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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不能再“磕磕碰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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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了宏伟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中央立法外,地方立法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立法“磕磕碰碰”,执法“别别扭扭”。

首先地方立法项目的确立尚不科学,随意性较大,讨论确定哪些事项要立法、哪些不要立法,哪些须尽快立法、哪些可暂缓立法等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有时候一些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争议较大的事项,被盲目提上立法议程,结果进程拖沓冗长,法规难以出台。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使立法机关处于尴尬境地。而另一些法规虽然出台了,却因没有很好地解决内在矛盾,在执行中磕磕碰碰。

其次,地方立法悄然突破上位法界定,扩大地方利益的问题也较普遍。例如,增加上位法未作规定的事项,设置收费、审批事项,甚至增设机构事项;扩大行政处罚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有的甚至增设新的行政处罚;增设前置审批条件,以此条件悄悄限制彼法规,等等。

此外,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因为政府部门之间、社会大众内部、政府规划与社会大众之间存在利益博弈,也可能导致立法进程延滞或受阻。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地方在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往往都试图找出对己方有利的上位法依据、上级部门政策和文件等规定,引导立法机关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和决策,在地方法规中固定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这往往导致法规被搁置或延期通过。

以城建城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为例,地方上经常会出现政府规划与社会大众间的冲突。例如,政府提出湿地保护条例,难免与现有耕种土地的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政府调整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占用绿地搞公共建筑,也与大众保护绿地的愿望不一致。地方人大每年都要在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进行反复、深入协调,耗费大量精力。

因此,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科学、民主立法是根本途径。在具体工作中,首要的是把好立项关。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以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为指导,按照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的项目优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优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同时要发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对政府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常委会工作部门要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论证,对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立法项目,做好协调、甄别工作,不能“带病”列入立法计划。

不仅如此,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地方立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从整体上理解上位法的立法原意,对上位法作出准确、全面、科学的解读,不应面面俱到、自成体系。国家已经立法的,地方主要是结合本地实际作出补充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