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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中村”的依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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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的改造现在也是新闻报道的一个热点问题。要想报道好它,必须对牵涉到的诸多法律问题有所了解和研究。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再建设的过程,包括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然而,随着社会进步,现代化城市不断的发展,城市和农村接合部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逐步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城市中也必然会出现大量不适应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特殊现象,在城市里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特殊社区,成为城市中不和谐的部分,即通常所讲的“城中村”。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但在土地权属、户籍、组织制度、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生活方式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特殊城市社区。它既指社区不和谐物质空间结构状态的改变,同时也包括在有意识的引导或推动下,为实现社区经济社会层面的优化,而对社区实施的组织及制度层面的变迁。①其土地的利用有以下主要特点:(1)土地权属的变化:乡村土地所有权通过各种土地流转程序,将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2)土地用途的不稳定性: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利用类型将由土地利用类型向城市建设用地转变;(3)土地升值潜力大,土地使用价格转变为所有权价格。②但是,现行征地制度不够完善,应尽快地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使农民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再凝固化,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城中村”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客观上来说,“城中村”的形成是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的产物,我国的城市数目从1978年的300多个发展到现在的660多个,城市建成区面积也扩大了两倍以上。城市的快速发展,需要通过征收周边农村的耕地获得扩展的空间。从主观上来说,“城中村”的形成是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及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所造成的,这也是深层次的制度原因。所谓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指“城市”和“农村”分属不同的管理模式,二元所有制结构是指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制度,国家实施了城乡不同的户籍、粮食供给、教育、就业、养老、住宅等制度。③二元管理体制使得“城”与“村”分属不同的机构体系管理,县城在对城乡接合部的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建设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真空,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及建设管理法规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留用地等的管理无效,这种制度的存在,是造成“城中村”的根本制度原因。因此,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使农民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不再凝固化,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④

“城中村”改造对促进城市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利于拓展城市空间,优化资源配置。“城中村”土地利用率低,通过改造,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城市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也有利于解放土地和劳动力,实施集约化经营。如:将城市规划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根据城市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投入市场。

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城市是区域经济、文化和科技的集中地,也是政治、社会管理的中枢,是当今社会的主体。⑤“城中村”的改革改造是建设现代化城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城市竞争力的迫切需要。通过改造可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和竞争力,为扩大现代化城市的经济效益提供动力。

有利于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素质。“城中村”相对封闭,村民基本保持农村传统生活方式,观念陈旧,管理滞后,环境脏乱差。通过改造,促其向现代城市方式转变,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整体素质、居住环境都能得到提高。“城中村”村民因为失去了耕地,已不可能进行农业生产。进行“城中村”改造,随之而来的是对村民进行技能培训,为村民素质提高,增强就业竞争力提供保证,帮助其在就业市场找到一席之地。

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造,旧的村落建成现代化的公寓小区,配以良好的公建设施和科学的物业管理,使居住环境大大改善,违章建筑基本杜绝,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为良好的城市管理提供了保障。

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只要符合政府的土地使用规划,就应当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交易。当农地改变用途时,开发者必须从按照规划加以保留的土地使用者那里购买足够“份额”的土地开发权,充分补偿失地农民所损失的机会受益,保证其今后生活水平不会下降。⑥

“城中村”改造面临的问题

目前,“城中村”改造领域面临以下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筑密度大,违章建筑泛滥,安全隐患多。有的城中村建筑密度达到70%甚至更高,形成“一线天”、“贴面楼”等现象。因为缺乏必要的消防通道,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环境卫生、防洪排涝、生活服务等市政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普遍缺乏。电力、电信、供水管线走向杂乱。物业管理缺乏,卫生死角多,垃圾遍地。“城中村”成为环境“脏、乱、差”及生活质量低下集中地区。

不少“城中村”成为“两不管”地区。一些城区边缘及新划归城区的“城中村”至今仍是城市管理的空白地区;无法对这些区域内的宅基地、留用地实施有效的管理。

成为社会治安薄弱地区。各种违法和违章建筑泛滥,公共安全隐患多,刑事犯罪率高。“城中村”中聚集了大量的外来人口,又缺乏严格的管理,极易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

土地流转过程中资产流失较为严重。“城中村”中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流失严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界限、权属不清;非法转让宅基地、违法开发等问题比较严重;一些具有较大增值空间的土地,被征用后,长期闲置;还有的为逃避政府查处,只投入少量人力物力,开发一小部分,其余的等待更大的升值后再开发。

已成为新市民的农民边缘化倾向明显。“城中村”村民的医疗、社会保险等仍被排除在城区之外,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城中村”的存在不但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同时也制约着农村经济发展。可耕土地的减少不能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无法形成规模效应,造成投入多、产出少、销售难的局面。“城中村”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不尽快扭转其现状,不仅延缓城乡统筹的进程,还在很大程度上困扰城市现代化建设。2003年9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从而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供了帮助。

应注意和做好的几项工作

“城中村”改造涉及的面较广。包括:

“城中村转制”,即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依法进行清产核资等。

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

土地管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的评估、补偿等。

建设和拆迁安置: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安排原村民居住用房;优惠政策等。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统筹规划。“城中村”改造涉及建设、发展计划、农业、财政、规划、土地、民政、教育、房管、公安、法制等诸多行政部门;同时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总体设计为基础,把“城中村”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之中,加大城市规划宣传力度,建立城市规划展览系统。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的要求,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总之,“城中村”改造必须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协调一致,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依法确定权属。一是已经依法审批的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应该存在集体土地这种形式,依法进行管理和分批次征为国有,“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各种手续齐全的完全合法的房屋,予以确权。二是经过处理的违法建房。主要是在违法用地大清查中已作处理,原则上亦予以认可。三是对少批多占的房屋,严格按批文确权,对超建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确权。要防止滥用土地征用权和侵害被征土地权利人的利益的情况发生,就必须依法办事。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整地认定机构,负责对事业的目的进行审查;增加公告和通知程序,规定土地他项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到有关部门备案申报权利;赋予被整地人对土地征用和整地补偿决定的异议权;建立对异议的复议和诉讼程序。⑦

尊重农民利益。切实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村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村民的收入及生活质量能否提升,是衡量“城中村”改造成败的关键。因此,要制定补偿标准,把保护村民利益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旧村拆迁安置的计划,土地管理部门与拆迁所分期签订委托拆迁协议,验收后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要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水平,征地、拆迁应补给农民的费用要根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如数交给农民,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除着力解决失地农民培训与就业外,还要推动村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区的对接。

围绕征地补偿,应加紧建立土地价格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应赋予农民应有的权利,让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救济权。产权调换以确认的原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考虑拆迁安置人口,确定安置房面积。此外,还要发给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和提前拆迁奖励费。⑧从开发区整体功能布局的角度,对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统一标准,统一配套公建设施,并打破原行政村的区域,采取集中联建方式,以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共享和利用率,节省开发改造投资成本。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

办好权证。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监管制度,推动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平等法律地位。严格按政策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按一户一宅的要求,对拆迁户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全村“农转非”后,对该村所剩的集体土地,由土管部门进行勘查测量,核定面积,签订土地补偿协议,预付回收土地补偿费,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

总之,“城中村”改造工作,要能够真正地促进城市的管理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

注 释:

①蓝宇蕴:《论城中村改造的社会基础》,《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7(3)。

②陈丽:《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土地利用与流转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6(6)。

③⑥袁铖:《二元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农地法律制度创新》,《法商研究》,2007(3)。

④王志宏:《城市化与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关系研究》,《边疆经济文化》,2005(3)。

⑤周一星:《城市地理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⑦杨进、张迎春:《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经济体制改革》,2005(1)。

⑧《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2003]32号文件。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编校:施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