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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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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许多省份均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以保护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大省的河北省却显得停滞不前。因此,我们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推进文化大省建设,构建“和谐河北”,实现河北更快更好的发展。

Abstract: Our country many provinces released 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is local folk literature art, and has made the good progress. However takes folk literature art big province the Hebei province actually appears bogs down. Therefore, we must protec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the advancement culture big provinc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Hebei”, realizes a Hebei quickly better development.

关键词:河北省

河北省位于华北平原、东北平原以及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交汇处,自古以来就是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杂居之地。燕赵河北,文化底蕴异常地深厚,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燕赵儿女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艺术品种,如河北梆子、评剧、冀东皮影、乐亭大鼓、吴强年画、昌黎地秧歌等不仅在当地称为一宝,有的还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河北省虽是民间文学艺术大省,却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强省。在当今如火如荼的经济发展热潮中,河北省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措施。而由于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特征,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找一条符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的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道路。

一、民间文学艺术国内保护现状

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都能不同程度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学者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的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有学者提出用商标领域的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①也由学者主张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②

我国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的立法状况体现在:1997年,根据《著作权法》第6条之规定,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稿)》,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永久性的保护,该条例还确定了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行使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复制、发行、公开表演等授权的职责;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1年,国家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草稿)》,并正在进一步的修改之中;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颁布了《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5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举行的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法》;2004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也开始施行《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二、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河北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种类繁多,在已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中,河北省占了39项,其中:民间文学类2项、民间音乐6项、民间舞蹈3项、传统戏剧12项、曲艺3项、杂技与竞技5项、民间美术5项、传统手工技艺1项、民俗2项。虽然,这些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足以不能完全包括河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毫无疑问,它们是河北非物质文化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但是,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日益受到现代知识的蚕食。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河北的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对河北省列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一番实地调查了解, 你会不难这其中的问题:

(一)、政府的保护力度不够

政府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用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严重不足,不能保证保护工作顺畅的进行。例如:对武强木板年画的拯救和保护工作不容乐观,一些珍贵的年画流失到了海外,也由得散落在民间,很难收集。鉴于此,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是很难对他们进行收集和整理的。也正是由于政府投入在这方面的资金不足,严重地阻碍了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使一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抢救工作仅停留在形式上、口头上,没有真正的落实。2、对我省的民间文学艺术缺乏整体的认识,管理混乱。河北省虽然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大省,民间文学艺术多种多样,地域性也很强,但是,我省还尚未进行全面系统的普查,没有一个系统明晰的记录。虽然我省已经正式发行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但也是对省内的第一批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介绍,还不起不到实质的作用。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后继乏人

目前,河北省部分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正面临着失传、灭绝的紧急状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影响,法律不能更好的发挥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保护作用,同时,由于现代意识对文化意识的冲击,年轻的一代热衷于西方的圣诞节、情人节、醉心于肯德基、麦当劳等,后继乏人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在当代社会里,“现代化”与“多元文化”的矛盾仍然存在。对一个民族来说,民间文学艺术是本民族基本的识别标志,是维系民族存在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如果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的存在和坚持,它就会不可避免地消亡。为此,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化传承人的权利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三)、立法滞后,位阶太低

云南等省同河北省一样,都有着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但是河北省却没有像云南等省那样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在我省建立。虽然,目前河北省可以在《文物保护法》的框架下保护文物,但仅依此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太过笼统,且操作性也不强,再加上如果在执法中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形,将会使我省的文物保护受到严重的损失。

三、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重要现实意义

1、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民族精神延续的重要内容,大传统赋予民族的是精神和思想,是“父亲文化”,以民间文学艺术为主要内容的小传统赋予民族的则是情感和血肉,是“母亲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集中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和才智,它激活了民族主体文化,并与之一道构成了民族传统。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利于增强各族人民之间的情感,进而增强民族团结和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进文化大省的建设,实现河北的快速发展和飞跃。

2、全面的收集、整理并保护、传承好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对于宣传河北,开放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我省这些极为丰富、极为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深受国内外人士的欢迎和喜爱,这给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人们认识河北,了解河北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使河北在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

3、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现代社会进步的潜动力。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科学创新之源是每一个民族的母体文化。民间文学艺术是传统文化的“根”,是发展民族文化之魂,是当代文化、科学进一步发展的创新之源。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弘扬是中华民族复兴伟业的必经之路,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是民族自尊心的一种重要体现。当世界确认中国和平崛起的时候,我们的文化自信有了新的基础,中国传统文化正处于艰难的但又充满希望的解构与重建过程中。建设好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是弘扬民族精神,增进民族认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复兴中华民族的必经之路。

(二)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途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文学艺术种类消亡的紧急状态说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笔者认为,我省应尽快制定《河北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根据河北民间文学艺术的不同特点,从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如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商标、地理标志等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关于该条例的大概框架,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

1、立法目的

对河北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目标是通过全国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河北极为丰富和珍贵的民间文学艺术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扬。

2、保护的原则

(1)综合保护原则。河北你、民间文学艺术的内容极为广泛,对它的保护要采取综合的手段。如可以用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等。同时,也应结合每个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形态,考虑具体的与之相对应的保护方式,进而达到对其全方位的保护。

(2)最优保护原则。当对同一种的民间文学艺术形态有多种保护方式时,就出现了保护方式的冲突或重叠,为了减少保护成本和提高保护效率,我们就应该选择用最优的方式。例如,对一种河北民间文学艺术形态的保护,可以用专利权对其进行保护,也可以用商业秘密对其保护,但是,如果不公开该项民间文学艺术对其保护更为有利时,我们则应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

目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重点立法调研项目。省文化厅将进一步协助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调研工作,推动《条例》的早日出台,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打造法制保障平台。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制化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1]沈颖迪:《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商标保护》,《中华商标》,2003年第9期

[2] 张耕:《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博士论文》,200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