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艳照门”照出了什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艳照门”照出了什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编者按:互联网虽然看似是“虚拟社会”,但对于社会的影响与危害绝不是虚拟的,香港此次“艳照门”事件再一次印证了这一点,不仅敲响了加强监管互联网、净化网络环境的警钟,更为我们提供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

从“隐私权”视角看“艳照门”事件

利用媒体散布娱乐明星的绯闻、“艳照”,人们往往习惯将其与“炒作”联系在一起,不从深处着想。但是,一旦这些“艳照”的质和量突破了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就会产生法律问题。我们如果以刑法思路来考虑“艳照门”事件,那么传播属于图片性质的“艳照”200张以上,或者使网上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就构成传播物品罪。本文主要以民法思路来评判这一事件,假设“艳照”的出笼并非出于涉事明星们的自愿或者授权,那么“艳照”的披露、传播者就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隐私权是怎样的权利?隐私权的含义如何界定?虽然英美法及大陆法国家的学者对隐私权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定性为自由权、名誉权,也有的认为是人格尊严权,但可以肯定:如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学说和民法均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国内有权威学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中,私人信息包括:个人及家庭的身体情况、财产状况、电话号码、住址等;私人活动是指:自然人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甚至婚外恋情等;私有领域也称私人空间,包括身体隐私、居住隐私、个人通信、日记等等。隐私权的核心要素是,个人的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艳照门”事件,将本属于娱乐明星们的私人活动、私人空间在网上公开曝光,显然已形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至此,作为照片的上传者个人,及传播载体的相关网站,均构成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因颁布时间较早,尚未对其作出专门的规定,以前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是依照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以侵害公民名誉权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自2001年3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执行后,隐私权才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受到我国民法的直接保护。

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侵害人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包含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我国民事立法的精神,财产利益的损失,实行全部赔偿的原则,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被侵害人除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所有的财产损失外,还可诉请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通过“艳照门”事件,希望能引起社会公众对隐私权问题的重视,关心与了解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人与人之间需要的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充分尊重、不干涉、不侵犯他人的私权利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

道德的归道德 法律的归法律

陈冠希与几名女艺人之间的活动,留下了许多不堪入目的照片,并且在网上一时传播开来,是为“艳照门”。事件引来轩然大波,不仅触动了大众对这场风波的评头论足,而且还惊动了警方。愤怒的人们更是对明星艺人的私生活大加指责,气不打一处来。为此,陈冠希也给公众特别是给当事女艺人及其家属作出了公开道歉,并宣布永久退出香港娱乐圈。他们似乎成了某些人眼中“大逆不道”的“千古罪人”了。可是,他们真的是“罪人”吗?

按理说,无论是明星艺人,还是普通大众,都有进行的权利和自由。这在现代民事法理中已被认可。性权利是身体权的一个分支权能,身体权已被现代法律所确认。民事权利一般被认为是由法律所确定和认可的民事权利,因而法定性成了民事权利的重要特征。但在笔者看来,民事权利不仅具有法律性,还具有道德伦理性。民事权利的法律性所指示的权利之界限,有的以法律直接确定,有的则以合同加以约定。民事权利的道德伦理性所指示的权利之界限,则是由社会公共伦理道德和每个人或者一定群体内的具体道德伦理规范所确定。相比民事权利的法律性所指示的权利界限,民事权利的道德伦理性所指示的界限,会更为灵活,并且会因为权利主体之不同而导致每个具体权利界限之差异。有的人在性观念上相对保守,处分性利益的自由度可能会较小;反之,有的人在性观念上相对开放,处分性利益的自由度可能较大。

就明星艺人来说,同样存在这个道理。美国豪门艳女帕里斯・希尔顿和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新婚妻子布吕尼的艳照也发生过被人在网上传播的情况,她们都被那些国家的网民当作受害人看待,虽然有些人不免“狂欢”一下,也都是善意的,因为他们知道,人人都长了这样的器官,人人一生中都不免,不是什么太大的罪恶。以“艳照门”为例,涉案艺人们愿意在一起进行性游戏,这是他们的自由,也是艺人们在道德规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自主选择的结果,他人无权干涉。中国知名性问题专家李银河曾经提倡以个人的快乐为特点的新型性道德,这是对性观念解放的一种大胆倡导。可以说,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利益,人有支配自己的性的权利。

然而,凡事须有度,一旦过了,即变成“玩火”。社会提倡的性道德应该是在“你情我愿”又不“殃及池鱼”下的现代性道德;法律所确定的性权利,也应该是在合理范围内根据不同个体情况自由波动的现代性权利。这样理解性权利,既可以彰显法律对起码人性的基本尊重,又可以减少道德谴责和法律问责的多余尴尬。否则,以侵害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德为代价,去追求所谓的性刺激,实质上是在玩火。无论是普通大众还是明星艺人,都要不得。法律是严谨的,但绝不能像僵尸一具;道德是灵活的,但也不能任由人们放荡不羁。

进一步说,对待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这些问题,法律不及的地方,道德应该及时跟进,虽然二者发挥作用的方式是不尽相同的,法律可以强制要求而道德不能,这并不代表可以忽略甚至有意削弱道德的力量,道德成长的空间决不应该被法律挤压掉。■

法眼看“艳照门”

这个年关,香港的部分居民过得并不踏实。一些香港娱乐明星们的私生活不雅照片曝光网络,并迅速地传播。香港是法治比较健全的社会,但此次不雅照片传播如此之广,影响之大,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都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轰动全球,给我们敲响一记警钟。

这一事件如果发生在大陆,或者这些相片流传到大陆,同样涉嫌违法与犯罪问题。首先,那些秘密窃取陈冠希的电脑不雅照片,如果他没有进行传播,没有上传到网络或者制作光盘,或传送给他人,那么就是一种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侵权行为,要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秘密窃取人以牟利为目的,将这些不雅照片提供网站在网络上传播或者影像制作商制作了光盘在社会上发行,获取金钱,造成了这些不雅照片四处流传,由于不雅照片大多是一些含有内容的相片,因此,他就可能涉嫌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秘密窃取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娱乐或者其他心态,将这些不雅照片放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目前在全球流传的现状,那么他也可能涉嫌传播物品罪。

再来分析一下网站组织者和那些影像制作商的行为。首先,如果这些网站组织、管理者和影像制作商以牟利为目的,故意上传这些不雅照片或者将其制作成光盘来赚取金钱,那么他们也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如果网站的组织、管理者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出于某种娱乐或者明知这些不雅照片在自身的网站上而不加以删除,让这些不雅照片四处传播,就可能涉嫌传播物品罪。

对于网民来说,传播这些不雅照片同样涉嫌违法与犯罪的问题。如果网民与那些网站组织者和那些影像制作商一样出于牟利的目的,将不雅照片出卖给他人与网站,那么也可能涉嫌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如果网民不是出于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娱乐等目的,在网络上、传播这些不雅照片,造成不雅照片大范围扩散,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涉嫌传播物品罪,情节较轻的,也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可能被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罚。至于一般的网民,如果仅仅是自己从网络上观看或者下载了不雅照片,并无将其传送给他人或者于网络上的行为,从目前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或者违法,不会受到刑事或者治安处罚的追究,但这并不符合目前我们社会的主流道德观念,网民尽量少碰为好。

由此可见,网络的虚拟社会是泥沙俱下,有必要加强监管。中央综治委在今年年初的2008年全国综治工作要点之一中就提到,要加强对互联网“虚拟社会”的监管,净化网络环境。这一要求及时且很有必要。

对于网络监管,防范网络中出现物品的传播,可以事前、事中和事后等手段相结合。比如,事前的手段主要是针对网站,网站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与行政主管部门约法三章;网站特别是那些大型的网站应当组建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办法,主动不传播信息,及时发现并及时删除、举报信息。事中的监管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网上进行监管,及时发现信息并进行屏蔽并建立信息举报中心;也包括网站的管理者要及时发现和删除信息。事后的监管包括,公安机关及时发现信息并追查信息的出处;司法机关及时判处一批传播信息的犯罪分子,以震慑一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等等。当然,在监管与打击传播信息的同时,也要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律与道德区别。■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