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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拍卖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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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幽默迭出

2005年10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上的白领大厦门前,一位民工举着块牌子,上面一行大字:“急卖判决书。”下面一行稍小的字:“653万元急卖550万元。”据媒体报道,这笔款子是开发商拖欠承建公司的工程款,法院判决后一直未能得到执行,承建公司因此无法向建筑民工们兑现工资。无奈之下民工们打算自己亏出一百万元换个现金救急。

其实,公开叫卖(贱卖)判决书已经不算什么新闻了。近几年来,由于“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百姓手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当街叫卖的现象屡见不鲜。

据2005年10月20日《华商晨报》报道,48岁的张志先,原系河南省南阳油田钻井公司职工,2002年3月下岗回原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舞凤镇老家居住。2005年3月与邻居罗裕银发生纠纷被打伤并住院治疗,花去4000多元,伤仍未治愈,由于没钱只得提前出院打官司,几经周折。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罗裕银赔偿张志先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计8746.66元,要求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可是,一连几个月,张志先申请强制执行,仍然分文未见,看病欠下的债要还,伤未治好急需继续住院,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10月18日、19日连续两天,张志先胸前挂着“拍卖公告”,站在南充市模范街头高声叫卖:“6000元贱卖判决书,急等资金看病还债……。”

据《盘锦晨报》报道,2000年4月,盘锦市大洼县农民工张维强、鞠向平、关利明3人从大洼镇市政管理站承包了该镇中心路改造的部分工程,当年10月1日工程全部结束。当3人向大洼镇市政管理站索要工程款时,他们被告知钱还没下来,要等一等。但这一等就是四年,四年间100多名农民工纷纷踏进3人家门,向他们讨要血汗钱,家里东西屡次被砸。为了讨回自己的合法权益,张维强、鞠向平、关利明将大洼镇市政管理站告上了法庭。2003年11月5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市政管理站应付给张、鞠等人承包费和利息785068元。胜诉了,可是张维强等人却始终高兴不起来。他们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仍是称没有钱。最终,张、鞠二人无奈地举着78万元的债权当街叫卖65万元。

据9月6日《兰州晚报》报道,甘肃省金昌市有个叫邬同祥的退休工人。手中有份获判3万余元债权的判决书,跑法院上百趟,一分钱也没拿到手。邬同祥十分气愤,2005年8月20日,他在金昌市街头打出一个低牌子,上写“三万元五千元判决书只卖三毛五分钱”。他告诉过路人:“法院的判决书等于一张废纸,一张废纸能卖几毛钱就不错了,我要让法院的人看见了觉得脸红。”

据2005年9月5日《大河报》报道,河南范县农民梁存记由于被拖欠工程款将乡政府告上法庭,但赢了官司后,已执行到位的欠款一直未交付到当事人手中。8月31日上午,梁存记在濮阳市街头公开拍卖判决书,想尽快还清债务。而他的这一行为却惹来了祸端,目前范县警方以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对梁存记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各界评说论是非

百姓拍卖判决书这一社会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公民能否拍卖自己的判决书。

赞成者认为,债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不管其是否经过法院裁判,当事人都有处分的权利,就法治原则而言,同国家机关的权力没有法律授权一般应当禁止一样,公民权利法律无禁止也应推定为许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卖判决书的规定,应推定为公民有买卖判决书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的权利通过公权力无法救济时,通过自力救济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减轻损失的办法。

反对者认为,出卖判决书是违法的,只有法院才能通过程序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如果国家默认买卖判决书的行为,有损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司法之公信力;买卖判决书容易成为私利集团,甚至为黑社会势力所利用,容易产生司法腐败,侵害卖出人的利益。

司法界认为,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债权人在公众场合叫卖判决书的现象,大多是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的职能部门造成了执行难。据不少执行人员私下透露,最怕的案件就是执行政府,因为每当遇到人民政府或者其职能部门作为债务人的案件,要加大力度强制执行,上面又有很多禁止性规定,如“预算内资金”不能执行、“办公场所和交通工具”不能执行、“办公经费基本工资”不能执行、“特殊资金不能执行”等等。于是,面对善良的、无辜的债权人充其量只能表示“深深的同情”。的确,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哪些财产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的“禁止性规定”,给人的印象是制定这些规定的目的,不是为了切实解决“执行难”而是客观上在制造新的“执行难”,或者为客观上存在的“执行难”找到一个“合法”的理由。

地方政府认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金库”。乡政府欠的钱当然只能由乡政府自己“偿还”,政府的职能部门欠下的债务也只能由职能部门自己“消化”,不能理所当然地追到县政府、市政府甚至省政府,这就如同民间流行并接受的既不能“父债子还”也不能“子债父还”是一个道理。

老百姓认为,对于债权人甚至于社会公众来说,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只是人民政府“内部”的事情,不能成为人民政府“欠账不还”的理由。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人民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它总是与“党的领导”和“人民政权”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一个“具体的机关”或者“具体的部门”。

学者认为,百姓讨薪大多不是在法院,而是爬塔吊;不是找法官而是找记者,这本身就是法院或司法的一大尴尬。百姓叫卖判决书,不仅仅是司法的一种尴尬,它更是法律的悲哀,折射出判决书以及判决书所代表的法律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的丧失。

其实,争议买卖判决书行为是与非的问题,无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关键是如何完善机制,加强执行力度,监督执法行为,最终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承担的尊重,保护与促进实现法定义务。

把脉会诊寻对策

1998年全国法院执行案件近290万件,2004年下降到210多万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直言:这并不是需要执行的案件减少了,而是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在下降。肖院长同时指出了两个方面的重要原因:一是地方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管辖,一些地方法院办案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二是制度不健全,一些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制止和处理。显然,现行体制下司法难以获得独立的意志与全社会对法院公正品格和执法勇气所寄予的期望不对称,公正目标的司法实现机制又因为得不到社会其他制度的有效维护而表现得有些力不从心。

法院的体制理不顺,社会其他相关制度不配套,司法强制执行的能力就上不来,解决“执行难”也就容不得乐观,叫卖判决书这样的事自然还会继续。尽管至今少有听说谁真的把判决书卖了出去,但既然感到了“痛”,就不能不让人喊,何况这种本质上属于处分自己私权的债权转让形式并没有违法之处。

执行难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原因,诸如“老赖”们的道德沦丧,但也有司法机关的问题,或者说与司法机关执行不力、“吃了被告吃原告”的司法腐败直接相关。有的法院甚至希望不执行判决,与败诉方达成了某种交易,从中得到了好处。2005年5月28日,震惊全国的“鸳鸯判决书”案的始作俑者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陈新华,在汉江中院出庭受审。与陈新华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的还有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刘宏喜、原副庭长陈时中、审判员、钱振华和周琳。检察机关查出陈新华在办理其他案件时涉嫌贪污18万元,受贿12万余元。在对陈新华涉嫌贪污、受贿进行侦查时,“拔出萝卜带出泥”,牵出了荆州中院知识产权庭“腐败窝案”。陈新华等一群法官在炮制“鸳鸯判决书”的一开始就压根儿没指望能够得到执行。这份对同一个案件炮制出两份不同内容、对原告和被告均“有利”的荒唐判决书无论有多高的执行能力也难以执行,陈新华们也根本不希望得到执行。这样的判决书如果拿到大街上卖,连一分钱也不值。类似于“鸳鸯判决书”的“发明”恐怕绝不止荆州一例。

部分法官素质低加剧了执行难。10月28日,《现代快报》转引《大河报》的一则消息题为“一份判决书错误30处”。“被告名字写错、法院名字写错、漏列原告人、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短短的6页判决书竟然有30处错误。”10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岗乡前进村的王建录拿着卧龙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表达了他的不满。

这份判决书只有6页,但是页页都有错误之处。其中第一页就有8处错误。错误种类包括错别字、写错名称、漏列内容、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等多个方面。

王建录说,最让人难以理解的错误是,把“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成了“河南省南阳省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其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对在职法官进行了一次业务考试,结果有超过半数的法官考试不及格。这样的法官队伍,你能指望他们在百姓眼中有多好的形象?他们办的案子,作出的判决能有多大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在他们身上能体现多少?所有这些,实在令人生疑。

判决书经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将招致国家强制力的约束制裁。因此,负有执行职责的国家机关保障判决书的履行,既是将公民的应然权利、法律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体现,更是国家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责任与义务。社会期待叫卖判决书现象不再如此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