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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其模式变迁:一个产权理论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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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峻豪,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感谢匿名评审人,文责自负。

摘 要:近几年,食品安全监管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领域,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中,基础型理论研究相对较少。尽管有学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及其绩效做出研究,但很少有学者使用产权理论对该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本文通过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和目标,及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与发展趋势进行产权分析,希望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分析框架。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监管模式变迁;产权分析;公共领域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始于西方发达国家。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和监管的思考。首先,在为何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方面,Akerlof(1970)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理论解释方法。其后,这种方法得到不断发展(Antle,1995)。Nelson(1970)、Darby 和Karni(1973)根据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难易程度,从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角度, 将商品分为三类: 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认为由于大多数食品兼有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征,因而在食品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在政府对食品市场进行监管方面,公共利益理论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Utton(1986)、Noll(1989)、Becker(l983、1985)等人都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在利益集团的作用下,政府监管并不一定是出于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Stigler(1971)则通过经验验证对公共利益理论的结论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政府俘获的思想。目前激励规制理论被用于研究如何让政府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由于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程度不同,我国学者非常关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但指出目前的分段式监管方式存在政出多门(林闽钢等,2008),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执法不力的状况,还指出了政府主导的监管中存在监管权垄断(张璇、陈福中,2010),监管碎片化(李静,2011),监管权分配不合理(余晖,2003),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王耀忠,2005)等问题。对此,研究者纷纷从模式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方式,目前学者普遍认为应该改“分段”监管为“垂直”或“独立”监管(韩忠伟、李玉基,2010),而政府主导的单一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应向以政府为主导,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多元食品安全监管形式过度(李长健、张锋,2007;张亚菁,2008;秦利等,2008等)。严海娜(2009),刘鹏(2010)等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指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进行制度改进的建议。

总的来看,国内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中,缺乏理论分析基础。尽管博弈论被普遍用于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中各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及自律条件,但缺乏理论上的深入解释。制度变迁理论虽然能够解释监管模式的变迁历程,但相关研究主要还是对政府本身的讨论,没有得到扩展(严海娜,2009;刘鹏,2010);此外,制度变迁理论也没有深入地解释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也有学者使用治理理论来阐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共同治理变迁趋势,但该理论本身就需要更进一步的理论解释。与其他理论相比,产权理论不但能够从静态上解释如何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问题,还能从动态产权维护的角度,将所有利益主体融合在一起,深刻地解释监管模式变迁的动力问题。使用产权理论进行的研究不多,主要有程启智(2002)、李光德(2008)、汪普庆与周德翼(2008)等人使用产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理论分析工具,但他们并没有就此使用产权理论建立统一的分析框架。因此,本文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希望通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以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变迁的讨论,建构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理论分析框架,并以该框架为基础,探析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安排向多中心发展的必然性和制度设计的构想。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外部性、内部性与市场失灵

市场无法有效抑制食品不安全的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食品具备着如Nelson(1970)所说的不同属性。在信息不对称时,消费者无法获知所消费食品的详细信息,从而无法清晰界定自己的产权边界,为生产者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市场陷入失灵状态,并通过出现的外部性与内部性问题表现出来。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应对食品不安全的问题,才需要政府通过监管的形式进行干预。

(一)外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外部性是由于产权边界不确定引起的,是指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的影响。例如,大型超市的建立,可以引来大量顾客,这使得超市周边的销售单位的收益机会大大提高。外部性可以分为两类,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指市场主体的活动,可以给其他主体带来好处,增加社会收益。上面超市的例子便是一个正外部性的例子。相反,负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的活动给其他主体带来了负面效应,从而降低了其社会收益,增加了其社会成本。例如企业生产噪音太大会对周边区域产生负外部性。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晰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

食品安全中存在的外部性问题表现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两个方面,其负外部性的情况是,在食品市场上,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对提供优质食品企业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会产生一种负的外部影响。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在食用了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所提供的食品后,产生了负面效应,消费者就会减少类似食品的购买,这将会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此外,当提供劣质食品的生产企业因为低价吸引了大量的消费者,会减少消费者对正规食品的购买,出现“劣币驱除良币效应”,影响提供优质食品的生产企业的业绩,这样,原有的优质食品提供者可能就会转向提供劣质食品。

(二)内部性与食品安全监管

在经济学术语中,外部性概念已经被人们所熟知,与此相反,内部性这个概念显得不那么为人所知。较深入提出一般性“内部化”概念的是美国规制经济学家史普博,他在其著作《管制与市场》中对“内部性”进行了定义:“由交易者所承担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反映的利益和成本”。根据该定义,引起内部性的原因与外部性一样,也是交易费用。这里的交易费用包括:(1)签约时的成本;(2)签约方在不完全信息下监督合约的成本;(3)签约方收集签约另一方的信息时发生的成本。据此,史普博认为内部性与外部性一样,都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因此,内部性的后果一样可能会导致市场失灵。一般来说,内部性可分为正内部性和负内部性。正内部性就是合约一方可以接收到合约另一方所带来的好处,且不需要为此额外付费。负内部性与正内部性相反,指合约一方可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实际给合约的另一方带来损失,而没有在合约中指明对这种损失的赔偿。例如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约中注明了食物的部分成分,但却隐瞒了带来不确定风险的信息。

由于内部性与外部性有相同的引发原因,因此,产权理论也可以作为对内部性进行分析的有效工具。程启智(2002)运用产权理论对内部性和外部性及其政府管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他指出,“从产权的角度看,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它们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内部性问题的产生如同外部性一样,在本质上也是一个产权问题”。

无论是出现负外部性还是负内部性,都会引起市场失灵。归其根源还在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无法解决产权边界不清晰的问题,因为该问题实际上是市场良性运作的前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凯恩斯的思想,为了社会效益最大化,政府有必要出面实施监管。

三、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产权界定、公共领域与制度安排

清晰的产权边界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前提,因此,产权界定成为产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产权界定就是确定财产权利的归属主体。产权界定涉及其重要性、原则、属性等诸多问题。最早发现产权界定重要性及其基本原则的是科斯。科斯之后,以德姆塞茨、巴泽尔、张五常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产权界定的属性及国家在产权界定中的作用等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拓展了人们对产权界定问题的视野。鉴于巴泽尔在解释微观经济行为中扩展了产权理论的应用范围,形成了泛产权解释框架,本文中将基于他的产权界定思想来讨论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

(一)产权界定的特征

科斯揭示了产权界定对市场交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性,但并没有告诉我们,产权究竟能够界定到什么程度,产权界定的过程具有什么特点。对于这些问题,巴泽尔都做了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产权界定只能做到相对清晰的观点,即产权界定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

首先,产权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巴泽尔认为资产的产权是不可能被完全界定的,因为,每一项资产都具有许多属性,如果要将产权完全界定清晰,就需要对这些属性做充分认识,掌握完整的属性信息,但这个认知的过程需要不断付出交易费用。再说人们也不会对资产的所有属性都感兴趣,他们只会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下,对感兴趣的属性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顺序去了解,直到到达资产产权界定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点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因此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时候,产权的界定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概念。产权界定的相对性导致了资产的权利总会有部分没有被界定,这部分没有被界定的产权就会进入巴泽尔所说的“公共领域”之中。

其次,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资产的价值不会是永恒不变的。随着资产的价值属性的变化,产权也会随之变化。之前产权界定相对性的论述中,提到了界定产权的边界点,在这个边界上产权界定带来的净收益是零,如果超过这一边界继续界定,资产所有者就会受到损失。但情况会随着技术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当这个边界点上的属性的价值发生变化,或者边界点之后的产权属性价值发生变化,由于交易费用的下降,边界点就会后移,直到一个新的边界点。这个过程可以看作是产权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过程,因此可以说产权的界定是一个渐进过程,而不是固定不变的。

巴泽尔关于产权界定的观点对于产权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为,之前的经济学家在产权的研究中都认为产权要么是可以完全清晰界定的,要么就是不可能被界定的,而没有人指出产权界定的中间状态,没有看到产权界定中还存在着“公共领域”。而这个公共领域的提出,为许多经济学现象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因此,本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使用巴泽尔对产权界定的观点为理论基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质与产权制度安排

基于上述对从产权理论角度,对食品不安全的分析及产权界定特征的介绍,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内部性问题,从产权理论角度看,就是食品交易中消费者应该享有的一部分食品安全的权利进入了公共领域,而这部分权利可以被转化为收益;作为信息上有优势的一方,食品生产、加工等提供方会想方设法地攫取公共领域中的这部分财富。而消费者作为信息缺乏方,由于产权界定和维护的交易费用过高,不得不放弃这部分权利,从而使自身利益受损,严重地甚至会危及生命。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本质就是要帮助食品消费者维护“食品安全”的权利,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和提供信息,来尽可能地帮助消费者进行产权界定和维护,抑制信息占有优势一方过度对公共领域中利益的攫取。

产权理论认为,产权制度安排对经济绩效有重要影响。因此,要进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制度安排可以看作是监管模式与激励和约束方式的组合。在食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交易中,这个制度安排就能够通过提供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抑制食品生产者的投机行为,降低消费者界定产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来尽可能清晰界定双方的产权边界,并在较低交易费用下维护这个边界,这样因信息不对称而进入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便会减少,而食品生产者不敢过度攫取公共领域中的利益,使得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利得到维护,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如图1所示)。

图1 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逻辑 四、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从政府单一治理到社会参与治理的产权分析逻辑

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对于其监管绩效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经历了从食品卫生监管到食品安全监管的转变,相应地也经历着多部门向单一部门监管的历程。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变迁,实质上是部门监管外部性消解的过程。尽管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向更为合理的方向转变,但监管需要付出行政成本,因此其有效监管边界是有限的,超出这个范围的监管效果就会变得低下或失灵。故此,有效的监管模式不能是单一的政府主导,而需要形成社会多元治理的格局。

(一)多部门监管到单一部门监管:外部性与监管绩效

建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不断变迁,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在此期间,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从产权理论角度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从多部门监管向单一部门监管过渡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不断的监管权内部化来消解部门监管的外部性的过程。本文结合食品安全监管的演进阶段来具体分析。

1.卫生部门主导,多部门辅助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存在于计划经济与经济转型时期,时间约为1949―1992年。在这一时期,食品产业处于开始发展的阶段,对于食品监管的理念还停留在卫生层面,卫生部是食品卫生监管的主要部门,特别是1983年7月1日正式开始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确立了卫生部的主导地位。但同时,涉及到食品卫生监管的权力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又被分散在不同部门,如轻工部、粮食部、农业部、化学工业部、水利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等部门里面都有食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尽管这一时期卫生部门是监管的主导,但是由于法律障碍、专业化经验、资源竞争等因素的作用,以及部门监管产生的外部性效应(颜海娜等,2009),使得一方面卫生部门无法完全主导整个监管的过程,另一方面监管权力也在不断向食品链涉及的相关部门转移,逐步形成了一个多部门监管的局面,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监管制度显得重重叠叠,非常的复杂,且职能分散,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不畅。

2.多部门共同管理的食品卫生监管模式

该模式出现在市场经济下的多部门食品卫生监管时期(1993―2002)。该阶段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食品领域的政企合一的模式被打破,我国食品工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使得旧的《食品卫生法》无法满足新时期的需要,于是在1985年后,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通过并开始实行。该法从法律角度完善了参与食品卫生监管的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划分,尽管监管的格局仍然是卫生部门为主导,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监管,多部门监管的弊端没有根本解决,但部门监管的外部性通过不断内部化而得以减小,为向下一个监管模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3.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003年至2004年我国爆发的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极大地引起人们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关注,也暴露出了原有监管体系中监管缺失的重大问题。在这个背景下,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首次明确多部门分环节监管为主、分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同时,《决定》调整了原有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将食品监管职责分环节赋予了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工商、食药监等几个部门(如图2所示)。这样,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就从多部门管理一个环节变成一个部门管理一个环节的形式,《决定》将卫生部主导的多部门监管模式转向“五龙治水”模式,使得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整体监管边界得到扩展。

之后,为了防止各大监管部门利用部门立法的职权谋取利益,以及促进各部门间的协调, 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该法中不但明确了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同时,为了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还成立了以副总理直接领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构。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特点是食品安全监管权更加集中,分工也更加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各部门间协调不好的问题。也为多部门监管转型为单一部门监管模式创造了契机。

图2 2008―2013年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尽管分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优于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模式,但该模式无法根本改变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弊端,从减少行政成本与提高监管绩效的角度看,监管模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目前,我国正在逐渐形成单一部门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2013年3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就提出要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将其转交给将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这样就能形成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

(二)政府主导到社会参与治理:监管边界扩张下的必然趋势

巴泽尔从产权维护的视角,解释了奴隶制度的崩溃。这表明产权理论能较好地解释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问题。同样,产权理论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会向社会参与治理方向发展。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条件是现有制度已经无法满足需要,而制度变迁的动力是制度变革者预期新的制度能够带来大于成本的收益。只有当条件与动力二者都具备时,制度才会发生变迁。

1.制度变迁的条件:政府主导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政府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有效边界,即在这个边界之外,政府的监管可能失效,失效的理由可能是监管缺位或监管过度,并伴有寻租行为的发生。随着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本身变得越来越复杂,政府在监管中也就将付出越来越大的成本,当行政成本太高时,政府的监管将变得非常无力。尽管政府可以通过集中监管权的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明确监管的有效边界,但这边界总是存在的。因此,完全靠政府监管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这个社会问题的,监管制度需要变迁。

2.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

首先,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力。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如果所消费的食品因质量问题伤害了自身的健康,其就会产生投诉或的意愿,这就是产权维护的行为。当政府不能较好地实行有效食品安全监管时,消费者可能会通过大众媒体或网络,向政府施加压力。压力的大小取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其次,食品生产者的产权维护行为会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变迁。其原因在于,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将产生惩罚提供违规的食品生产者,同时奖励提供安全食品的生产者的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克服前文所提到的负外部性问题。如果食品安全监管不能有效维持这个激励机制,那么食品生产者就会进行产权维护行为,而出现食品市场上的“劣币驱除良币效应”。

3.制度变迁的方向: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

政府无法负担完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费用,需要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形成一个有序的社会成本分摊机制。首先,通过鼓励消费者的产权维护行为,培养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举报意识,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与销售;其次,通过鼓励食品生产者间信誉机制的形成,产生企业间的自组织式的自我规制发展路径;最后,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从比较优势的角度看,社会中介组织在行业监管的某些方面具有政府监管部门不具有的优势,例如信息的获取、标准的制定、协调沟通、促进行业自律、宣传教育等。可以看到,社会中介组织本质上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存在,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是能起到较大作用的。

结论与进一步研究

本文使用产权理论对政府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然性、目标及模式变迁等一些列关键性的研究方向做出解释,试图以此来建构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理论解释基础。该做法的意义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实质上就是一系列的组织及制度安排的组合,如何更加优化已有的组织与制度安排,使其更加有秩序并衍生出新的组织与制度,需要有明确的理论进行指导,这正是本文的研究旨趣。当然,本文当前只是大体勾勒出了产权理论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的运用框架,没有涉及该研究领域中一些具体的问题,如利益相关者产权制度设计的影响因素、食品产业链与安全质量相关性等,因此,这些都是进一步需要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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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its Mode Transition in China:

An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Theory

Zhang Junhao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

Abstract:In the recent years, the supervision of food safety has become an abstractive and fruitful research area. The basic theory research on this topic is relatively limited. Although many scholars have make some study on the performance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few of them conducte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by using the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In this paper, we constructed a theore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rights o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through conducted the property rights analysis of necessity and propose of government involvement i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ncluding the analysis of change and development tendency of government rule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mode.

Key Words: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Mode Transition; Property Analysis; Public Fie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