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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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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本文将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分析和研究,指出其中存在问题和缺陷,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辨认控制能力,罪刑法定原则,罪名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试试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2]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达到一定年龄,只有符合年龄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是犯罪主体领域的重要因素,是犯罪构成的重要条件。

(一)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

在主体要件内部体系安排上,考虑清各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应先对刑事责任能力之内涵及对犯罪成立之意义进行分析。在此前提下才能进入年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与责任能力相关之其他问题。[3]由此看来,刑事责任年龄是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概念,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决定因素,是对刑事犯罪主体规范的重要概念,欲研究刑事责任年龄,首先要对刑事责任能力加以了解。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4]从概念看,这一概念体现的行为人在面对自己行为时对行为的效果评估辨别和控制自己以作为或者不作为形式遵守法律,从而免于因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建立在刑事责任能力基础上,年龄决定了行为人辨认识别能力的有无和强弱,而能力的有无和强弱又进一步确定了行为人自由意志驱使下的行为是否故意以及危害程度,这些恰恰是刑事责任需追究的重要因素。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

为什么说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刑事犯罪能力的决定因素?一般来说,只有当人达到一定年龄时(除精神错乱者),通过接受教育和积累社会经验,从而获得辨识控制能力。人幼年时期由于心智尚不健全,对周围的人或事如精神错乱的病人一样缺乏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推理出幼年人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并且无法对所做行为负责,因而避免了刑事责任的追究。由此看来,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本质是对辨认控制能力的数化规范限度。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对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发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而对犯有一般犯罪是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是这类人对一般犯罪扔不具备辨认控制能力,此时在能力上等同于无刑事责任人。但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里就产生疑问,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无须对一般犯罪负责,却要对治安管理行为负责?从社会角度吃法,违反刑法的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这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同,这类人的过激行为虽不至刑法调整范畴,但客观上扔存在危害性,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是有必要的。

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中的缺陷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中列举了性质较为严重、社会损害程度大的类犯罪,此规定明确了相对刑事责任人犯有何种罪时应追求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进步的,但这其中不免存在缺陷。

(一) 刑事责任年龄并无上限

我们很清楚的看到,所谓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围绕未成年人设置的,有年龄作为划分标准来界定辨认控制能力,可谓是“对未成年人的规定”。然而从自然规律来看,认得辨认控制能力是从低到高在归于低的规律,符合生理学上发展——成熟——衰退的抛物线特征。换句话说,当人达到老年时期,其辨认控制能力也会随生理机能一同衰退。我们分析得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是辨认控制能力,那同样呈现能力低下的老年人是否也应列入规定之列?虽然在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对75周岁以上人的犯罪从轻定罪量刑,但这仅仅是体现法律对特殊人群的照顾,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符合现代法律发展潮流,并不是直接的明确年长者得刑事责任年龄。现如今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年龄上限问题仍处于真空,这是有违刑罚个别化要求的,不能简单的认为达到一定年龄就具备犯罪及犯罪故意的能力,能力是生理机能和心理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年龄只是界定能力的手段,本质在于是否具备能力和能力的强弱。年龄反应辨认控制能力的大小,辨认控制能力决定自由意志下支配的行为,而最终行为才是刑事责任所针对的对象。

(二) 某些危害性和性质更为严重的罪名并未入列

之所以列出罪名,是因为考虑到这类犯罪行为的性质恶劣、危害性较大,但为何比这些性质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未列入其中?例如上面所提得到的绑架罪,并不比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性质轻,故意伤害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绑架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征点比起来是小巫见大巫。又比如拐卖妇女罪,之所以未规定此罪可能是出于认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形式此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大,其不具备拐卖妇女的能力,但护士了参与拐卖妇女的事实。

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一)缺陷产生的原因

1.法律解释上,总则与分则的脱节。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出现在刑法总则之中,而从上面分析来看,在分则中多有与总则不协调之处。总则起到的是指导性、统领性作用,而分则相对而言更具针对性、实用性,这里肯做事理论与实践的冲突。随着时代的进步,分则的内容将越来越多,分类会越来越细,而总则却显得“固步自封”。

2.立法技术不完善。之所以存在理发缺陷,究其根源是理发技术不完善所致。我国的现代法律建设起步晚、起点低,价值目前社会因素制约,在立法方面只能是循序渐进,不断学习和完善立法技术。这里所说的立法技术不完善,不仅体现在理发内容的不严谨,还体现在立法精神与实际应用效果的不符情况。

3.立法思维死板。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成文法作为法律根本,让一本法典涵盖所有问题和对策谈何容易,用一条法规解释一类纠纷也并非易事,字是死的人是活的,一味死板只是自取灭亡。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 单纯以年龄作为客观标准来界定,难免略显死板,应从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出发,寻求更科学、更符合实际的界定方法,面对如今众多未成年人犯罪,又有多少心怀鬼之人借年龄逃避责任。

(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

1.加快法律更新。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我们清楚看到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已有更新,但这只是对年满75周岁的人而言,而对于未成年人的规定仍有待变动。另一方面,对于想象竞合犯的问题急需新的理论为支持。

2.加速司法解释发展。法律解释是对法条法规的司法实践的补充说明,更具针对性。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总论的内容,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来知道司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寻求解决新问题的方案,遵循刑法总则的指导作用,发挥司法解释的实践意义。

3.加设立法内容。如今有关刑事责任所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律与实际发展的不协调,解决这种发展的相对滞后最好的方案就是与时俱进,在立法层面上解决。毕竟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刑事责任年龄将是未来刑法领域值得研究的方向。

四、结语

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概念的深入研究,发掘其设置的内在本质,对于科学定罪量刑,更好地完成我国刑法之任务、实现刑罚之目的,意义重大而深远。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有待改进,不仅是在立法层面上,更是在司法实践上的改革创新。一方面要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事实可行的解决方面,另一方面可以参照对外国相关概念的设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来完善我国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