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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西向排洪工程估算调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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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工程实际出发,调整估算和可研审批估算,对每一个项目都具有很明确的对比性,具体分析出项目投资变化的原因,供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也有利于竣工审计的开展,为竣工决算提供可靠的依据。

关键词:排洪工程;工程造价;估算调整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5-0223-01

1 工程概况

温州市城市中心片流域面积308 Km2,其中三溪片面积152.8Km2,占中心片面积49.6%,而三溪片又是温州城市的暴雨中心,经水文分析,三溪片的50年一遇三日洪水量占城中心片总洪水量的52%。三溪片洪水均经西山河灌入城市内河后由沿江水闸外排瓯江,加剧了城市内河及水闸的排洪负担,因此提高温州城市的防洪排洪标准,关键在于如何外排三溪片的洪水。温州市西向排洪工程实施后,可使三溪片50年一遇70%的洪水直接从排洪大河经卧旗水闸外排瓯江,将极大地减轻了三溪片洪水对温州城市的排洪负担。

2 估算调整原因分析

2.1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

受土地审批影响(土地面积被核减700多亩),原可研拟定在排洪大河两岸的土方消纳场地(运距为1km左右)无法落实,其它区域的土方消纳场地也难以满足工程需要,过程中产生的土方须运到瓯江口半岛围区消纳,致使工程投资增加约2.73亿元左右。

2.2 政策处理及土地征用费大幅上涨

由于原2002年可研估算编制时土地征用标准为4.5万/亩,现调整估算标准为8.8万/亩,相关的费用几乎翻了一倍。征地面积也由原来的1545亩增加到现在的2113亩,致使工程投资增加了1.17亿元。

2.3 工程量调整及交叉项目投资的增加

因地形、地质及规划等因素影响,部分实际工程量同原可研估算工程量有所调整,如:河道开挖土方工程量增加较多、104国道桥建设规模的调整等。

由于原可研阶段尚未对交叉建筑物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细化,采用暂估的方式确定投资。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项目的具体设计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批后的概算投资同原可研阶段的估算增加投资约1.235亿元。

2.4 估算编制依据发生变化

原2002年可研估算编制执行(99)概算编制细则,现执行(2006)概算编制规定,(99)细则与(2006)编规比较,工资水平、取费标准等均不相同。

2.5 基础材料价格发生变化

原可研估算编制年为2002年,目前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涨较大,导致单价提高。

2.6 工程建设期延长

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土地审批滞后,导致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滞后,工程建设期延长,建设期由原来批复的5.5年调整为10年,导致工程建设独立费用大幅度增加。

3 估算调整方法分析

3.1 基本完工的工程

梅屿大河(一期)、梅屿隧洞、卧旗水闸等三个工程项目已基本完成,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投标单价计入调整估算,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采用投标包干使用,材料采用补差办法计算进行调整。

3.2 未完工的(含待建、在建)工程

工程量按施工图工程量计,材料价格暂按2009年12月温州工程造价信息价,进行重新组价分析。

4 调整后估算总投资与原可研估算总投资情况比较分析

调整后本工程总投资估算为139283万元,其中建筑工程为85089万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为467万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531 万元,临时工程为2771万元,独立费用为10723万元,征地和环境部分为20071万元,基本预备费11965万元,建设期融资利息为7663万元。

5 调整估算的编制原则

5.1 核实工程量

本工程调整估算的编制严格按原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初设阶段工程量范围内。由于设计深度的变化和设计变更引起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增加或新增工程项目,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在实施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原初设审查部门批复。

5.2 确定调整估算单价

为了便于同原初设概算进行比较,估算调整单价原则上按原初设批复的编制原则、取费标准和价格水平计算,即估算调整单价同原初设审批的单价水平是一致的。

5.3 落实设备购置费

按原初步设计概算的设备清单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及价格与业主提供的设备订货( 或到货)清单核对,对型号、规格不符的设备要进行原因分析,以确定是否列入估算调整内容;对设备运杂费要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列入。

5.4 调整政策性调价

定额、编制办法和费用标准等的政策性调整,在规定调整之日后实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原初设概算的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调整。

5.5 调整预备费

调整估算一般在项目实施完成7 0 % 以上后进行,已完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投资,不另计基本预备费;未完工程按3 % 计算基本预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