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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与产权之变:改革的核心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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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一纸文件拉开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序幕,为有着50年历史的农村信用社开启了一段全新的发展历程。2013年,伴随着轰鸣的改革引擎,农村信用社在以市场化、股份制为核心的新一轮改革道路上已然走过了十年的历程。

十年里,曾经在生死线上苦苦挣扎的农村信用社,演绎了一出困境求生、改革崛起、昂扬奋进、追求卓越的改革发展大戏,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

回望十年改革之旅,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改革,无疑是成就这段辉煌历程的核心主线和最关键因素。

体制之变:打通助推改革的管理经脉

自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其起点和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的建立和运行。构建以省联社为平台的管理体制,是2003年国务院深化农信社改革作出的重大决策。从2003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安排,中央政府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责任移交省级政府,而省级政府又大都选择了通过组建省级联社作为指导基层农信社改革的平台,农村信用社的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由此产生。

回望我国农信社改革走过的十年历程,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的建立,对于推动农信社深化改革、防范风险、加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省级政府推动当地农信社加快改革的平台,近年来省联社按照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履职要求,在促进农信社规范经营、化解历史包袱和经营风险、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把法人机构建设成有独立发展能力的机构,同时发挥好省联社的系统性支持保障作用,有利于顺应我国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发展特点,有利于满足法人机构低成本经营、高效率服务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客观需要,也有利于整合放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整体力量。

然而,省联社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过渡阶段的产物,这决定了其功能定位和履职方式,客观上需要根据法人机构的发展变化和需求,在改革实践中与时俱进地探索完善。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显露出一些不适应改革形势的弊端。一些行政观念较强的省联社,在履职中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随着基层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初步建立,省联社管理模式与县域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改革发展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在此背景下,曾经是推动农信社改革首要力量的省联社的改革问题,被迅速提上日程。

为完善省联社行业管理体制、规范省联社的履职行为,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银监会专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联社按照“淡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服务职能”的方向,调整履职重点、优化履职方式、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好服务作用。要求省联社按照“明确职责、规范履职、改进管理、强化服务”的思路和路径,明晰履职边界,规范履职行为,逐步将履职重点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对于县级法人农信社的管理方式要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除管理薄弱、风险较大的农信社外,应主要通过制度管理和行业审计来落实监督责任;在具体管理方式上,要改变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方式,转向采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管理方式。

从我国农信社改革整体进程看,省级联社的改革恰恰是农信社改革走向深入的一种表现。这样一种表现从另一个角度表明:农信社改革越来越市场化。无论是省联社改革的酝酿,还是基层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归根到底都是在按照市场化的规则完善自身,寻求在市场竞争环境下良好的发展空间,而这也正是改革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

产权之变:激活发展活力的关键基因

十年的深化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以市场化、股份制为核心的改革导向的指导下,原本在发展困境中挣扎的农信社,在新的体制、机制下,发展活力被充分激发出来。而透过璀璨的改革成果和复杂的改革具体措施,我们发现,原本身陷困境的农信社能够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最大限度地释放自身的发展活力,产权制度的优化和变革是最为关键的因素。

综观新一轮改革启动前农信社存在的问题,根本原因是源于农信社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法人治理无法落实。因所有者缺位而导致的农信社原有产权制度的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外部力量控制”和“内部人控制”两大方面。如果这种产权制度得不到有效改革,任何局部改革措施都难以奏效,农信社将很难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银行企业制度。只有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理顺农信社股东(社员)、农信社及其员工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建立现代银行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才有可能实现。而这也正是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中重点强调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

回顾十年来,我国农信社改革在产权制度政策安排上,经历了从合作制到股份合作制再到股份制这样一条产权设计路径。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针对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明晰的问题,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社可分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独立法人等组织模式……在此政策背景下,农信社在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合作制为核心的农村信用社、以股份合作制为核心的农村合作银行以及以股份制为核心的农村商业银行等多种产权形式。

虽然产权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农信社的活力,然而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和外部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原本政策允许存在的合作制、股份制合作制两种产权制度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农信社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业务发展、应对市场竞争的新形势。进一步采取以股份制为核心的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唯一符合其长远发展目标的选择。

在此背景下,2010年2月,银监会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指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信用社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上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健全等,严重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完善法人治理、转化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银监会要求农村信用社“以股份制为主导,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这标志着关于我国农信社产权制度的政策安排上出现重大转向,不再强调产权制度的多元化,而是以股份制为农信社产权改革的最终方向,我国农村信用社由此进入全面的股份制改革阶段。

事实证明,股份制的产权改革方向是科学的。近年来,在以股份制为核心的产权改革红利的激发下,我国农村信用社迸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随着以股份制为主导的产权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单一、所有者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的状况得到有效改善,资本实力得到增强。截至2012年底,我国农村信用社系统资本金余额4939亿元,资格股由2005年末的56.2%下降到2.4%,投资股由43.8%上升到97.6%;农村银行机构数量达到517家,综合竞争实力、抵抗风险能力和支农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较好地发挥了行业标兵和领头羊作用,不少机构的主要指标已达到金融同业公认的“好银行”标准,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和农信社深化改革的排头兵。

农信社的改革实践证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解决了农信社所有者缺位这一根本问题,抓住了农信社改革的要害。解决了这一问题,才有可能使农信社逐步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