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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审判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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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司法领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已成为国内研究新闻传播与司法关系的学者经常提及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媒体与司法是具有共同使命的、共同维系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要素。①如果传媒与司法能够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实现公正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又能够相互独立有序地运行,就达到了两者关系的理想状态。但我国正处于转型期,司法体系并不健全,还未能完成“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媒体作为社会的望者,有权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司法公开。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和支持独立审判和新闻自由,但由于司法与传媒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运作规律上又有明显的差异,必然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冲突。

“张金柱案”和“黄静案”回顾

1997年8月24日,郑州市公安干警张金柱在驾车经郑州市金水路一路口处时,将海、苏磊父子两人撞伤,苏磊被当场撞翻在地,逃跑的汽车拖着海狂驰1500米远。苏磊抢救无效死亡。在法院未做出判决之前,《大河报》等媒体做了声势浩大的报道,公众纷纷谴责其行为,相关领导做出批示,要求抓紧时间,严肃查处,公开见报,决不姑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张金柱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金柱本人哀叹自己“栽在了记者手上”。②

2003年2月24日凌晨,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的女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在自己宿舍内,其男友姜俊武被认为有犯罪嫌疑。在网络曝出此事后,传统媒体纷纷跟进,中央电视台先后进行了三次报道,湖南政协委员上书政府要求严查此案,在上级机关的要求下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被迫立案。从此,就此案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旷日持久的全民大讨论,司法机关先后就此案进行了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最后法院于2006年7月10日宣判被告人姜俊武无罪。“中国网络第一案”在公众质疑声中落下帷幕。③

谁在审判

1.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④

2.“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

魏永征教授曾这样定义:“媒体审判”即“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⑤

目前学界对于“舆论审判”没有明确的定义,或者直接将“舆论审判”等同于“媒体审判”。笔者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对“媒体审判”与“舆论审判”进行区分。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两种审判的主体不同。

“媒体审判”,着重指新闻报道对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影响,突出表现为“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冲突;而“舆论审判”更多是一种“社会意识”与“法律程序”的冲突。

第二,两种审判信息的流向不同。

“媒体审判”,信息是从媒体流向受众;而“舆论审判”过程中,信息是从公众流向了媒体,再从媒体回流到公众。

第三,“舆论审判”比“媒体审判”具有更强大的力量。

传统媒体传播信息一般是采用点对面的传播体制,由于受版面、时间等因素的限制,受众很少获得与媒体直接对话交流的机会,⑥而互联网提供了一个可以广泛交流的平台,使得公众可以充分讨论,并形成强大的力量。但这种力量如果缺少正确的引导,会产生强大的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以互联网的出现为分野,“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分别成为影响司法审判的主要力量。“张金柱案”属于典型的“媒体审判”,因为它体现了传统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而“黄静案”主要体现了“舆论审判”,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表现出民众意志的舆论对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

但应该注意的是,虽然这两个案件中司法审判都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结果却迥然不同。“张金柱案”中,媒体审判明显对司法审判造成了巨大的干扰和影响,张金柱最后被判处死刑;相反,“黄静案”中,虽然“舆论审判”对司法机关施加了巨大的影响,但司法审判的结果没有被舆论所压倒,从而维护了自身的独立。

3.谁在审判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司法审判不够透明且存在着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到司法报道中,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推进法治建设;但另一方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不当报道和评论也会冲击司法独立、影响司法权威。这就回到“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究竟谁在审判的问题。

如前文所述,媒体与司法都以“公正正义”为价值追求,但媒体与司法的公正正义以不同的方式实现――司法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而媒体更多是从道义公正出发。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实际上体现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个范畴内的问题,而法律和道德调整社会关系的范畴是不同的。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要调整;法律不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也要调整,即某些社会关系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而法律上却不认为是违法犯罪。这时候如果媒体站在道德的立场上大造舆论,就会影响司法独立,妨害司法公正。⑦因此,法治社会必然要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避免“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发生。

如何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平衡

笔者认为,要避免“媒体审判”、“舆论审判”,构建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应尽快将新闻法的制定工作提上日程,保障新闻媒体有法可依。

第二,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同时,应该加强自律。具体来说,媒体报道诉讼活动应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同步报道、平衡报道、连续报道”四个原则。⑧

第三,司法机关应该尊重新闻自由,保证司法独立,落实司法公开,保障民众知情权。

总之,在实现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共同的价值目标下,媒体与司法通过各自的运行机制与活动领域,相互触动、补充,发挥各自最佳的效应,⑨这样,就能维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之间适度的张力,就能实现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理想状态。

注释:

①潘舒雨:《从舆论监督与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对许霆案的理性反思》,《法制与社会》[J],2009年第6期

②李苗:《论媒体与刑事审判》,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③禹继来:《论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对黄静案与刘涌案的思考》,《新闻天地》[J],2008年第2期

④高立燕王胜娜王晓明:《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法制与社会》[J],2009年第9期

⑤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114页

⑥杨治:《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以司法个案的分析为视角》,《法律适用》[J],2009年第1期

⑦于猗澜:《法治社会中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⑧林爱:《舆论监督与法律保障》[M],暨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127页

⑨唐炳洪王艳:《论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新闻与法》[J],2006年第3期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