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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费信贷的发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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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发达国家消费信贷模式有美国模式、西欧模式和日本模式三种形态,它们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中日有相同的东方文化背景,且银行运作方式有一定的相似性;日本在消费信贷发展初期,其经济环境和所面临的问题,与中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出现的经济现象有很多类似之处。

日本是一个具有个人信用传统的国家,有文字记载的个人信用已有近千年的历史。虽然日本很早就开办了消费信贷业务,但现代消费信贷的发展和兴起却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的,而真正将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化、制度化还是从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开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发展信贷业务,而是银行为吸揽存款和开发新的业务品种。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日本由一个消费信贷相对落后的国家,发展成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称的消费信贷大国,目前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消费信贷体系。

政府在消费信贷发展进程中起主导作用。在消费信贷模式上,日本以“政府主导型”而著称于世。日本政府对消费信贷市场进行强力干预,政府对市场运行状态起决定性的调整作用。这是因为,日本传统上是“强政府”,政府政策对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消费信贷市场)具有深刻的影响;日本的消费信贷市场起步较晚,许多法律制度不健全,甚至某些方面还存在空白,政府只好通过行政方式进行干预和调节。

独具特色的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体系由五大机构组成,即银行系列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KSC),以信贩公司和厂商系列信贷消费公司为主要会员的CIC,消费者金融系列的全国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全情联),跨行业外资企业为主的CCB以及新成立的“横向网络”。信用信息中心采取会员制。全国银行协会的会员主要是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工会、农协等金融机构和银行系统的信用卡公司、信用保证公司等。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来源于会员银行,会员银行在与个人签订消费贷款合同时,均要求个人义务提供真实的个人信用信息,并经个人同意登录到信息中心数据库,包括个人的不良记录。个人有权利在信息中心检阅有关自己的信息,如果有误,有权要求会员银行进行修改。信用信息中心是在严格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向会员提供客户资信的,而且只限于会员作审批个人信用方面的参考,若用于其他目的则一律不予提供。同时要求会员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公开。信用信息中心不以赢利为目的,但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也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虽然日本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信贷消费法律,但现有的一系列相关法已经基本涵盖了整个信贷消费领域,发挥出极为重要的调节作用。日本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主要有《分期付款贩卖法》、《贷金业规则法》、《特定商品交易》,以及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等。与消费信贷最为相关的法律是《分期付款贩卖法》,是贩卖信用的一个基本法。该法对交易业务进行了一定的约定,包括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约定、销售条件的明示和向消费者交付相关的书面材料等内容。《贷金业规则法》是专门调节消费者金融的法律。该法通过制定“业务规则”以及对消费者金融公司实行“登记制”来约束贷金业者的经济行为。如贷金业者在作广告宣传时应负贷款条件的表示义务,特别禁止扩大的广告宣传;禁止过度贷款;催还贷款的相关行为规则等。《特定商品交易法》是与消费信贷有一定关联的法律,该法对政令所指定的商品、作为指定权利对象的访问销售、电话劝导销售、连锁销售交易、提供特定持续劳务的交易、通讯销售等交易行为制定出了严格的规定。《消费者合同法》是针对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而制定的法律。该法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经济关系调整、经济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外,与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络销售相关的法律有《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分期付款销售法》等。

势力强大、举足轻重的行业组织。日本消费信贷产业中的行业组织十分发达,在促进产业发展和市场管理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规划行业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方面,发挥着政府主管部门不可替代的功能。日本消费信贷市场经营主体分成信贩系列、流通系列、银行系列和消费者金融系列等不同系列,各系列都有一个或数个功能齐全、组织完善、规模庞大的行业协会组织,对本系列的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日本的行业协会组织大都实行会员制,如消费者金融协会组织就包括消费者金融联络会、日本消费者金融协会、日本消费者金融协议会、全国贷金业协会联合会、NIC会等会员。协会的职能除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市场规则对会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外,还为会员提供各种经营、管理、计划、融资、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在约束经营者行为,调整市场交易关系和处理、解决经济纠纷,保障市场活动正常开展方面,发挥着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摘自2006年第27期《集团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