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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微观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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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利率市场化情况

2004年上半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依据有关文件,扩大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但基本上“一浮到顶”。2004年下半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出台的有关支件要求,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改变了无区别“一浮到顶”的做法,按照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的不同确定利率浮动水平,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主要分三个档次: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二是对种养业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三是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消费等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80%-90%。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了存贷款利率并扩大了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后,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实际执行中贷款利率总体上分为6个档次: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二是对助学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50%;三是对农户小额贷款或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60%;四是对农牧民的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65%;五是对乡镇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90%。其中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80%;六是其他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100%。同时,为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入股农村信用社,大部分农村信用社都对入股股东贷款在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实行少上浮政策,一般少上浮比例为5%。

随着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逐步提高。据测算,2004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8.058%,2005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8.9%,贷款利率上升了0.842个百分点,剔除上调利率因素(上调0.27个百分点),仍上升了0.572个百分点。

二、贷款利率市场化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1.解决了农牧民生产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产增收。2005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230,466万元,同比多投48,947万元,增长26.97%。其中,累放农业贷款202.089万元,同比多投34.952万元,增长 20.91%。农业贷款的大幅增长,最大程度地满足了农牧民生产资金需要,并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产增收。2005年,呼伦贝尔市农牧民人均纯收入3202元,同比增长19.4%。

2.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题,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2005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68.887万元,同比多投11,690万元,增长20.44%。贷款增加,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据对4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典型调查显示,2005年企业贷款满足率比2004年提高28个百分点,县域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

3.农村信用社经济效益得到改善,实力明显增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升了农村信用社的整体贷款利率水平,增加了利息收入,提高了经营利润。2005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息收入20,084万元,比2004年增加4,415万元。而因利率浮动幅度的提高,帮助其增加收入1,482万元左右,占其同期利息收入增加额的33.57%。2005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实现盈利1448万元,比2004年增加891万元,农村信用社整体实力显著增强。

(二)不利影响

1.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明显。2005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68,887万元,按2004年10月29日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9.558%(上浮80%)计算,企业年融资费用约为 6,584万元;按 2005年一年期贷款利率10.602%(上浮90%)计算,企业年融资费用约为7,303万元,比2004年多出719万元,年融资成本增长了近11%。

2.农牧民利息负担加重。2004年末,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 107,325万元,农户贷款中用于种养业贷款利率最低,2004年种养业一年期贷款利率为7.965%(上浮50%),以该利率水平估算,全市农牧民2004年利息负担约为8,548万元;而2005年种养业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为9.207%(上浮65%),以此利率水平估算,全市农牧民一年利息支出9,881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3万元,利息支出增长15.6%。

3.农村信用社脱农倾向明显。由于非农贷款利率高于涉农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将资金更多投向了非农领域。2005年,呼伦贝尔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非农贷款28,467万元,同比多投14,085,增长了97.93%,非农贷款增速比同期各项贷款增速高出70.96个百分点,比农业贷款增速高出77.02个百分点。

4.丢失了部分优质客户。由于农村信用社企业贷款利率较高,部分资金来源渠道较多的企业从资金成本角度不选择从农村信用社融资,从而使农村信用社丢失了这部分发展稳定、贷款风险较小的优质客户。如扎兰屯宏裕农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2006年每年的资金需求为16,000万元,三个年度分别从农业银行扎兰屯市支行获得了2900万元、5200万元、5900万元的贷款支持。由于农村信用社该类企业贷款利率上浮90%、贷款利率为10.602%,再加上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从农村信用社贷款远高于企业预收货款资金成本(9%左右),所以该公司资金缺口宁可通过预收货款的方式解决,也不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另外,据对30户企业的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显示:2005年这30户企业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10.46%,比农村信用社一年期企业贷款利率还低0.142个百分点,这样民间融资又拉走了部分优质企业。如牙克石市青松乳品厂,以职工集资方式借入2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利率5%。

5.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僵化,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利率市场化。由于农村信用社在县域处于资金供给的相对垄断地位,贷款不愁放不出去,导致其不重视贷款利率定价工作,贷款定价机制较为僵化、缺乏灵活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市联社统一定价、全辖统一执行的管理方式,限制了乡镇一级农村信用社工作主动性;二是贷款利率浮动办法较为机械,没有考虑同一类贷款对象的差异性,未能充分发挥利率定价对贷款对象的调节作用。

三、完善利率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发挥基层央行的“窗口指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利率市场化政策

一是围绕总行出台的利率政策,积极认真的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金融机构利率监测分析,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为总行制定和调整利率政策提供真实的参考依据。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利率政策,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利率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正确理解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引导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合理运用利率市场化政策,在注重自身效益的同时,兼顾农牧民及中小企业的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金融体系,增加资金供给,逐步改变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一是大力发展农村金融组织。进一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功能,开办农村保险业务,扩大农村直接融资的比例。同时,积极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鼓励各类银行的金融网点向农村延伸,使农村金融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二是积极引进开发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在呼伦贝尔市设立机构或进行投资发展业务,填补国有商业银行退出的空间。三是拓宽融资渠道,扩大民间融资比重,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对县级农村信用社不宜过早放开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管制

当前在县域资金供求矛盾没有有效缓解、资金供不应求,农村信用社在资金市场事实上垄断地位的情况下,贷款利率浮动很难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利率政策的调整应充分考虑县域资金市场发展状况,在资金供求矛盾没有有效缓解情况下,不宜放开贷款利率浮动上限管理。

(四)加大利率管理方面的培训,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

由于影响利率定价的综合因素太多,执行过程中难度较大。因此,央行应对利率定价进行指导与培训,规范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各金融机构要确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利率形成机制,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贷款用途、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等指标,建立综合的测算体系以灵活制定合理价格,逐步培育利率定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