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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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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近20年来世界各经济体之间的关联度逐步加强,金融深化日益加深,系统性风险也不断累积,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过去以低通胀、高增长为目标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加之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维护整体的金融稳定,需构建由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关键词:金融危机 宏观审慎 中央银行 独立性

2008年9月以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为标志,全球金融危机随之爆发,且呈现不同以往的特点:既不是因为高企的通货膨胀,也不是单个金融机构问题,而是源于经济增长长期依赖信贷和资产价格高企背景下隐藏的的系统性风险暴露,并通过金融体系的传染而以危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场金融危机的影响之深为我们重新审视系统性风险、重新认识金融危机、重新构建管理方式提出了预警。

一、系统风险与金融行业的脆弱性

一般来说,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但经济理论中的风险又不同于不确定性,“如果一个行为者所面临的随机性能用具体的数值概率来表述(这些概率可以像拿到彩票一样客观地确定;也可以反映自己的主观信念),那么就可以说这种情况涉及风险。另一方面,要是该经济行为者对不同的可能事件不能(或没有)指定具体的概率值,就说这种情况涉及不确定性)”,概念属于微观范畴;系统性风险首先由威廉・夏普(William sharpe ,1964年)使用用来描述一项投资总风险的一个部分,指“即使将这项投资与一个多样化证券组合中的其他投资结合在一起,也不可能避免的这部分风险”,在时间维度、行业维度、集体维度分别呈现顺周期性、拥挤交易、羊群效应,概念属于宏观范畴。

货币和信用的结合产生金融,风险因信用而产生,金融机构是风险的主动承担者,其经营对象是信用。而金融行业又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具备形成系统性风险的现实条件:

第一,金融业中回受机制缺乏效率。一般行业中,供求定律通过价格实现市场出清,商品供给的增加带来价格的下调,从而压缩商品的持有利润空间,抑制向该行业的投资,反之亦然。金融行业中,金融资源供给的增加体现为利率(价格)的下降,利率的下降将推高资产价格,金融资源需求者的资产负债状况表现得更为稳健,无疑将进一步鼓励其提高杠杆比率,增强对金融资源的需求,而金融资源供给者也具有继续向其提供资源的动力;当情况反转时,市场将表现为反向的自我实现与自我加强。

第二,金融产品的内在价值极难确定。理论中,金融产品的即期价值等于未来的现金流在当前的贴现现值;但是这种定义的操作性极差,因为未来的现金流和贴现率均难以准确界定。现实中,市场情绪在金融产品的价格决定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即使没有成交,汇率、证券市场也可能大幅波动的原因。

第三,金融机构对时段风险管控能力不足。实证研究表明,金融在时点风险的衡量、评估方面积累了充足经验,但对一个时段风险的演化和积累趋势的掌握能力相对较差。金融运行中的不平衡因素在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乐观情绪下积累起来,当风险因素累计超过一个临界点时,金融危机就不可避免的爆发了。

二、金融危机及其内生的传染性

金融危机是社会的金融体系中爆发的危机,它集中表现为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急剧、短暂和超周期地恶化,这些恶化的金融指标包括短期利率、证券、房地产和土地等资产的价格、企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

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支付结算系统,变得越来越国际化,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金融危机模型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金融危机通过资产市场通道、银行通道和货币通道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传染蔓延,即通过各种经济部门间与各经济体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单纯的金融部门传播到其他经济部门,发展为系统性危机;从单一的经济体传播到其他经济体,升级为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

无论是机构监管,还是功能监管,微观监管都无法有效监测、规避系统性风险,由此造成传染性较大的金融危机不仅破换了市场的效率,还会对健康部门或经济体表现出过度惩罚,同时也说明了需要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以此来激活市场并充分维护市场公正。

三、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内在一致性

1979年6月28~29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 Committee)在一次关于国际银行贷款期限转换的讨论会中首次提到“宏观审慎”一词。此后宏观审慎概念逐步得到重视并开始大规模使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整个金融体系及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相互作用的关系有了重新的认识,对宏观审慎概念的理解也更加深入,宏观审慎管理开始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同属于审慎管理。在管理目标上,宏观审慎主要专注于维护市场公正和金融体系稳定,微观审慎主要专注于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对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缺乏整体上的掌控;在风险模式上,宏观审慎认为系统风险内生,金融机构的集体行动形成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而形成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双向反作用,微观审慎认为风险外生,单个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不存在根本影响;在管理模式上,宏观审慎强调自上而下管理,微观审慎强调自下而上管理。

虽然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在管理目标、风险模式和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并不意外这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着根本上的对立。相反,宏观审慎建立在微观审慎基础上,作为风险管理的两种理念共同致力于金融体系安全,维护市场公正,促进实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由于各种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金融市场较强的同质性、金融机构顺周期性的扩张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微观审慎难以单独管理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必要性才表现的较为突出。

四、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的主要内容

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包括其政策框架、内容框架、组织框架、立法框架等几个方面。

(一)政策框架。宏观审慎管理包括宏观审慎分析和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分析是指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测,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可以为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宏观审慎监管是指监管当局为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或减少经济波动给金融该体系带来的损失,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金融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以此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公正和效率。

(二)内容框架。宏观审慎管理涵盖了系统性风险的时间和空间概念,赋予了系统性风险来源的时间和空间两种维度,因此宏观审慎管理的政策框架也应该涵盖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

时间维度上,宏观审慎分析应建立早期预警模型、优化预警指标、强调宏观压力测试,集中关注金融机构顺周期活动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强调延长风险评估的时间跨度,实现对系统性风险变化衡量的期限覆盖;宏观审慎监管核心在于校准审慎工具使各项预留缓冲在经济上行时期得到积累而在经济下行时期可以动用,起到实现“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作用,主要工具有:逆周期资本缓冲、前瞻性拨备制度、对流动性和期限错配的监管、杠杆率限制等。

空间维度上,宏观审慎分析应加强系统关联度的测量和系统重要性的衡量,将有系统关联和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纳入系统性风险评估,减少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同质性导致的市场失衡和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导致的道德风险,灵活地对金融创新和金融体系结构性变化做出反应;宏观审慎监管核心在于根据系统重要性校准审慎性监管工具为金融机构内部化溢出成本提供额外激励,主要工具有:对影响系统关联的重要性工具监管、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解决外部性的税收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等。

(三)组织框架。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是有效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外在载体,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理应由国家宏观调控部门来主导完成。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对于其他宏观调控部门,中央银行具有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不可比拟的内在条件:第一,宏观审慎管理是对系统性风险防范方式的创新,中央银行具有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传统功能及最后贷款人职责;第二,中央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这与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目标相一致;第三,中央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不仅是一国金融体系的运行中枢,也是系统性风险扩散的重要渠道,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途径,中央银行理应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第四,宏观审慎管理建立在社会融资总量、经济金融顺周期程度和系统性风险累积情况等信息基础之上,中央银行具有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信息优势。

(四)立法框架。虽然中央银行具有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先天基础,但现实中,一国若干经济部门会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工作产生盘根错节的桎梏影响(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中国情况更是如此),需要从立法角度为中央银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树立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绝对权威,其他任何部门均需配合或服从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操作,确保防范系统性风险目标的实现,这与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

需要强调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并不意味着可以充分消除系统性风险、完全规避金融危机,但至少可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累积、最大程度缩短金融危机的爆发周期;宏观审慎管理也并不意味着替代或包含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而是与之一起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创新管理方式;从立法层面赋予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并不意外着中央银行凌驾于其他部门而不受制衡,恰恰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只可能是相对独立性,这也是下文将要论述的重点。

五、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讨论较多,但对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却鲜有论述或论述不深。世界上大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均是政府的内阁成员,独立只能是性对独立,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独立,就连向来以保持高度独立性自称的美联储也概莫能外。

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原因在于:理论上,在信用体系下,纸币和国债(特别是我国的央票)都是政府负债,离开了政府的信用支撑,根本不可能流通,中央银行不可能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实务上,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可以促进其稳重行事争取更大的公众支持,防止金融机构为逃避责任而将系统性风险完全归咎于中央银行;政治上,为防止政党(政治)选举干预经济决策、人为制造系统性风险,中央银行需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财政上,中央银行具有支付结算系统和公开市场业务,各项业务收入为其保持相对独立性提供了一定的财政预算条件。

总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制衡机制是对立统一关系,独立性建立在完善的制衡机制基础上,制衡机制为确保中央银行独立性而设。本文旨在论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央银行承担此项职能的现实可行性及为确保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实施而赋予其相对对立性的必要性,至于如何建立中央银行的完善制衡机制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笔者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对这一课题继续跟踪研究。

参考文献:

[1]彼得・纽曼默里・米尔盖特约翰・伊特韦尔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 [M]第二卷、第三卷 2000年

[2]赵静梅《金融危机救济论》[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

[3]王力伟《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最新进展:从理论基础到政策工具》[M]国际金融研究2010.11

[4]沈谦《基于资本监管角度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考》[J]武汉金融 2010年第8期

[5]闫海《后危机时代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创新》[J]财经科学 2010.10总第271期

[6]何建雄 《建立金融安全预警系统――指标框架与运作机制》[J] 金融研究 2001年第1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