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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之路还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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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发现某公司服装的商标也是“宝洁”后,将商标委诉至法院的宝洁公司接到了法院的判决结果――“宝洁”目前尚不属于驰名商标,因此无法享受法律上的“跨界”保护待遇。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这一事件让商标保护再次成为行业人士关注的话题。

跨界商标注册为何屡屡成功

1998年7月27日,汕头某公司将“宝洁”作为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公告期间,国家商标局接到了美国宝洁公司提出的异议,认为该公司的“宝洁”商标1994年就在中国获得注册,旗下飘柔等品牌还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汕头公司注册同样的商标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是侵权行为。2001年6月14日,国家商标局核准汕头某公司注册“宝洁”二字作为商标的申请,7月5日,宝洁公司对商标局的核准行为向商标委提出复审申请。2007年8月22日,商标委做出裁定认为,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宝洁”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汕头公司仅是将商标使用在服装商品领域,与宝洁公司的产品分属不同的行业,不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商标的使用没有侵犯宝洁公司的权利。宝洁公司于是将商标委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裁定。2008年4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委的裁定结果。

类似的事件还有去年海南省首例企业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案,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海南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及三亚海润珠宝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的终审判决亦是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为同是“海润”商标,但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一个用于珍珠装饰品,另一个用于化妆品,在法律上互不冲突。

再如广东一家企业还曾将娇兰、兰蔻、欧莱雅、欧珀莱、雅诗兰黛等十几个世界驰名化妆品商标,用于咖啡、茶、保健品等食品领域的商标抢注,并被商标局初审通过;婴幼儿食品著名品牌贝因美被抢注为化妆品品牌;大名鼎鼎的阿里巴巴商标被某机械产品企业抢注为手工工具品牌等……

可见,像这种跨界商标注册的事件并非个案例。原因在于,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只限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如果不是同一类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法律并不禁止。尽管法律对驰名商标是跨界保护的,但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又比较困难,尤其是到其他国家开拓市场的国外知名商标。

名牌的路有多长

诸如此类的商标注册案例中的品牌,取名时真的只是巧合,还是想从这些在市场上已经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品牌身上“沾光”?跨界商标注册尽管目前尚未被法律明确禁止,但企业若想在同行之间傍名牌,就必须付出代价了。业内著名的香港莎莎状告上海莎莎和北京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珀莱雅公司两个案例,其起因都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而最后都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罄。

“莎莎Sa”商标是香港莎莎的注册商标,在海内外拥有极高的知名度。上海莎莎专卖店中所销售的产品类别与香港莎莎极其相似,并且在媒体上对双方关系做了不当的表述,导致消费者对双方产品及服务混淆。最后,法院判定上海莎莎对香港莎莎未构成商标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上海莎莎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莎莎”字样,赔偿香港莎莎30万元人民币并登报道歉。

而资生堂丽源公司1993年3月就在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了“欧珀莱”商标,10多年来该品牌化妆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三次被评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但2005年10月,该公司发现杭州珀莱雅公司生产的化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资生堂丽源公司“欧珀莱”商标非常近似的商业标识“珀莱”、“珀莱雅”、“泊莱美”等,还将“欧珀莱”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在其化妆品包装上大量使用“杭州欧珀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本欧珀莱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日本欧珀莱研究所特别研制”等文字。尽管后来法院判定被告杭州珀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珀莱雅”、“珀莱美”、“珀莱”等商标不构成对原告“欧珀莱”商标的侵权,但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不得在包装、店面装潢及产品宣传上使用含有“欧珀莱”的文字和标志,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不过,所幸的是该企业在走过这段弯路后,能够真正从产品品质、品牌形象等各个方面入手打造品牌,目前已成为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品牌。

知名品牌如何保护商标的无形品牌价值

不少企业误以为自己是驰名商标,只在当前使用的产品上注册就够了,不需要跨界申请注册,即使被他人跨界抢注了,商标局也会驳回,而事实并非如此。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即商标注册人不提出申请,认定机构不会主动认定,只在审理某一商标侵权案件程序中认定。认定后只在这一案件中有效,不能延续到其他商标案件或延伸到其他商标申请程序中。所以,商标被抢注,企业虽然可以通过异议或争议程序能阻止注册,也许最终被撤销,但各种成本比主动将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即全类别注册的成本要高得多。

另外,驰名商标的主动保护,还表现在对主产品进行相近似商标的保护;不仅要在国内进行主动注册保护,还要延伸到国外进行注册保护;如果条件许可,在国际上也要进行全类别注册保护,做到万无一失;在注册上要争取主动,注册后还需有专人对各种商标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发现有侵权行为,就及时主动进行阻止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