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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设施诈骗客户的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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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06年1月,储户张山在星星银行分理处自助银行门口刷卡进入时,根据门禁上刷卡器提示进行刷卡并反复输入密码,但门禁仍未打开,张山遂离开。几天后张山发现其卡内资金被他人以转账及取现的方式全部窃取。原来,该储户当日所使用的刷卡器是不法分子安装在自助银行原门禁刷卡器之上的,银行原来安装的刷卡器已被伪刷卡器所覆盖。而进入该自助银行原本只需要刷卡,是不需要输入密码的。不法分子通过安装伪刷卡器窃取了储户的卡号、密码等个人资料。该储户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尽义务保障储户在自助银行的交易安全,但因为银行管理上的疏漏,造成其财产损失,因此向法院银行,要求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认为,张山的损失完全是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银行未实施任何侵害行为,且银行已在自助银行门禁刷卡处张贴了刷卡进门禁的使用说明、操作流程,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并且银行也并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在门禁上方安装了摄像头,就是用于进行安全管理、监视门禁状态的。同时,由于公安部门对本案的刑事事实部分尚未结案,对于是否为犯罪分子窃取及所被窃取的存款是多少没有最终的事实认定,不能排除原告自行取款、或由他人取款或与他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取款行为人未能获得确定前,不能简单地确定储户所受的损失与银行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应从“刑事优先于民事”的程序规定出发,先行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因此,不应当赔偿张山任何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对设立的自助银行通过各种方法加强对自助银行的风险防范,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现银行的自助银行门禁设施被他人安装了其他仪器,银行不可能当时就知道,且安装的摄像头也没有人24小时监视,可见银行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和防范义务,且他人在银行处安装设备盗取客户资料,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而非储户利益,储户与银行之间只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不能将损失转嫁给储户,因此,银行应对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义务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评析]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ATM、POS机、自助银行门禁、诈骗电话、诈骗短信等方式诈骗客户,诱骗转款、窃取储户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号码或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资料,然后克隆银行卡或通过其他渠道骗取或窃取储户存款的案件多有发生,这不但给银行和客户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常常引发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纠纷。犯罪行为发生后,由于犯罪分子逃匿或赃款已被挥霍等原因,存款人越来越倾向于将损失转给银行承担。在目前已知的案件中,银行被诉后,多数都因不能证明自身已尽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提示告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操作等而被判决承担责任。那么,银行到底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对银行的不利因素:

首先,银行要免除责任少了一些程序上的可利用之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针对此类储蓄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纠纷案时,除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些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在2005年7月之前,不少此类法律纠纷,法院审判到最后,以案件涉及刑事诈骗并未侦破而驳回储户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请求,但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批复打破了以往因此类案件属于刑事案件必须先由公安机关受理侦破,银行只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传统惯例,为储户提供了一条简便、快捷、易行的司法救济途径。即客户可直接以自己储蓄卡资金被窃取为由银行,法院也会予以受理,但对于银行而言,要免除责任则少了一些程序上的可利用之处,并在银行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很有可能被判决全额赔偿储户资金损失。

其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公平原则等司法精神考虑,对于银行与储蓄卡持有人之间因各种原因(如银行设施被不法分子安装仪器、身份证件验证问题、存款挂失问题、以伪造证件开户问题等)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法院往往会对银行科以严格责任。即要求银行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告知及提示义务,并在证据方面要求银行提供充分的能证明自身无任何过错、客户资金被窃取与银行无关的证据,对于银行来说,满足这些举证要求是十分困难的。更勿论银行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疏漏,如业务操作不规范,密码挂失不规范,软硬件设施有交易安全缺陷或漏洞,应审查而未审查身份证件,应告知应提示而未进行告知提示等等。从实体处理的结果来看,法院通常会判决银行承担一定比例甚至是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前述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银行对张山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就是法院认为银行既然设置了自助银行门禁,就应当对其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不能容许其出现可能损害客户利益的因素。既然自助银行的门禁设施上被他人安装了仪器,就代表银行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义务。虽然银行在门禁处作了使用说明,但仅提示了刷卡进入但未提示刷卡不需要输入密码,且未作任何风险提示。既然银行未尽到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至于银行的责任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还是部分,这是个法院自由裁定的问题。

[对于银行的启示]

由于金融业的行业特点,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应担负的义务一直在逐步放大。在酒厂院内买到假酒,行为人可能会自认倒霉;小偷在公共汽车上盗窃,受害者不会要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犯罪分子利用摩托车进行抢劫被抢人也不会要求摩托车制造商赔偿:但如果在银行网点受骗,或使用银行的自助设施、使用银行的产品,客户肯定是会要求银行赔偿的!不仅公众有这样的观念,司法及其他机关也越来越明显地显示出这样的理念。商业银行必须得接受这个现实。同时,银行是一个向公众开放的企业,与公众的广泛接触及公众手中更多持有银行产品是银行经营的追求目标。但这样做的结果之一就是银行众多的经营设施、产品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场所或工具。按照当前的司法导向,只要银行有过错,或者虽然无过错,但犯罪分子借用了银行的产品或场所,银行都是要承担责任的。

因此,作为银行,经营者在严格管理,确保自己不犯错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此类利用银行设施、产品窃取客户储蓄资金事件发生的防范力度,加强对银行设施尤其是自助银行的管理力度,同时还得通过各种渠道告知客户妥善使用银行产品和经营设施,妥善设置、保管和使用密码,并通过各种途径提示客户防范密码等重要个人客户资料被他人窃取的风险防范要领,提示由于存款人的过错泄露密码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引导储户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以证明银行对客户已履行了提示和告知的义务,将被诉风险防范于业务开展之初,最终降低银行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银行还应安排落实责任人员定期检查自助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储蓄卡入口处或刷卡器是否安装有异物外,还应针对银行的自助设备作出不同的风险提示或防范安排。此外,从有利于诉讼角度出发,为证明银行对客户已尽提示告知义务,还必须重视有关证据的保护和保存,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诉讼打下良好的应诉基础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重视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尽力争取客户对银行工作的理解,妥善化解矛盾,尽量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