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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底下的母亲都希望能生下健康、活泼、可爱的孩子,然而有些孕妇却因自己染上肺结核病或原有的肺结核没有彻底治好而连累了腹中的胎儿,这不能不说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活动性肺结核对孕妇、产妇及胎儿都是极大的威胁,怀孕和分娩反过来也会加重结核病情,且不利于肺结核的治疗。母亲在怀孕期间,既要满足自己本身的需要,又要满足发育中胎儿营养和物质代谢的需要,这就增加了各器官以至整个机体的负担。此时机体内心泌、代谢和内脏器官功能的改变,为结核病恶化创造了条件。分娩,特别是难产和剖宫产对产妇身体影响较大,机体抵抗力下降,分娩后可使原有结核病恶化,并易于引起全身性血行传播,形成多器官结核。此外,重症结核孕妇体内的胎儿可因缺氧、营养不良导至发育迟缓或死亡。结核菌还可通过血行播散在胎盘内,传染胎儿。胎儿在子宫内或经产道分娩时,若吸入或咽下污染的羊水也可引起新生儿肺部或消化道的感染。
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已患活动性肺结核的女性,宜在病变稳定,痰结核菌阴转两年后再考虑结婚。对怀孕3个月以内,合并各型活动性肺结核、肺外结核的女性,应果断地终止妊娠,积极采取抗痨治疗,至疾病痊愈两年再后怀孕。对怀孕已3个月以上的才确诊的严重肺结核患者,终止妊娠要比自然分娩的危险性大得多故此类患者可在进行适当抗结核治疗的情况下维持妊娠。肺结核病情严重,虽然积极治疗,病情仍不稳定,或妊娠反应曾使结核病显著恶化者,则不宜再怀孕,应考虑绝育手术。
患有肺结核的孕妇或产妇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怀孕头3个月内避免使用氨基糖甙类抗结核药物,包括链霉类、卡那毒素、丁胺卡那霉毒及卷曲霉素等,因这些药物具耳毒性,可致婴儿出生后耳聋和眩晕。利福平、乙硫异烟胺有致畸作用,在妊娠早期禁止使用,但在怀孕中,晚期对胎儿影响较小,是否使用宜请医生权衡利弊后再决定。
2. 妊娠妇女对维生素的需要增加,故服异烟肼的病人应补充维生素B6。
3. 哺乳期应继续治疗,有些抗结核药虽能通过授乳影响婴儿,但若乳汁中的药量小于常用治疗量的20%,婴儿还是可以接受的。母亲可在哺乳留取一杯乳汁,下次给婴儿喂食,然后再服药,这样做可减少毒性反应。
4. 患开放性肺结核的母亲须与新生儿适当隔离,确实不宜哺乳的,也可用牛奶、羊奶等喂哺小儿。实在无法隔离者,哺乳时最好带上口罩。
孩子可在母体内或分娩时被母亲传染上结核病。但他们大多数在出生时看不出什么异常,约2周后,症状逐渐出现,表现为食欲渐差、体重不增或减轻、吮乳无力、发热、咳嗽等等。这些婴儿一旦确诊应立即与母亲隔离并行正规抗结核治疗。
治疗成功的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治疗。诊断不清或延误治疗时机会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及时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大多数母婴结核是可以治愈的。
(图/同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