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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之所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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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论语》中先后出现了两次(《颜渊篇》与《卫灵公篇》),可见孔子的坚持。据说,它已成为可以在全球卖弄的、为数不多的“普世价值”的标本之一。在孔子嘴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其主张的一种社会伦理,如果我们将之移植到一些领导者身上来反思他们的治理思想,想来也是合适的。

“己所不欲”,固然应当“勿施于人”,那么,“己之所欲”,是否就可以“强施于人”呢?先生曾经探讨过这个问题。他指出:“吾国求治之君子,每欲以开明之条教,绳浑噩之编氓,依有方之典刑,驭无方之群众。”作为潜意识,一些领导者总是认为自己天纵英明、天然正确,身兼真理的制造商与批发商;作为显意识,一些领导者总是声称他的治理,无一不是出于好心、无一不是为百姓谋利的。这还是“求治之君子”的意识,并不包括“致乱之小人”的想法。正由于这样,一些领导者往往“己所好者,而欲人之同好;己所恶者,而欲人之同恶;有诸己矣,而望人之同有;无诸己矣,而望人之同无。”这种“己之所欲,强施于人”的做法很常见,因为在他们的潜意识或显意识中,皆将百姓视为子民、视为牛羊,供其驱使、由其调教,这就是古代官员公开称其施政为“牧民之术”,且乐意被人称为“父母官”的内在原因。

当今社会,此类现象也屡见不鲜。一些领导者以私人之欲代替公众之欲、社会之欲,在其任职的一亩三分地里,按照个人好恶,追求私人政绩,罔顾百姓利益,无视社会公益,任意发号施令,极尽折腾之能事。在农村,大者产业结构,小者作物品种;在城市,大者城市布局,小者绿化草木,前后数任,颠三倒四,朝令夕改,人走政易,前任伐树种草,后任铲草植树;前任拆了建,后任建了拆,为满足个人之好恶,甚至百姓的青苗也被夷为平地。这些官员并非不知这个道理:“此一身之好恶非通于社会之好恶也,此一身之有无非通于社会之有无也”,但由于权力令人心志迷失,由于官员创造政绩的急迫心理,加之法治不彰、监督乏力,他们不顾“今以一身之好恶有无,制为好恶有无之法,以齐一好恶有无不必相同之人,是已自处于偏蔽之域,安有望于开明之途也”的基本道理,权令智昏,利令智昏,不管施政中民怨沸腾,也不管离任后隐患岌危,其所追求的只是“己之所欲,强施于人”的与权威。他们从不承认这些行为完全是源于自身欲望与见识的局限性,反而认为,从欲望到行为,他始终是在××的指导下,在××的领导下,在××的支持下进行的,从而将一切劳民伤财,祸国殃民的丑行,统统置于冠冕堂皇的名目之下。而这一点,却是古代官吏所不及的。

“己之所欲,强施于人”的逻辑,并不仅仅限于治理领域,甚至在本应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思想文化领域,也同样施之以暴戾。正如先生所指出:“但求其同,不容其异,专制之源而立宪之反,其结果必至法网日密,民命日残,比户可诛,沿门可也。”可见,这种思维方式与施政方式是十分可怕的,且已与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直接有关了。在一个转型的社会中,多元的经济成分,必然产生多元的利益主体;多元的利益主体,必然产生多元的社会价值;“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语)。在此情况下,“己之所欲,强施于人”,对公民思想与社会意识,进行整齐划一的管制与治理,将少数人认定的“高尚”强加于社会之上以强行之,将少数人认定的“低俗”强加于社会之上以强去之,披上所向无敌的外衣,把一切与其不一致的看法、观点及其载体,一并裁撤或隔离,如此行为,显然与党的十七大“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要求背道而驰。

无论施行于治理领域,还是体现在思想范畴,“任其好同恶异之性,施其强异从同之权,擅权任性,纵其所之,别白太纷,争攘遂起,同者未必皆归,异者从此日远,而政以乖方,民以多事矣。”指陈此中弊端,可谓力透纸背,先生接着指出,“此好同恶异之性所以不可滋长,强异从同之事所以宜加痛绝也。”时光过去了近一个世纪,此类行为并未绝迹。由于“己所不欲,强施于人”通常是权力行为,要解决此一问题,显然不能只在百姓之中立规矩。

【原载2009年第12期《才智》】

插图 / 己之所欲,强施于人 / 蔡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