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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是世界上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较发达的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形成了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教育评估体系,其评估机构的运作和发展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本文以英国的QAA(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inHigher Education,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简称QAA,下同)和法国CNE(Comite National d'Evaluation,国家评估委员会,简称CNE,下同)为例,分析英法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共同特点,以期为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提供借鉴。
一、英法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概况
英国是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英国政府成立了第一个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组织――英国国家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80年代,政府又成立了大学基金委员会(UFC)和多学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PCFC)。90年代初,成立了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EFC)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EQC),为适应新的高教体系对统一评估机构和评估标准的客观要求,1997年,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成立了。
法国高教管理上的一大特色是中央集权管理教育和大学自治性结合。这一特点也决定了法国高教评估在早期是大学的一种内部行为:只是在小范围内针对本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学生的成绩和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等方面进行非系统化的评估。1984年,法国颁布新的《高等教育法》创建了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CNE),并于1985年开始运作。
二、英法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特点
尽管英法两国由于不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及历史文化传统而形成了不同的评估制度和评估中介机构,但QAA和CNE在其运作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无论是英国的QAA还是法国的CNE,他们都是独立的非盈利性的机构。以法国的CNE为例。有关CNE的法律明确规定:CNE享有完全自我管理的权利,由国家财政拨款。该委员会一方面独立于政府,直接向总统汇报,另一方面,也独立于被评估的高等教育机构,其评估活动旨在加强高校的自治,增进高校的责任。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保证了其开展活动的自主性和报告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非盈利性保证了他们能更好的为政府、高校和社会服务。这也是发达国家评估机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2.评估运作的规范性
评估规范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上,CNE和QAA均由其机构本身所设立的委员会领导。QAA由OAA委员会直接领导,这个委员会全面负责机构的管理和战略发展。日常工作由委员会主任或首席执行长官负责,下设办公室或分部,分别负责不同的评估工作和其他事宜。二是职能部门的设立上,还是以QAA为例。QAA有4个职能部门,分别是:行政管理部――负责机构事务、人事、合作交流、信息系统等事务;发展部――负责战略和政策制订,包括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学科基准和实施规则;学校评估部――负责学校层面、学位授予权、高等教育准入评估的管理与运作;课程评估部――负责学科层面评估的管理与运作。这种规范、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明确的部门分工确保了评估行为有章可循,大大提高了评估工作的效率。
3.评估专家的多元性
这两所机构在评估人员的组成上,特别注重人员构成的多元化。QAA委员会是由14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成员来自于大学校长委员会的推荐任命;4名来自于高等教育拨款机构的推荐任命;另外6名则是在工商界或其他专业领域拥有执业经验的独立人士。CNE由一个17人的委员会和一个24人的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由一位主席领导。委员会的委员有11位来自学术研究机构,这些委员是从国家大学委员会、国家研究委员会和法兰西学院的系主任们分别提出的名单中挑出的。4位委员来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1位来自国务院,1位来自国家审计署。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广泛的人员构成一方面反映出各方利益的均衡,同时也从另一方面保证了机构运行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评估结果的公开性
评估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对高校的质量进行评估,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结束后其评估结果是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的。最常见的使用形式是评估报告。QAA和CNE对高校评估的结果都是以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布的。以CNE为例,CNE报告公开发表,包括被评估机构校长的回复意见,发行约500份。还有一份四页纸的短小的文件,称之为《概略》,介绍被评估的机构、评估的主要思想和国家委员会的主要建议。这两份文件都可以在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网站(http://www.cne-evaluation.fr)上查到。评估结果公布于众,既是为国家、学校、受教育者和各类机构提供信息,也加大了机构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对高等教育系统的监督。
三、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起步较晚,还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与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中介机构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评估机构的主体性缺失,行政依附性过高
我国大多教育评估中介机构是政府改革的产物,由政府一统到底、一管到底、一包到底,造成了主体性缺失,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极其有限,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还可能成为某些政府部门创收的手段,导致腐败的产生,不能真正科学、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的专业性缺失,组织权威性不高
教育评估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实践活动,我国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我国组织的评估大多是临时性的活动,评估人员又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影响了评估机构的形象,其结果对高校也起不到约束作用。
3.评估机构的法律性缺失,规章制度不健全
我国教育评估的制度建设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高等教育中介机构的法规。如今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计划经济下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促进评估事业的发展。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就无法保证教育评估活动的有序开展和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4.评估机构的分布性缺失,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了高等教育资源流向的不平衡,以及高等教育中介机构发展的不平衡。我国高等教育没有统一的国家级评估机构,以地区性的评估机构为主,并集中在北京、上海等经济、教育较为发达的省市。北京的学位评估所虽然是一个国家级的评估中介机构,但其仅限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而本科教育缺乏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领导评估机构。
四、英法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特点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起步较晚,发展还不成熟。英法两国的教育评估机构发展的较为完善,其共同特点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思路。
就政府部门而言: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府简政放权,使政府重在宏观上进行决策和指挥,把评估功能从政府的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由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去行使,保证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其次,应加强宏观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法制建设,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及其工作规范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使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能在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就中介机构本身而言:首先要对中介机构的运行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详细地说明。其次加强教育评估中介组织专业化建设,一方面在专家构成方面,专家要有较宽的代表面,要选择具有较强的教育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专家,还要选择来自包括教育界、工商界、科技界、法学界、政府官员等社会各行业的人士和国内外高等教育评估专家。二是在专家管理方面应当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流动模式进行管理。再次将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形式于众,加强公众对评估的理解、认同和监督。提高评估的专业性、权威性、公开透明性和不可替代性。
就高等学校而言:首先要对高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的评估工作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评估的最终目的还是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这与高校开展教育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其次高校应加强学校内部的教育质量保障体制的建设,要建立一套学校内部的教育质量评估机制,通过自评来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地提高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