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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那里是地狱……”这是“人肉搜索”诞生以来,网友对它最恰如其分的评价――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争议不断。
人肉搜索,顾名思义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人肉搜索”引擎就是指更多的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
“人肉搜索”固然可以实现网民的正义诉求,但也极易被诱导,导致偏听、偏信,异化为网络暴力。因为没有法规可依,那些无辜者在现实中无法维权,欲哭无泪。如何规避“人肉搜索”对无辜者的伤害,已是一个社会问题,有识之士早就呼吁立法规范“人肉搜索”,以遏制网络暴力,但迟迟未见行动。
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有网民自发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强化保护个人隐私又明确反腐惩恶的方向,它虽然不具强制效力,但足以说明:不少理性网民开始意识到必须对“人肉搜索”予以规范与约束,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与悲剧。
【链接】
“人肉搜索”公约
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特制定本公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维护网络和谐;
二、“人肉搜索”时做到遵守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多进行利他性的知识性“人肉搜索”:
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
四、对他人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
五、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六、“人肉搜索”要提供真实可信的内容,提供信息者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七、文明用语,对于恶意的“人肉搜索”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及相关网站负责人;
八、通过不断努力提高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正确认识。
本公约于2008年末经各网站网民讨论修订而成。凡在此网站活动的网民应该自觉遵守。
猫扑“人肉搜索”版块猎人工会
2009年1月1日
【声音】
若私德不确立则“人肉搜索公约”无意义
叶志军
近日,有网友自发组织制订了“公约”,称将规范网络道德意识,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不知道这个自称的“人肉搜索非组织性联盟”是何方神圣,这份乡规民约般的公约,看上去更像是为几乎同时出台的“中国网民节”送上的一份包装精美的礼品。
有痛打“周老虎”的辉煌,也有遭遇“铜须门”的尴尬――毁誉参半的“人肉搜索”,其问题根源究竟在哪里?多年前,梁启超先生在论证私德与公德的辩证关系时,一针见血地指出,“知私德而不知公德,所缺者只在一推;蔑私德而谬托公德,则并所以推之具而不存也。”进而断言道:“断无私德浊下,而公德可以袭取者。”
对“人肉搜索公约”的发起者而言,在网络私德没有彻底建立起之前,这种所谓的公德只能是无本之木。一盘散沙难聚成塔。
没有经过公民社会历练,一下就跨入到与世界接轨的“网民”时代,这种由时空穿越所产生的心理落差可想而知。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和观察,网民们发现,那个“没有限制出入的门槛,没有权威的中央管理,没有身份背景的差异,所有资讯自由交换,所有人理性对话”的“公共领域”,并没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到来如约而至。于是,没有私德的同步提升,“人肉搜索”俨然成了好汉们“替天行道”的利器。只不过,在许多时候,这种“路见不平”带给人们更多的是“打家劫舍”的不寒而栗。
富勒说,“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道德自律的前提是私德的确立。没有私德的保证,网络也只能是丛林。
“人肉搜索公约”彰显网络自治精神
王 琳
今年1月1日,在“天涯杂谈”和“猫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几乎同步出现了一个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OBeta版”的帖子。发帖者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
这一公约虽只有8条。却彰显出网络社会里网民可贵的公民意识和自治精神。“不求最好,但求最肉”的“人肉搜索”诞生之后,历经“虐猫门”“铜须门”“辱师门”之后,已俨然成为最符合中国国情的网络监督利器。举凡“虎照门”“深圳怪叔叔”“南京周至尊”以及“出国考察门”等等,“人肉搜索”均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网络匿名发言的便捷事实上使那些原本属于个体的公民言论得以凝聚,从而构成影响巨大的“网络事件”。公民经由“人肉搜索”获得了组织化,并真正成为能够与公权力对话的社会权力。
“人肉搜索公约”当然并非尽善尽美。“1.0Beta版”这饶有网络特色的版本说明也预告了它还有着广阔的升级空间。至于有网友表示公约“只能靠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是否真能为时下日渐泛滥的‘人肉搜索’行动作出规范,实在值得怀疑”。笔者认为这种怀疑过于忧心了。“人肉搜索”其实从来不缺外在约束。以媒体热炒的“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被网友“人肉搜索”的王菲以泄露个人隐私为由将三家网站所属单位告上法庭。这在法律性质上。与网下的侵犯隐私权案件并没有两样。不同的只是侵权的媒介。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当然是个人隐私权的应有内容。在网络上侵犯个人的隐私权。仍然受民事法律的调查。法院必须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判明事实,定分止争。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则,其实就是“人肉搜索”不得不遵循的“外在的强制约束力”。
我们并不缺少这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力,我们也不需要超出法律之外的行政强制力,需要的只是行政权对网民自治权的足够尊重。
【思索】
“人肉搜索公约”因为缺乏强制力,将发挥多大作用难言乐规,但它给出一个善意的提醒。对于“网络文明”,你有什么好的想法吗?请谈谈你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