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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资金应重点扶持与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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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现代农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目前农民所拥有的优势是土地和剩余劳动力,缺乏的是资金和技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打通融资瓶颈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投入的制约。我们应抓住国家推进新农村建设有利时机,创新我省财政资金支持农村新机制,使财政与金融两个轮子一起转,形成政策性扶持与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新机制。

第一,建议省财政部门抓住我省农村新型银行业机构试点机遇,充分与监管部门合作,配套财政政策,特别是支持以农户为主体的社区资金互助组织建立,围绕银监会与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单位和未列入试点但运行较规范的资金互助组织,按照“解决基础设施、补助经营费用、适当分担风险、提供周转资金”原则,引导我省新型银行业机构和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快速发展。

一是解决基础设施。我省被列为试点的资金互助组织,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一定的准入条件,特别是要具有一定安全措施。如果一个村级资金互助社准入资本是10万元,那么去掉房租费、安全设施投入费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所剩资金就不多了,基础设施费用支出将使初期设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周转资金压力加大,难以达到自求平衡发展,建议省财政给每个资金互助组织基础设施和开办费5至10万元扶持为宜。

二是补助经营费用。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起,需要一定量的宣传发动和培训,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户难以承受组织成本,因此省财政部门在支持合作社预算中,应给予合作社一定的补助,具体的标准应根据各合作社提供的相应组织成本制定补助金额和标准。合作社初期由于没有规模和效益,因此人员费用是很大的成本约束,建议省财政给每个合作社3至5名人员工资补助费用,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施行。

三是适当分担风险。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对的是弱质的农业和弱势的农户,在发展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等,这些风险不属于农户的道德信用风险,完全由农户自己承担,这既不符合国家政策,也不符合客观规律,因此需要建立社会多主体分担风险机制,在机制没有形成前,财政部门应负责起主要的引导责任,承担部分发展和社会保障风险。建议省财政给予资金互助社贷款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合作组织协商,建立起花小钱买大机制的财政支农新方式。

四是提供周转资金。提供财政周转资金,是引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一个政策支柱。多数农户参与资金互助社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和方便贷款,信用建立要有一个过程,存款还不能作为主要的贷款资金来源,初期发展仅仅靠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金,是不能满足成员需求的,如果不能提供需求供给,合作社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难以发展起来。建议省财政经过评审论证基础上,提供一定额度有偿资金借款作为周转金。这样可以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引导农户参与,扩大资金参股规模达到自求平衡,用经济办法代替行政措施引导农户组织起来;周转金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可以作为补助资金互助组织的运行成本和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能够达到正向激励作用;财政资金由一次性投入可变成滚动发展,激活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建议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协商,调整支农再贷款的结构和方向。收回部分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规模,由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发放,总量不变,结构调整,效果就会更好。中央银行支农再贷款是央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

我省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已是不可逆转,从法律和政策上讲,央行支农再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发放不符合要求了。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为央行支农再贷款操作提供了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平台,由于央行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支农再贷款不受中国银监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约束,政策制定应有更大的空间。

增加农村资金有效供给,产生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是搞活我省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有了资金互助社,农村信用社就不必再当二传手了。调整央行支农再贷款,现在没有法律障碍,只要进行政策调整就可以了,并可以达到如下效果:培育资金互助社新的市场主体发展,促进农村信用社转变机制;建立起货币政策传导组织,引导和调控商业银行资金流向;财政和银行、政策与商业性相互促进机制形成。

第三、建议发挥财政引导作用,发展农村社区担保组织。担保组织是打通城乡资金融通的纽带组织,是建立城市资金回流农村的重要支柱,是多主体分担农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是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和繁荣农村金融的重要路径。如何发展农村信用担保组织,需要银行、财政、发改委、工商等部门的综合配套政策。需要制定如下办法促进担保业发展:降低农村社区担保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给予担保组织市场地位,简捷审批。村级信用互助担保合作社注册资金3万元;农村小额贷款担保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根据担保组织管理贷款风险的能力逐步放大担保的杠杆率。降低调查成本、监督成本等风险控制成本,确定合理的担保费水平,降低担保费,原则上应在年贷款利率的30%以下。财政部门要采取注入担保资金和贴息办法,促进担保组织发展。发改委要将农村社区担保审批权下放给工商局审核,工商部门应改进服务效率,减少收费项目,对社区互助担保合作社注册免收费用。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吉林省禾丰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