误解为国家版权局扩充自己的小金库……我们期待有关部门拿出“功成身退”的气度与“激流勇退”的魄力,该出手时就出手,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该退出时就退出,切莫“留恋”管理的权力与到手的收益。

“扶上马,送一程,莫恋栈”,需要政府部门的自律,更需要制度的保障和约束。只有对政府化和行政化色彩浓厚的那些社会组织进行社会化和民间化改革,实现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归位,使社会组织真正融入社会,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政府和市场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陷,同时表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的互助和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