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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清算中涉税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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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企业随时会因为面临财务危机,不能继续经营下去,走上清算的道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清算中涉税问题的处理,规定不够完善,就实务操作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探析

关健词:公司清算;涉税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23-02

所谓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顾名思义是指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非破产清算一般是指公司未被依法宣告破产,资产尚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清算,公司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所应承担的税费等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

非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清算是否受到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殊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殊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明显障碍时,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的清算方式,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多为普通清算。

目前,中国有关公司清算的各项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就公司清算中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引入中介机构鉴证,提高清算报告的可信度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清算报告是税务机关对清算企业,清算损益征税的重要依据。破产清算、特殊清算,清算过程受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清算结束后形成的清算报告比较正规。清算资产的变现,清算负债的偿付,清算费用的列支一一列明,报告可信度较高。但普通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过程一般无相关部门监督,只要公司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无异议,公司股东对清算资产的分配达成一致,即可结束清算,所出具的报告,往往与企业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企业为了少缴资产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金,常常会人为低估清算资产的变现价值。例如“固定资产――房屋”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价水涨船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评估报告,仅凭基层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很难确定房屋的变现价值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如在普通清算中,借助中介机构力量,要求清算报告必须经中介机构鉴证,将有效的解决清算报告不实的问题,提高报告的可信度,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二、清算期存货的处理

存货的清算是公司清算工作的难点和关键。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包括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对清算企业期末存货是否要视同销售,相应增值税是否要申报缴纳,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若企业期末存货确实存在,清算结束后未对外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清算结束后,作为清算资产组成部分的存货,要么抵偿债务,要么分配给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清算企业期末存货应该视同销售。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原因如下:

1.很多公司清算时存货账实不符,这些公司账面存货多,实际存货少,差额部分早已实现销售。具体表现为经营期少报或不报收入,购进货物正常抵扣,增值税税负长期较低。清算时对期末账面存货如不正确处理,很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2.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期末存货不征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期末存货确实存在,但这种情况不符合“公司清算”定义,无论“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都要求用资产进(下转44页)(上接23页)行债务清偿、剩余资产分配股东,即公司清算结束后存货不会存在,第一种观点不成立。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公司清算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即增值税期末留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大多生产经营情况不佳,部分产品销售价格小于购进材料(库存商品)成本,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出现期末留抵。根据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具体处理分为三种情况:

1.公司清算时企业已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公司在进入清算期之前存货已全部实现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亦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作为无法收回的债权确认清算损失。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允许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2.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且资产状态良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的,应将未抵完的金额加入已售资产账面价值,抵减资产处置收益。

3.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但资产已发生非正常损失。公司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盘点、清查,对存货发生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足部分补缴增值税。

参考文献:

[1]林文华.中国公司法清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析[EB/OL].www.省略/Lawyer12299/View.

[2]企业破产清算留抵税额如何处理[N].黔南日报,2009-09-23.[责任编辑 吴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