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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5日,某村17户农民申诉称他们购买的1360kg“炮台红”棉种包装上无标签。接到投诉后某市消费者协会立即开展了调查。经查经营者赵某系该市某村农民,于2006年11月21日以184元/袋的价格购进规格为40kg/袋、包装上没有附标签的“炮台红”棉种50袋,计2t。除去自用的16袋计640 kg外,剩余的34袋计1360 kg以21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该市某村17户村民,其经营额7310元,获利1054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经市消费者协会调解,17户农民将1360kg种子退回给经营者赵某。
因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章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赵某停止经营行为,并对其处以5100元的罚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广告,不得经营、推广”。据该市农业局执法队权威专家介绍,“炮台红”棉种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棉种,该棉种出芽率低、品质差、稳定性能差,而且未经检疫很有可能带有疾病。如果该棉种大面积的推广种植将会给广大农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规定,依据此规定该棉种也是严禁销售的。因此,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退回所有种子,由于本案中消费者没有其他损失,所以不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此案的处罚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种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