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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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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代文明的发展,摒弃了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妇女权益保护日益进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劳动权,作为改变妇女地位最核心的经济性权益,对它的研究,不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妇女所处的不平等地位,还能使其他权益的保障成为可能。本文将从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入手,接着分析产生目标与现状之间差距的原因,据此,从法律、社会和家庭等几个方面提出几点可行的保障措施,希望对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妇女劳动权益现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目标有这样的论述:在照顾妇女生理、心理特殊性的前提下,使男女各个方面的劳动权益达到平等。然而,现实中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远未达此目标。据权威统计,女性从业人员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46.5%,但这一比例却掩盖着劳动机会上的不平等甚至歧视。下面引用的几组数据会反映出一些问题。1.“据统计,在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单位负责人中女性仅占14.5%……我国女院士占两院院士总数的6%;女性研究生导师占总数的14.43%;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女教师,占高校专职教师总数的33%。”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就业的职业层次有很大差距,所谓男女就业均等只是低层次的,并非实质上的均等。2.“据厦门大学的调查显示,在相同条件下女毕业生就业机会只有男毕业生的87.7%,女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仅为63.4%,比男毕业生低8.7个百分点。”“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2003年对265家参加招聘会的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有117家单位的招聘条件中存在性别限制,占调查总数的44.2%。而所招聘岗位其实是两性都可以胜任的。”这两份数据显示,在就业与招聘的开始环节,男女就已经不平等了。3.除上述两点,目前我国女性劳动权益问题上还存在其他很多不平等。如女性再就业的情形与男性相比更不乐观;女职工特殊保护中存在歧视,单位通过一些手段规避法律,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非规范就业中不平等现象严重……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状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法律保障方面的原因,集中表现为法律保障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和法律保障不当。《劳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劳动权益皆有规定,然而法律规定只是第一步,关键是看法律的运行。我国法律缺乏针对就业与劳动中不平等现象的可操作性条款。一方面针对就业与劳动的歧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分别有“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之说。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来说这是在保障妇女平等的劳动权益下对妇女的特殊保护,然而,却给歧视妇女的行为留下了空子。雇主可以编出各种说法来拒绝妇女劳动者,或在妇女的“四期”保护时违背法律规定。即便妇女劳动者对此提出异议,也不易调查。同样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在间接的歧视下也不易调查。另一方面关于法律的救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可见,当妇女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有以下救济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向妇女组织投诉。然而,各种救济途径都有不完善之处:妇女组织只是一个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她的作用也仅限于协助受害人寻求解决途径,没有直接解决纠纷的权力,所以妇女组织对妇女劳动权益的救济是有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样也没有强制执行力,关于行政救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不是很具体,起不到应有作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倒是比较具体,有一定操作性,但是,这一规定只是政府部门规章,效力不高,不一定能得到适用,且不适用于妇女平等就业权、晋升机会平等等权利;最后,对于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司法救济,《妇女权益保护法》仅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要承担证明责任,这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来说无疑是难上加难。第二、其他客观原因,包括历史因素和生理上的因素: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就一直存在,男女的劳动分工也是自始就不平等的。几乎在所有文化中,都是妇女承担生儿育女和做家务的主要责任,而男人则一贯负有养家糊口的责任。性别之间普遍的劳动分工导致男人和女人在权力、声望和财富上呈现不平等的地位。尽管妇女地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提高,但性别差异仍旧是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几乎就是一部男权制的历史,在男性控制、主导的社会中,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无从谈起,妇女劳动仅限于家庭以内,“男主外、女主内”的说法延续至今。完全由男性主导的社会,不可能给予妇女以平等的劳动权。劳动权意味着经济上的独立与权力,意味着谁可能控制社会;再者,有限的劳动机会当然先满足“强大”的男性,女性被屈于从属地位。当今,妇女地位已有显著提高,妇女的劳动权益在国家层面上得到了坚实的保障。但强大的历史惯性不是那么容易停止的,弱势下的发展更为艰难。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在历史的巨大阴影之下必将经历漫长的道路。生理差异,基于基因与遗传的原因,男女两性在生理条件上有较大差异。非但存在力量上的对比,女性还肩负着生育的功能,在生育前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失去劳动能力,且需要被照顾。在这样的对比下,不谈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就是用人单位来选择,也会挑战身强力壮、适宜所有作业、可以贡献更多劳动力的男性了。男女两性的差异是无疑的,从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的特殊保护也可以看出不同性别劳动力的差别。关键是用人单位能够感受到这一点差别,就会对女性的劳动权益构成影响。

针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所面临的困境,我们该如何做?第一、立法上的建议:一方面要总结细则、增强可操作性。针对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等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首先要准确界定劳动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内涵和外延,使妇女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后进行申诉和获得赔偿具有可能性。在这里,光有什么是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侵害的定义是不够的。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可以从现实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侵害中,以及从以往有关的诉讼案例中去总结出怎样防止对妇女劳动权益侵害的细则;另一方面应实行举证倒置,鉴于法律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所禁止的多为直接的歧视,而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侵害常为间接的,为的就是规避法律。这种情况下,妇女寻求法律的保护有一定难度。对此,可以通过建立发生纠纷时,由雇主举证,针对妇女提出的控诉,提出并无歧视的证据的机制,来消除间接歧视的影响。第二、侵害产生后的法律保护,首先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以向哪些妇女组织投诉,受害者可以找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会中的女工委员会等组织投诉。妇联的知名度比较高,对妇女权益的维护比较全面,但它没有解决纠纷所需的权利,只能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受害者协调或者联系有权机构采取措施,没法直接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再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它是政府机构,但是人员和权力都有限。一个国家对一个问题重不重视,可以从它设立的相关机构级别的中看出些许。既然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便应增加其人员编制,提升其级别与地位,让其拥有更多权力。至于司法救济方面,已有公益诉讼的说法提出,倒是可以把此项职能划入某个机构之下,既使众多的纠纷得到解决,也让人看出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热心。另外当妇女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只有民事责任得到了确认,妇女的损害才能得到实际的补偿,权利才真正得到了救济。其次民事责任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对损害的填补,《妇女权益保障法》只是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有些违反法律的行为是没有直接的财产损失的,如侵犯妇女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求职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当前最重要的是扩大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责任的承担者,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引入就业歧视、晋升歧视等领域。《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行政和刑事责任也有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等。这些规定不是对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直接补偿,却有防止妇女权益受侵害的作用,关键在于相关机构能够切实依法履责,这还是看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第三、注重社会性保障措施,加强社会的宣传。对于男女皆可为的工作排斥女性,设置一些“只招男性”、“男士优先”之类的条款,显然是遗留下来的社会偏见的影响。想要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光靠法律的规定是无法做到的。且不说法律本身目前的不完善,即便是将来比较完善了,只要对妇女的刻板印象不变,雇主仍可能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规避法律,歧视女性。只有改变了社会普遍的歧视看法以后,才可能有男女就业的实质平等。同时也要加强对妇女的教育与培训,行使妇女劳动权益,如果说法律赋予形成了权利能力的话,妇女自身还得修炼行为能力。妇女的能力若不能与男子相当的话,光有法律的保障,最终仍难实现平等。历史上,妇女几乎没有受教育的权利,知识一直为男性所掌控。如今,这一现象已得到根本的纠正,但历史的影响未完全祛除,妇女受教育仍比男子来得不易,这就导致其竞争力上的劣势,使其劳动权益的保障陷入恶性循环。因此,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先要保障其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且,在工作中,应倾向性地对其给予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可以对妇女培训给予倾斜。另外应给予妇女话语权,在保障妇女权益问题上,不可能完全依靠男子,否则就不存在历史上的男权制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要妇女自身的争取,掌握可以进行的权力,拥有话语权。譬如,立法时,可以多多吸纳妇女参与立法,代表妇女权益。

结语:妇女劳动权益的保障是个较大的课题,不仅仅是劳动权益保障本身,还涉及妇女的政治、教育文化等各项权利,并且要放在男女关系平不平等的大环境下来研究。所谈妇女劳动权益保障,最终还是靠妇女自身的努力。法律如何保障,还是要妇女自身的配合。一是要练内功,令巾帼确实不让须眉;二是要积极争取,弱势状况下,只有付出更多才会收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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