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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级在即话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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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青少年的音乐学习包括各类钢琴热、电子琴热、吉他热、民乐热等等蔚成风气,继之,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工作应运而生。纵观近三十年来我国音乐考级工作的建设与发展,既有许多可喜景象和成果,也有不少问题、困难甚至遗憾。本文拟就“有关音乐考级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的思考”和“有关音乐考级工作建设的相关思考”,谈谈个人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社会艺术教育 音乐考级 问题与思考

不知不觉,我国的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工作(以下简称“音乐考级”)已经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各地音乐家协会、各大音乐学院自发的音乐考级活动,到新千年以来由国家(文化部、教育部)直接主导和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这中间,其参与者之众、发展速度之快、社会影响之大,都已达到其他各项社会文化学习无法比拟的程度。不过,由于音乐考级既不属于专业音乐教育,也不属于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因而这种不属于“体制内”的艺术(音乐)教育还没有得到更多专家、学者们的足够重视与关注。或许是或多或少地受到这种思想(包括态度)的影响,它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文化发展高度。对此,笔者作为一名音乐考级工作的建设者和参与者,感受良多、思考良多。在一年一度的音乐考级工作又将来临之际,希望将自己的一些感受与思考赘述如下,诚望各位专家、学者和音乐界同行不吝赐教。

一、有关音乐考级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的思考

笔者主持湖北省域副中心城市音乐考级工作已有二十多年(1988—2012)。二十多年来,在与广大考生、家长、专业指导教师以及考官们的深入接触中,了解到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第一,“音乐考级有什么用?”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是音乐考级工作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平心而论,作为学生家长或专业指导教师,提出这样的问题本身并无可非议,问题在于究竟什么叫“有用”或“有用”指的是什么?对于这样一个功利性的问题,余以为:

1.从学生家长方面看,“有用”大多指的是与孩子升学加分有关。很多家长提出考级能不能在以后的升学考试成绩中加分?我们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即考级成绩与学生日后升学考试无关。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那就是作为家长应该如何看待所谓的“有用”。

首先,音乐学习本身既是一种技能学习,同时也是一种文化学习。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学习的不仅只是音乐的演奏、演唱技术,同时也是在学习自己的民族、不同的国家以及整个人类的文化、历史、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从这个意义上说,音乐学习为学生提供的是一个文化、艺术、思想、情感交流与提升的平台,是一个有利于学生心智发展与心灵成长的平台。

其次,参与考级本身是一种特殊情形下的学习。通过考级这一过程,不仅可以基本完整熟练地演奏1—3首考级曲目,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考级曲目的刻苦、认真的练习,能够形成一种学习经验包括表演经验,比如读谱、分段练习、力度与速度的控制、体裁与风格的把握、作家与作品的了解,以及对音乐表达相关因素的熟悉等等。据笔者所知,由于目前中小学生普遍作业较多,平时练琴的时间并不很多,加上有些学生练琴懈怠以及其他各类影响音乐学习的因素,平时按部就班的学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而准备考级时才不得不拿出整块时间认真练琴,这在客观上促进了学生音乐学习的成长与发展。

再次,考级是一种生活,一种交流和一种艺术实践。准备考级和参加考级,孩子们定时定量的音乐学习与练习,本身已经成为孩子们生命成长的一部分,而这“一部分”,将是孩子们一生的精神生活财富,其情趣、格调包括每一次练琴之后的喜悦,都将是孩子们对于“生活”的最真实和最直接的体验。考级中,学生们也可以通过对其他人的演奏或演唱的观察与学习,获得一种学习上的认知、交流与提升。除此之外,考级的成功与失败,也都将深刻地铭记在考生的学习记忆里,而这种“记忆”极有可能转化为日后孩子们继续学习音乐的直接经验,等等。

2.从专业指导教师方面看,“有用”大多与教师们的教学声誉以及教学前途有关。据笔者观察,多数艺术造诣较深的教师总希望通过考级展示自己的音乐教学水平、教学风采以及教学理想。而多数青年教师和艺术阅历较浅的老师则更注重考级成绩对自己音乐教学前途的影响。总体上看,这里的“有用”基本上表现为对教学优劣的甄别的期待,或对于自身教学水平的评估等等。

细说起来,艺术造诣较深的教师一般都希望音乐考级能够客观、公正,能对学生的艺术水平作出科学的评价,以此促进教学并能以此确立自己的教学地位和社会影响,能如此,当是“有用”,反之则是“无用”。而对于艺术阅历较浅的老师,尤其是刚刚走上音乐教学岗位的青年教师而言,一般都希望考官高抬贵手,在对学生的艺术水平评价中,大多希望激励性评价,担心学生考级成绩太差影响其继续学习音乐的兴趣和愿望;当然也有少数教师恐怕考级成绩太差砸了自己饭碗等。对于后者,当然是考官给出的成绩越好就越“有用”,反之则是“无用”甚至是“有害”。不过总的说来,对于所有专业指导教师而言,音乐考级如果能够维护现实的音乐教学生态,一般说来可以认为是“有用”的。

对于上述种种考级心态、考级期待的观察,笔者的基本思考是:

(1)音乐考级中,考官既要保持专业的眼光,即对于专业优劣的正确甄别;同时更要有教育的视野,那就是:我们所面对的考生,其中不仅可能有未来的音乐家,但更多的还将是通过音乐的学习而逐渐成长起来的音乐爱好者和生活爱好者。

(2)音乐考级中,考官既要注重“评价”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必须明确指出考生考级中的主要问题。关于这一点,既可以采用“书面评价”的方式向考生传达,也可以通过考级之后的座谈向教师传达。

(3)音乐考级中,考官应该绝对慎用“不合格”的评价。因为关于造成所谓“不合格”的因素实在太多。作为音乐教育一部分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不合格”绝不可以简单地让孩子们独自承担,这样既不利于音乐教育,更有悖于人的教育。大量的教育经验告诉我们:“不合格”的往往不是学生,而只能是专业指导教师以及个别不负责任的家长。

第二,音乐考级中的水平“评价”问题

作为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其本身的职责或者说职能,实际上是对于社会艺术(音乐)教学水平与质量的一种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评价。而这一评价的明显特征,即是典型的终结性评价,亦即不可能考虑学生音乐学习过程的定量测评。据笔者观察,音乐考级中的评价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各考级单位都有自己的评价标准,但在操作过程中的把握尺度各不相同。有些考级单位注重学生音乐学习的基础、潜力、规范与实际的表现能力,在考级评价中把关较严,能够真实客观地对学生学习作出恰当评价。而有些考级单位则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当然也包括实际艺术评价能力较差),一味“高抬贵手”,在音乐考级中采取了讨好考生、讨好家长、讨好专业指导教师的不负责任的评价。

2.等次评价严重失衡。我国各音乐考级单位普遍使用的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按照一般的学习评价要求,各等次所占的百分比一般应该是20∶40∶30∶10,这一比例既符合了两头小、中间大的原则(此原则原由武汉音乐学院考级委员会提出);同时也符合了激励与发展的原则。然而这一比例却在多数的考级单位难以实施,且有使这一比例逐渐演化为70∶20∶10∶0的趋势。显然,这一比例的出现,应该认为是“市场因素”的问题(尽管这其中一部分专业过硬、负责任的评审专家内心对此并不认同,但也显得无可奈何,只能随波逐流),值得关注。

3.考级评价缺少多样性和人性化。我国各音乐考级单位普遍使用的音乐水平评价方法,大多是专业音乐院校所使用的评价方法,亦即根据考生的实际音乐基础、音乐能力、表现能力所作出的专业评价。这种评价的优点是:科学、理性地对考生实际音乐能力进行评价。而其缺点则是:没有通过考级关注或发展考生的音乐兴趣及其心灵成长(有时甚至一味采用科学评价方法,无意中伤害了考生继续学习音乐的愿望等等)。笔者以为,考级方法的“多样性”和“人性化”建设,能否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增加视唱或视奏。可以将这一项目作为加分项目。

(2)提问。让考生简单回答自己演奏或演唱曲目的曲式结构和内容。

(3)书面评价。要求考官必须对每一位考生写出评语(建议采用定性述评的形式,即对学生的音乐基础、情感反应、参与态度、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等等,用较为准确、形象或用描述性、情感性、解释性的文字与语言进行定性评价)。

第三,考级单位的资质及其职责问题

据笔者所知,我国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委员会,目前的主要构成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中国音乐家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音乐家协会分会为主体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2.以中国音乐家协会所辖各二级专业委员会为主体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3.以中央音乐学院及各大音乐学院、艺术学院为主体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4.以各省市、自治区群众艺术馆为主体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

5.以国家直属院团为主体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等等。

以上这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委员会,哪些是属于“国家级”的考级委员会,可以承担国家级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哪些是属于“省级”的考级委员会,一般只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国家只对跨省考级单位有大致规定)。对于上述考级委员会的工作建设有没有进行科学的考核?由谁来考核?等等这些,都需要在未来的音乐考级工作建设与发展中加以厘清。

除此之外,以“某音乐考级委员会”组织的音乐考级,是否必须是这一考级委员会直接派出考官?比如“中央音乐学院音乐考级委员会”的考官是否必须由中央音乐学院直接派出?或是可以任意委托某“协议单位”自由安排?倘若如此,中央音乐学院音乐考级委员会与其他音乐考级委员会的区别何在?特色何在?权威何在?等等,值得探讨。事实上,现在的问题是各音乐考级委员会及其协议单位鱼目混杂,难辨真伪。此种状况极不利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正常建设与发展,是典型的短期行为。

二、有关音乐考级工作建设的相关思考

新千年以来,随着国家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重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的正确轨道。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国家不仅成立了“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规范了考官资质的申请、审核与审批;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文件①,用于规范和指导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科学发展。

不过,仅就音乐考级工作的基础建设而言,以下问题还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的:

(一)考级机构的规范

建议属于“国家级”的考级委员会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即协议单位)。各分支机构的工作权限只能是宣传考级、组织考生、安排考场、协调和帮助考级单位实施音乐考级。分支机构无权在当地聘请考官组织考级。属于“省级”的考级委员会不能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考级范围只限于本省。

(二)考官工作的限定

建议考官工作属于受聘考级委员会。每位考官只能受聘一个考级委员会。受聘考官工作应向聘用考级委员会负责。(笔者见到的情形是:某考官既在甲考级委员会,又在乙考级委员会,弄不清该考官属于哪一个考级委员会。除此之外,还有些考官什么专业都考,既考器乐、又考声乐,极不严肃。)

(三)考级工作的宣传

建议各地音乐考级的宣传工作可以借鉴各类艺术大赛的宣传。比如考级海报、考级手册(内容包括优秀考生介绍、优秀教师介绍、知名考官介绍、考级教材介绍、考级要求与规范、考级注意事项)等。可能时,还可以配发一些考生、家长、教师、考官的“考级心得”。

(四)考级教材的建设

目前国内各类音乐考级教材令人目不暇接。但其中的问题是:

1.国家没有设立“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教材审定委员会”,甚至没有“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教学大纲”,因此,各专业、各级别的曲目制定由谁说了算?说不清楚。亦因此,各类教材各行其是,无法形成大致统一的标准或标高。

2.由于音乐考级完全是独唱、独奏,没有四手联弹、双钢琴、弦乐四重奏、木管四重奏、对唱、重唱等曲目,当然也就更没有合唱、合奏曲目。这种情况与实际的社会音乐教育现状不符,值得探讨。

(五)考级师资的培训

对于青年教师或优秀大学生自主创业而言,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无疑为他们铺展了一条通往成功的道路。不过,据笔者所知:一般青年教师由于缺少对艺术的理解、缺乏音乐教学经验,他们很希望得到专家、名师的培训。这方面,各音乐考级委员会应该担负起相应的责任,比如定期举办音乐考级教师培训会,或者定期举办音乐考级优秀师生汇报音乐会等等。

(六)考级内容的拓展

作为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建议能否开展自制乐器的考级?非常规乐器的考级?自创音乐或自编曲目的考级以及重唱、重奏、合唱、合奏的考级?等等。如能如此,我国的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无疑将更能贴近广大考生,更能在素质教育、创造性学习方面大放异彩。

结 语

社会艺术(音乐)水平考级,看似一项简单、单纯的工作,其实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文化建设工程。笔者以上所谈到的,仅仅是对现实的音乐考级工作中的一些显现的、容易观察到的问题的一些思考,而与之建设与发展密切相连的一些潜在的、深层的管理问题、培育问题、操作问题、教育问题等等,都还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思考与探讨。

总的说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已近三十年了,常言道“三十而立”,我们希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在它的三十之年能有所建树,那就是:“考什么”、“怎么考”、“谁来考”以及“如何管理”等方面,能有更多的新思维和新方法。

注 释:

①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相关的文件主要包括:《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文教科发[2000]50号,2000年10月);《关于成立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办教科函[2001]282号,文化部、教育部、团中央、广电总局、中国文联、全国妇联办公厅,2001年7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2002年5月);《文化部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教科发[2003]21号,2003年5月);《文化部办公厅公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目录(音乐类、舞蹈类)的通知》(办教科函[2003]366号,2003年8月);《关于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3年12月);《关于申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审核材料的通知》(艺专办[2005]001号,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11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 ,2006年6月);《文化部关于同意教育部考试中心跨省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批复》(文科技函[2010]26号,2010年1月);《关于在全国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化部文化科技司,2012年5月)等等。

杨秋仪 湖北文理学院音乐学院

国培在线

国家远程培训精彩问答

问:怎样对待音乐课中“乱”的现象?音乐课堂纪律该如何把握?

答:作为一个教师,应该具有调控课堂的能力,即应对课堂发展变化、处理教学事件和驾驭课堂走向的能力。音乐课堂出现偶发事件(包括纪律问题),一般可有三种处理方式:“冷处理”、“温处理”和“热处理”。“热处理”是即时处理的方式,果断判断,处理问题;“温处理”是直面事件并顺其自然地过渡到原教学过程的轨道;“冷处理”是暂缓处理的方式,将全班注意力从事件中转移、发散,引导到教师所安排的方向。三种处理方式要因人、因事、因地而定。

问:备课时教师本身聆听音乐作品有何意义和价值?

答:音乐教师注重对音乐作品的体验非常重要。如果缺乏自身对音乐作品的体验,就不能形成对音乐的感悟。试想,一个自己都没有走进音乐的教师,怎能企望学生理解音乐?音乐教师上课之前如果缺乏对音乐的感受、感动、感悟,将不可能运用音乐的情感力量来感动学生。所以,对音乐教学内容的分析,教师自身的反复聆听、歌唱与多次体验相当重要。

从音乐教师专业发展的角度来说,音乐教师学会倾听是一种必然趋势,一个没有欣赏习惯、不能被音乐感动的人,不可能是一个合格的音乐教师。倾听音乐,应是音乐教师生活的一部分,有了倾听习惯,才有交流的资本、自信和话题。给学生听的音乐,必须是教师自己聆听多次并被感动过的,这是教师走进课堂的前提。由倾听到会倾听,需经过广听(量的积累)、精听(质的品味)的反复过程,逐步达到心灵体验与感悟。学会“心”赏,便学会了欣赏。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