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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视角下的差序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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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费孝通的《乡土中国》从第一章“乡土社会”开篇,论述附庸于“土地”的固定无流动性社会共同体,再到文字下乡,讲解不论在时间还是空间上文字在乡土社会的无作用,语言足够用的现象,最后落脚于绵续性的多功能事业组织“家族”和家族中有别的男女关系,但他论述的重点在于差序格局,所以今天通过政治学的角度对此做一评析。

关键词:差序格局;私人道德;乡土中国

《乡土中国》纂于1947年,是费孝通在西南联大及云南大学教授“乡村社会学”期间,所攒下的系列讲义之集成和修正。是故,与严谨实证调查报告式的《江村经济》《禄村农田》不同,《乡土中国》中归纳性和体系性的理论式内容较多,而方法路径则主要是思路性而非数据性的。

一、中西与城乡

“它不是一个具体社会的描写,而是从具体社会里提炼出一些概念”。如此,依靠着这些提炼出的“概念”,费在书中形塑出了一个理想类型(Ideal Type)――乡土式的中国社会。读者可以明显感觉到,这是与另一所在相对的比较概念。“乡土”即“传统”,对应于“现代”,“中国”则有别于“西方”。也就是说,现代的西方社会就是其对应物,或至少是有“现代化”演进趋势的西方社会。

当然,这一组比较概念是笔者为了方便理解,所预设的借力支点。在逐步分析之余,仍需要不断地对这个简单粗陋的直觉性设计进行修正。不过从费本人的行文和思考中,可以看出,这个探路石并不是无的之矢。

二、公与私

《乡土中国》中强调的“私”,具体体现为对“公家”的“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家天下状态下的“公”即是一家一姓之私有,以私家而公天下。其中并没有权利的让渡,公权力的核心是私家之所有权。或可称私有国营化,有时又给人国有私营化之感,但内在仍是私有私营化。

而“群己”与“人我”的界限划分,同心圆波纹和捆柴团体的形象比喻,都说明“范围的大小也要依着中心的势力厚薄而定”,“家―天下”格局符合同心圆格局,且范围并不固定。

“正因为这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变化而大小”,“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也愈推愈薄……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说明中国社会具有天然的层级式秩序观念,这非常符合自然性。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方的界限划分,有主动设计界定之意,是理性建构出来的,这一点可以参考“他者”(the other)与“自我”(self)这对哲学概念。因为这个原因,西方语境下的团体结构,其内部形同平面,于其间的个体成员十分便于发展竞争状态,这也形成了有别于外部环境的小系统。

三、团体与差序

西方个人主义下的人人平等观――上帝面前每个个体都是一样的――造就了团体内平面状态,个人无法僭越团体权利,达到以私侵公代公的目的。所以,西方语境下,团体中的个人授权建立高于一切的“公意”管束“群”与“己”。值得注意的是,在宗教和虔敬上帝的意识的加持下,最终形成了以“圣约”圣化来达到固化这种契约观念的作用。

“架格是不能变的,变的只是利用这架格所做的事。”如果对秩序,法度,规矩三者进行比较。秩序的固定性远超法度,法度是秩序具象化的代表和存在,是秩序的象征,法度则超越了规矩。中国传统的多具有秩序和规矩,或者说规矩式法度(即“政令”),而欠缺律令式的法度。

费孝通又说,“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在中国,“自我”是与“中心”的叠加,而在西方,则是以神或上帝作为“中心”,神是高高在上,脱离“自我”的。而在去宗教化后的近代时光,神才从神坛上走下来,在个体或国家等诸方面找新载体,这些载体比如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等。

“孔子并不像耶稣,耶稣是有超于个人的团体的,他有他的天国……孔子呢?不然。”所以,西方的“神本中心论”及其延伸总有其超越性的特点,因为这种中心论指向的不仅仅是一个神,而是指向一个神国,这个神国是团体性的,并且团体外的个体可以进入。所以“西方中心论”不仅仅是神本位的,也是神国(团体)本位的。这就是为什么在西方观念里,主观上具有超越性观念、客观上具备超验性思维的这一模式得以长存的原由。这种思维模式或者可称为“超验体思维”,即北欧神话中所描述的那样,人是可以通过完成生死试炼进入永恒的英灵殿的。个体可以得救,俗世团体则是神国在地上的试验场。作为信众的个人“胞爱”不是爱,只有一个“博爱”的主――耶稣,但因为他只能被“信”而不能被妄加揣测――因为这样做是“渎神”――所以“博爱”也就随着耶稣一样,圣化而不可探知,即“全知全能”,一体两面也。

如此,可以观之,西方的个人主义在于――或者至少初始阶段在于――个人与上帝两因素,个人是通过上帝来确证自我定位,也是通过“信”上帝这一信实而获得个人权利的,本位在于上帝,个人自我在内在上则是“上帝”的派出机构,有接受上帝的法/戒律节制的要求义务,这也就是费氏所言西方团体中“义务――权利”论。

四、差序格局

“中国传统社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这是中国同心圆伦理观念中无刚性界限的波纹特征。费孝通认为,中国的“自我主义”是个人本位,自我是永恒不变的法,或言永恒不变的立法者。这是法与立法者的混一?或可谓:此法如斯,便为政令。所以政令无法强化为戒律,“以自我为中心”与“以他者为中心”差别就在于,弹性与刚性的差别。那么界限也就无从明确。在西方则不同,上帝不仅是“他者”,而且是理性支撑起来的非理性内核,建构性一览无遗。

“不同的只是内向和外向的路线,正面和反面的说法,正是这种差序的推浪形式,把群己的界限弄成了相对性。”此处是在论说中国社会中公与私的相对性。

因为界限的弹性(或言无刚性),那么在社会激变,矛盾剧烈时期,矛盾的焦点就会集中在这个富含弹性的群己接触面,因为此处是最容易下手,更迭改易的切入点,通过将内部关系外部化,由“内”转“外”,达到缓解矛盾甚或“解决”矛盾的目的。但这一点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也会从刚性角度通过寻求吹毛求疵的相异之处,来达到裁判异端的目的。但目的是否是寻求社会矛盾解决,这一点存疑。而且,从刚性角度出发的异端裁判,反过来对裁判方是有激励机制作用的,变相的提升了个人,团体乃至社会的力量。

在西方人看来,“他们把国家看成了一个超过一切小组织的团体……但不能牺牲它来成全别种团体。这是现代国家观念,乡土社会是没有的。”“在西洋社会里,国家这个团体是一个明显的也是惟一特出的群己界限。在国家里做人民的无所逃于这团体之外。”

费孝通又说,在中国,“国是皇帝之家”,“所以可以着手的,具体的只有己,克己就成了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德行,他们不会去克群,使群不致侵略个人的权利。在这种差序格局中,不发生这问题的。”所以,“克己”延伸出道德主导或道德本位,要想使群体中的个人都“克己”以达到“克群”(自克)的目的,以社会声望为指标,社会舆论为手段的道德法体系就被建立起来。但在国家性法律也如是而立时,道德的目的(相对)温和性和法律的手段强制性就会起大冲突,伦理和法理难以无缝衔接,二者中间必有大量空白,这样,为了达到实际目标,不合理因素就填补进去,蒙诟的礼教礼法得以出现。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杨雅彬:近代中国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费孝通:师承・补课・治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