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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美学校社会工作中的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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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今的中学生滥用药物问题越来越严重,学校社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就保密原则来说,中美地区保密原则形成的依据和内容又有所差异,表现在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与保密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条例、保密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关键词】中美学校社会工作;保密原则

如今的中学生面临着诸多问题,药物滥用、辍学、暴力、虐待等等。就从滥用药物这一方面来说,据统计,至2004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114万,其中80%是青少年,这些青少年大多又是中学生。在台湾地区,根据教育部门在2008年的统计,中学生药物滥用的人数增加到521人。在香港地区,根据2006年的数据,曾服用海洛因的学生占1.6%,服用精神药物的占2.7%。在美国,据2011年的调查报告,47,000名受访的青少年中,25%说过去一年曾经使用大麻,相比2007年明显上升,同时,22%的高中学生说他们滥用至少一个处方药物。

遇到这样的情况,学校社工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其中就保密原则来说,社会工作者在培训初期,就知道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公开当事人信息以及服务内容。中美地区保密原则形成的依据和内容又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与保密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条例、保密原则在实际中的运用。

以中学生K为例,学生K面临学业上的压力,向学校社工求助,并且在与社工会谈中表露出有滥用药物的情况,而家人和老师并不知情。在本案例中,我们假设学校社工A在美国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B在中国台湾省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C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一所中学服务,学校社工D在中国上海市的一所中学服务。在面对学生K时,A、B、C、D四位社工的保密原则如何体现?

一、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

学校社工A所遵循的是美国的《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在"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这一部分中有对保密原则的具体要求,且具可操作性。学校社工A在接案初期就要告知学生K相关的保密条款,社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希望K可以信任自己,"社会工作者在征得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的有效许可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披露机密资料","当披露资料可以防止给服务对象或其他可以确定的人造成严重的、可以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社会工作者可以打破保密限制",即学生K的滥用药物的行为已经造成伤害,社工A需要打破保密原则,获得学生K的理解。由于学生K是中学生,尚未成年,"社会工作者在征得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的有效许可后,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披露机密资料"。在A的服务过程中,会接触到学生K的生态系统环境,《全国社会工作协会伦理守则》中规定"社会工作者在向配偶、家庭或其他群体提供辅导服务的时候,应让有关各方就个人隐私权和保护他人隐私权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社会工作者应该告知参加家庭、配偶或小组辅导的人,社会工作者不能担保所有参加者都不泄密"。同时,在记录学生K的信息和服务内容时,"社会工作者不得在任何场合讨论机密资料",而且无论是保存还是传送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面对同样的情况,学校社工B需要遵守的是《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台湾)》,"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克尽保密责任","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对当事人的资料、案情要保密并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

学校社工C需遵守的是《香港社工注册局社工伦理守则》,"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

学校社工D可依据《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守则》的"职业道德"中的"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从上面具体内容的表述中可以看到,美国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保密原则的内容十分详细,不仅包括对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的保护,还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利用和收集隐私资料时的保密约束,细化了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可以更规范地开展服务。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的伦理守则提到了大概的资料、案情、如何公开等一些内容,内地的仅是粗略的"隐私"保密,并不能在具体的服务案件中得到量化的指标,这些都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中国人对隐私权的概念不是特别看重,人际关系也是混沌状态,不容易拿捏保密的分寸。

二、与保密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条例

在美国,学校社工A可依据的有《家庭教育权利与隐私法案》,它就学生的教育档案和记录赋予了家长和年满18岁的学生("有资格的学生")一定的权利,其中有一条是:保留通讯信息资讯不被公布的权利。华府公立学校将会在与法案条款一致的情况下,谨慎酌情在没有家长或者合乎资格的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提供"通讯录信息。"通讯录信息包括:

A.学生姓名

B.学生地址

C.学生电话表

D.就读学校的校名

E.参与官方认可的活动和运动

F.体育运动团队成员的体重和身高

G.得到的毕业证书和奖项

H.学生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I.以前就读学校的校名

J.入读的日期

家长或者合乎资格的学生可以通过完成"学校通讯录信息的公开表格",指示华府公立学校禁止公布一项或者上面所有列出的信息。

A所依据的还有美国的隐私权法。除此之外,A需要了解美国的州法,例如伊利诺州的《心理健康与发展残疾保密法案》。A可以参考这些法律法规,从而规范对服务对象信息的保密。

学校社工C可依据的有香港地区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保障隐私权。该条例的附表一提出了保障资料的六大原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方式、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个人资料的使用、个人资料的保安、信息需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查阅个人资料。学校社工B可依据的有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这与香港地区的《个人资料(隐私)条例》类似。

学校社工D可依据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三十条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中包含"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的规定。

从上面可以看出,美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对个人的信息资料规定具体且详细,我国内地对个人资料和隐私的保护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学校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中遇到保密学生信息的情况时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供的只有不得向大众公布未成年人资料的规定,并没有对学生信息如何记录、保存以及使用范围等有规定。

三、保密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伦理困境

不管是哪个国家的学校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学生K的案例时,都会面临一些相同的因保密原则产生的伦理困境。

(一)学校社工在服务过程中,需要与不同的群体打交道来为学生争取到更多的资源和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这些资源的支持者需要了解学生的具体信息,看学生在滥用药物方面的严重程度,才能决定给予学生什么程度的帮助。这就需要打破保密原则,但是又违背了与学生之间达成的保密协议,容易造成学生不信任社会工作者的局面。

(二)在学生向学校社会工作者坦陈有滥用药物的时候,社会工作者首先要有一个预估,了解学生是因为学业压力才一时冲动滥用药物,并没有长期使用的想法,或是因为学业压力已经形成了一段时期的滥用药物情况。如果学生是前一种情况,社会工作者可以就学生进行个案服务,制止学生滥用药物的行为。如果学生是后一种情况,社会工作者就会面临要不要打破保密原则,一旦打破,可能会使学生面临除

了学业压力外,来自家长、老师甚至是学校、社会的更大的压力。

(三)为了了解学生滥用药物行为产生的原因,社会工作者需要与学生周边的群体,如家长、老师等了解学生情况。在社会工作者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很难不涉及学生现在有滥用药物的行为。一旦涉及此话题,家长和老师同样关心学生的情况,就会向社会工作者了解详细的情况。中学生大多未满18周岁,要使学生理解保密原因,或者必要时打破保密原则,这对社工来说仍是一项难题。

我国目前的学校社会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面对我国现在大量中学生滥用药物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现有的中美学校社会工作中对保密原则的具体的解释内容,了解这些地区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条例依据,以及目前在具体的社会工作中存在的因保密产生的伦理问题,为学校社会工作者今后的服务提供帮助,规范使用和保护学生的信息,从而更好地扶助学生,减少滥用药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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