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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鞅变法”初探秦代婚姻制度的“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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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秦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王朝,其制度的确立是开创式的。但其中的婚姻制度,较之前的夏商周和汉代,却有着特殊的特点——出现了一定程度上保护女权主义的色彩。其中的原因很多,本文将重点从商鞅变法中讨论其中的原因,并将秦时的“女权”与当代“女权”进行比较,提出笔者对于女权主义的发展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婚姻制度;女权;商鞅变法

秦朝统治时间短加上末期战乱不断,其传世的文献很少。但秦朝法制中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具有这鲜明保护一定“女权”的特色,引发了学界的讨论。在本论文之前,乔晓静学者就已经在《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作了一定的阐述。了解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特点有利于实现当代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女权主义思想的深入认识。

本文将主要从商鞅变法的影响上来探讨一下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形成。从已掌握的资料看,商鞅变法之后秦的法律体系就已经较为完备。所以商鞅变法应是研究影响秦朝法律制度因素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早在商鞅变法时期,商鞅就认为古法中的“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不符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男女有别”的婚姻制度教化的思想。商鞅变法对于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有思想引导、制度框架两个方面的影响。

已经出土的秦简中对于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都有较具体的规定,几乎事无巨细,说明了立法者开始意识到婚姻郑重性;在秦朝的婚姻制度中,很多的规定都体现了男尊女卑的思想,使女方在家中的地位附属于男方,但是秦律同时规定了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的原则——丈夫殴打妻子属于违法行为。《法律答问》中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秦律中要求夫妻之间需要相互忠诚,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封诊式·奸》中就提到过类似的案例。

秦朝的婚姻制度体现出的这种区别于别的朝代的特征,其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女权,但也还是出乎了当代人对于秦一向暴虐的形象思维。

商鞅变法是于秦孝公统治期间(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展开的。在商鞅变法的过程中,秦国革除了旧制度,实现了封建制代替奴隶制的转变 ,其确立的各项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秦朝婚姻制度的构建。

首先从商鞅个人经历来看:商鞅本身是卫国人。他离开了日渐衰弱的卫国,效仿李悝去到了受法家政治影响较大的魏国,在魏国没有收到重用后,又去了正在用土地和官爵吸引人才实行变革的秦国。在战国战乱动荡的年代里,心怀远志的商鞅很明显没有我们当代人所谓的根的意识。在变法的前奏里,商鞅与秦国的大夫进行过一次激烈的辩论,对于对方的“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商鞅主张“礼法以事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可见商鞅的遵循制定政策法令必须依据现实的具体情况,而不是背上古制的包袱。另外,其代表的法家思想也是与当时提倡伦理道德的儒家格格不入。秦朝的法律制度的确立深受商鞅和其法家的思想影响,那么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能不受严格意义的男尊女卑的思想束缚了。

从秦人的种族文化来看:秦人在历史上是以游牧、狩猎为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其受中原文化的束缚自然就少了。被西周及春秋各国奉为稳定统治基石的宗法制,在秦国无论是作为政治制度还是血缘家族观念却并不严格。秦的多数国君不是以嫡长子的身份继位的。据史书记载,秦伯卒,“何以不名?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国君人选则有“择勇猛者立之”。秦居戎狄之间,受其习俗所染或迫于环境所致。而这些都是与绝对的宗法地位观念不同的。

从变法需要的角度看:在历史上曾记载了商鞅“南门移木”的故事,这一事件恰恰体现了法家最重要的两个思想:“明法”和“壹刑”即将法令公之于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商鞅死后,其变法的影响力最重要的体现就是连妇孺都能言商君之法。这些也说明着商鞅的思想理念中追求的只是人人守法,无论你地位如何。这客观上也形成了秦朝婚姻制度中一定程度上保护女子部分权力的可能。

据记载,在公元前235年 ,天下大旱,关东各国纷纷出现“流民”。而关中的秦国农民,却宁可饿死家乡,也没有人敢脱离耕种,离开什伍组织。其原因就是由于商鞅变法推行重农政策,用什伍制度将人民牢牢地管辖在田地上。农民没有了离家逃灾的自由,也就没有逃荒的习惯,还逐步形成了死守乡土的传统。这一做法是为了巩固了农业经济,改变秦国原始流牧、狩猎的生产方式遗留下来的迁徙的不稳定思想。这一结果不仅对秦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也形成了关中农民们在天灾面前不低头,努力生产粮食和衣帛,保证家庭衣食收成的思想。而这种不可迁徙的生产要求,也与女子固定在家的纺织作业相吻合。

另外,商鞅变法奖励耕织,规定布帛生产的多的家庭可以免除劳役和赋税,在男耕女织的规则下,女性在家庭中的作用开始提升。

商鞅变法中有一项改革是按户按人口征赋。规定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的必须分家另立户口,否则加倍征税。这是为了鼓励和确立一夫一妻为单位的个体小家庭经济。首先,这个减少了男子在家中的人数,消弱了男子在家庭中的权势,同时在提升女子在家族中所占的地位。

以上几点是从商鞅变法来看秦朝婚姻制度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秦朝婚姻制度提高女性地位的特征,虽然并不能等同于现代的女权主义,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先进意义。

秦律中,妻的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于父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来说,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秦律中仍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法家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所以秦时的“女权”和我们现在说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 而面对何为真正的“男女平等”,五千多年前的秦律已经做到了保护妻子的人身权利,而我们当今则更应该在全方面完善女性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一切权利。同样这种提倡权利的意识也应该是正当而不偏激的。如今中国的妖魔化则是认为女权主义就是彻底的摆脱男人、仇视男人。这是对女权主义和对“男女平等”的片面认识。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和谐地相处于社会之中。正如李银河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所有主张男女平等的人都该是女权主义者。”而不是说只把狭隘的“大女子主义”当成女权主义,我们要的是普遍权利而不是权力。秦律中的“女权”并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但我们仍能看到“女权”真正发展的方向应该是维护和实现女性权利,而不是改男尊女卑为“男卑女尊”。

虽然秦朝婚姻制度并没有真正地形成女权思想和制度,但是其女性地位提高却是其独树于历史的特色之一。而商鞅变法作为影响秦朝制度最深的历史事件,在思想上以法的不束于旧制、公开普及和不论地位的平等的特质使男尊女卑的思想不再那么绝对化;在制度上奖励耕织和分户分家的确立更是使社会重视和提高了女子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从而提高了其家庭中的地位。(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林剑鸣:《秦史稿》,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2页;

[2]乔晓静:《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法制与社会,2010年9月(下),第3-4页;

[3]王新龙:《大秦王朝1》,中国戏曲出版社,2009年,第2-15页;

[4]焦新顺:《初探商鞅变法的文化环境》,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