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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对“民告官”案件的科学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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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呈逐渐上升之势。领导干部如何对待“民告官”,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面对行政诉讼案件,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态度与行动直接影响“民告官”的进展与结果。因此,领导干部在行政诉讼中需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以积极的行动出庭应诉,以法治的理念指导诉讼,从而保证在法治的轨道上科学应对民告官”。

一、以正确的心态对待

我国曾经历过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官本位”思想的遗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官”与“民”之间关系的和谐互动,也致使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依旧存在“官贵民贱”的“官老爷”意识。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当面对广大民众的时,部分领导干部就会难以接受做被告、败诉、被审查等事实。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领导干部消极回避行政诉讼,甚至极力阻碍、干预行政诉讼的现象,也由此导致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行政诉讼并不是老百姓对行政机关的无理取闹,也不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随意干预。就本质而言,行政诉讼是指老百姓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民众寻求法律救济的有效路径。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不要回避行政诉讼,更不要惧怕行政诉讼,而是要勇敢地面对。

第一,乐于接受监督。“民告官”对政府而言,其实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它把民众和法院融合到一起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从而促使政府高效、合法、认真、合理地行政,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或者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出现。广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心境来对待“民告官”,积极地接受各方监督,认真参与到“民告官”案件中,把争议摆在明处,把道理讲在庭上,并且通过庭审,及时地吸取经验教训。

第二,及时纠正错误。面对行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分析案件,如果认为所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并未违法或者民众的不合理,则需要积极准备诉讼事宜,及时参加行政诉讼的审理;如果在接到法院的状副本后发现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违法了,领导干部最好还是及时地自我纠错,这样既可以使“民告官”案件及时得到解决,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又可以基于自己的内心反省主动纠正错误,从而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总之,领导干部要积极推动案件的处理,争取达成双赢的结果。

第三,敢于承担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正常现象,最关键的要素是政府因违法而被后以何种态度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法治政府从某个层面而言也是责任政府,领导干部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有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对于老百姓的行政诉讼要认真应对,对于违法行政行为给民众造成的损害要给予赔偿。

二、以积极的行动出庭应诉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过程中常常出现一种怪现象:“民告官”却不见官。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1‰,且各地不平衡。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进行规范,要求领导干部尤其是各个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对于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塑造良好的行政机关形象,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实中,对于领导干部出庭应诉,笔者还要提示如下几点:

第一,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并非“逢案必出”。领导干部在积极出庭应诉的前提下,也并非要“逢案必出”,否则,势必会影响所在单位其他行政事务的及时处理,这与效率行政的法治理念相悖,也不符合客观现实。因此,对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进行规范的地区,要按照各地的政策进行,而未出台政策的地区,则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对于领导干部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如本机关的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本辖区社会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或者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新闻媒体关注、旁听的行政诉讼案件;标的额特别巨大的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建议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等等。

第二,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并非“单枪匹马”。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样,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司法行为,领导干部并非都是法律专家,在强调司法专业性与诉讼技巧性的行政诉讼中,领导干部需要辅之以专业的法律人员,如,行政机关中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专业的执业律师、从事行政执法的公务人员等,以做到优势互补,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效地进行诉讼行为,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领导干部出庭应诉并非“出庭作秀”。广大领导干部尤其是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要注重实效性,不能将出庭应诉视为累赘,消极应付了事。应当在出庭之前充分准备,庭审之中积极参与,全面发挥出领导干部在“民告官”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推动庭审的进程和争议的及时解决。如果领导干部庭审前熟悉争议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等,庭审中按法律程序应诉答辩、接受质疑、作出陈述等,在参与其中时充分发挥作用,一方面无疑会使原告看到领导干部及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的真诚和决心,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领导干部通过庭审,会增加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直观了解与深入认识,从而吸取教训,进行针对性的事后整改,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以法治的理念指导诉讼

领导干部在面对行政诉讼时,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诉讼行为,以法治的理念指导整个诉讼过程,不能以个人好恶来取舍诉讼中的行为、对策与方法。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笔者提出如下两点,以供广大领导干部参考。

第一,尊重司法权威。法治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的权威,重视司法权威,在“民告官”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问题。其一,广大领导干部要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不要随意干预司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对法院要给予必要尊重,在我国“强行政、弱司法”的法治现实面前,这一点显得格外重要。其二,广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判决,不要敷衍塞责。履行法院判决是对法院权威的尊重,也是及时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领导干部作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及时履行判决的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而,广大领导干部对于判决的履行要格外重视。

第二,树立平等意识。“民告官”发生后,官民关系便发生了变化,由行政管理中不平等的法律关系转变为行政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关系,即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关系。此时的原告与被告是在法院的居中主持下,参与到法院审理活动中,有着平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官民平等应该是一种权利的平等规定和权利的平等对待,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与被告,其法律地位在行政诉讼法中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必然要求法律给予平等的对待,因此,此时的“官”与“民”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都是平等的诉讼主体。这里要认清的一点就是,“民告官”亦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非领导干部。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