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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和《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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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名吕雉,是西汉开国皇帝刘邦的妻子。刘邦称帝时她被封为皇后。吕后是汉初政治舞台上极为重要的人物,堪称中国第一位女政治家。

公元前195年,刘邦去世,吕后的儿子刘盈即位,是为汉惠帝。汉惠帝十分短命,做了七年傀儡皇帝病死后,吕后将刘盈与宫女所生的孩子刘恭立为少帝,自己以太皇太后的身份临朝称制,直接行使皇帝的权力,成为中国古代第一位有实无名的“女皇”。吕后在临朝称制后的第二年,颁布了一部法律,名为《二年律令》,其中包括《钱律》。

汉墓中的《钱律》

1983年12月,考古人员对位于湖北省江陵县城西南的江陵砖瓦厂内的汉墓(张家山247号汉墓)进行了发掘。这是西汉早期的一座土坑土墓。除其他随葬品外,还有一部历谱记载了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至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的事件。根据历谱记载,墓主人去世时间在汉高后二年(公元前186年)之后不久,由此也可判断墓中出土的竹简,其著作年代不会晚于公元前186年。

墓中竹简原置于竹笥中,卷束已经散开,从其堆积状况判断,安葬时各种书籍各自成卷,然后堆放在一起。依从上至下的顺序是:《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术书》、《》、《引书》等,全部竹简计1236枚。

在《二年律令》简文中,有一枚简的背面,明文载有“二年律令”四字。《二年律令》的内容涉及律令28部,《钱律》便是其中一部。

法律保护劣币流通

《钱律》规定,钱币的直径达到0.8寸,即使有磨损,但只要上面的铭文可辨,不是断碎或铅钱,就可视为流通钱币。还规定,金只要不是青赤颜色,就可视为流通黄金。拒绝接受流通钱币或流通黄金者,就要接受处罚,罚金4两。

当时流通中的钱币大多应是高皇后二年(公元前186年)铸行的八铢钱。八铢钱铭文半两,法重八铢。根据对出土实物的测量,多数八铢半两钱重5~7克(7.7~10.8铢),直径2.6~3.1厘米,体大而薄,通常无郭(同“廓”,编者注)。

从钱币重量来看,西汉初期每铢折合现代0.651克,八铢钱应重5.208克。也就是说,出土的钱币实物表明,当时铸行的八铢半两钱,基本上达到了8铢的重量。从钱币大小来看,西汉初期每寸折合现代2.31厘米,《钱律》要求流通中的铜钱直径达到0.8寸,即1.848厘米。经过测量,出土的八铢半两钱,直径一般都能达到3厘米左右,远远高于《钱律》的要求。这说明,法律对钱币质量的要求并不高。比一般钱币直径小许多的钱币,或者是重量低于法定重量的钱币,都可以在法律的保护下进入流通,拒绝接受这些劣小钱币的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看来,法律制裁的是那些拒绝接受劣小钱币的老百姓,而不是铸造或使用低于法定要求的钱币的人。

这种法律规定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法律保护劣币流通;第二,钱币是朝廷垄断铸造的,而朝廷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第三,法律对使用低于法定要求的钱币的行为予以纵容。从该法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当时应该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钱荒,即由于商品交换经济的发展引发了流通中钱币总量不足的问题。所以,法律采取了保护劣币流通和纵容低于法定要求的钱币进入流通的措施。

此外,《钱律》规定了黄金只要不是青赤的颜色,就可以法定流通。当时,青赤颜色的金属是丹阳铜。秦汉时期的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黄金是我们现代所讲的金,白金指的是银,赤金指的是丹阳铜。以铜伪充黄金,自然应被法律禁止。而黄金的成色不足,看来是可以进入流通的。如果有人拒绝接受这些法定流通的钱币或黄金,则将受到处罚,即罚金4两。4两金的价值在西汉初期约值2000多枚半两钱,是相当可观的一大笔钱了。

但是,与秦律相比较,西汉初期的《钱律》对于拒绝接受不足值劣币的处罚,似乎还是轻了一些。秦《金布律》规定,对敢于在钱币与“布”货币之间进行选择的人进行处罚,要对其列伍长和主管的吏实施连坐一并处罚,而《钱律》只规定对违犯者处罚金钱,对其列伍长和主管的吏则不予处罚。

禁止毁钱为铜

《钱律》规定对将法定流通的铜钱熔毁为铜或更铸为其他器物者,应按照“盗”的罪名实施处罚,即熔毁的铜钱的数量和盗取相同价值的物品罪行一致,受到的处罚也相同。比如,盗取物品价值超过1枚铜钱或熔毁铜钱超过1枚,都会罚金1两;盗取物品价值超过660枚铜钱或熔毁铜钱超过660枚铜钱,都会被在脸上刺墨字并处以筑城舂米的徒刑。

《钱律》中的这一规定,进一步说明当时社会的“钱荒”状况。到高皇后二年(公元前186年),汉朝已经经历了大约二十年和平时代,在政府休养生息的政策主导下,社会生产和社会财富都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加,但与此同时,流通中青铜铸币增加的数量可能跟不上社会财富的增量,因而出现了钱币流通总量不足的问题。

在《钱律》法条中,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数字均为11的倍数。用11的倍数作为法条中铜钱的数量标准,源于秦《金布律》中关于11枚半两钱折合1单位布的法定钱布比价。经历了反秦战争和楚汉战争的长期动荡和铜钱减重,又经历了西汉初期的经济恢复,很难想象还能维持11枚半两钱折算1单位布的比价。由此看来,《钱律》很可能借鉴了《秦律》的法条内容,维持了使用铜钱数量标准采用11倍数的习惯。

打击民间铸钱

朝廷垄断钱币铸造权,民间铸钱被称为盗铸。《钱律》规定,对盗铸钱币的人要判处死刑,对协助盗铸的人也要判处死刑;对同居一户的父母、妻子、儿女及其他亲属没有能够告发,剃去鬓须并处以罚款;地方负责人和连保人没有能够告发,地方官员没有能够察觉,罚金4两。

铸钱可以谋利,民间穷困无奈,便铤而走险盗铸铜钱,而《钱律》对盗铸的打击十分严厉。《钱律》还规定,知道有人盗铸铜钱,帮助盗铸者买铜买炭等相关材料,或将盗铸的铜钱投入市场流通者,与盗铸的人同罪,也要被判处死刑。

为了提高打击盗铸工作的效率,《钱律》规定了对于协助官府打击盗铸活动的鼓励措施。任何人抓获盗铸者或协助盗铸者死罪一人,就可以获得提高一级爵位的奖励,或者可以以此功劳去抵消对自己的其他罪罚。即“捕死罪一人,可以免除死罪一人;或免除筑城舂米徒刑者二人为庶人;或免除隶臣妾三人为庶人”。

《钱律》继承了《秦律》中自首从轻的刑法原则。盗铸者或协助盗铸者,如果能够协助政府去抓获其他盗铸者或协助盗铸者,若能首告并抓住罪犯,即能为自己除罪。

《钱律》中还规定,对于谋划盗铸钱币并已经具备了器具,尚未实施盗铸者,也要判处最重的徒刑,即脸上刺墨字并处以筑城舂米的徒刑。知道其谋划并为其准备器具者同罪,也要在脸上刺墨字并处以筑城舂米的徒刑。这一法条,是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刑用于将过”思想的延续。但是,《钱律》中对预备犯或未遂犯的处罚比《秦律》还是减轻了一些。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载:“甲谋遣乙盗,一日,乙且往盗,未到,得,皆赎黥。”“赎黥”是《秦律》对一般盗窃的常刑,犯罪未遂与犯罪同等处罚。对比可见,《钱律》对预备犯罪的人进行的处罚要轻于已经实施犯罪的人,即对盗铸者处以死刑,而对谋划盗铸者脸上刺墨字并处以筑城舂米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