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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欧盟反垄断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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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欧盟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上都保持了领先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特征,但其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亦有弊端。借鉴欧盟反垄断法之执行,发展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

【关键词】欧盟;反垄断法;执行;中国反垄断法

竞争是保障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但竞争的发展必然导致经济实体实力的增强和集中,从而导致垄断,垄断进而排斥竞争,失去竞争活力的市场经济也必然表现的萎靡不振和混乱。欧盟目前作为27各国家的联合体,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集中反映了27各国家的反垄断意愿和欲采取的措施。欧盟发垄断法的发展是在各利益集团的相互斗争、磋商、妥协、矛盾、斗争、再协商、再妥协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一、欧盟反垄断法立法状况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简称欧盟,是一个集政治实体与经济实体与一身的区域性国际组织。1951年,在法国外长罗贝尔・苏曼的倡议下,法、德、意、荷、比、卢六国在巴黎签订了《巴黎条约》,建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1952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1957年3月25日,煤钢共同体成员国在罗马签订了《罗马条约》,在此条约基础上,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上述六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机构合并,成立欧洲共同体。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共体正式成立。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亦称《欧洲联盟条约》,旨在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

以上简述的欧盟成立过程的这些条约是欧盟法律的主要法律渊源,欧盟反垄断法的原始法律渊源也包含在其中。如果从1951年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巴黎公约》算起,欧盟竞争法已经走过了50多年。与此同时,其成员国在竞争法的立法方面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1欧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具有同源性,前者包含后者,后者是前者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2欧盟反垄断法渊源具体如下而言:第一、原始法律渊源:《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82条是欧盟反垄断法的支柱性法律渊源或称为原始法律渊源。例如,欧共体条约第82条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主导地位的行为,列举了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行为。这些行为只是象征性的列举除的几个例子,法院在解释该条的基本禁止规定中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3

第二、派生法律渊源:欧盟针对企业的兼并反垄断控制制定了较为详细的条例、通令等政策法规,例如欧盟《4064、89号条例》、《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82条的实施条例》获得欧盟理事会通过,该条例又被称为1/2003号条例。欧盟委员会为了进一步提高反垄断的透明度和可预见,于2010年了三个新的文件帮助被调查企业了解反垄断程序。第三、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的判决和先行裁决。例如,由海运集装箱公司诉Stena公司案、O2诉欧共体委员会案等确立的基础设施原则等。

二、欧盟反垄断法执行状况

(一)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其中处罚金额最多可达处罚对象年营业额的10%。在执法过程中,欧盟可谓严格。4欧盟委员会由不同的部门和服务机构组成,有44个下设机构,包括33个总司,11个服务机构,33个总司中包括竞争总司(comp),具体负责欧盟竞争法的执行,当然也负责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另外,在欧盟委员会的27个委员中,亦设有欧盟竞争事务专员。根据欧盟第17号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实际上享有对反垄断法集中的执行权。2002年12月16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第1/2003号条例,又称现代化条例,在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进行了适当的分权。例如欧盟委员会原需要审查所有要求获得反垄断法豁免适用的协议,第1/2003号条例打破了这种垄断的审查权,建立了直接适用欧盟条约的新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欧盟委员会在反垄断的执行上逐渐的开始放权,例如将原需欧盟委员会审查的企业兼并垄断审查移交给成员国。

(二)欧盟反垄断法的执法程序

欧盟委员会在执行反垄断法时的大致程序是:当接到投诉或者欧盟委员会发现某企业的行为有垄断迹象时,欧盟委员会展开反垄断调查;经调查该企业确有垄断行为时,欧盟委员会向该企业发出异议声明;企业必须在两个月内书面答复欧盟委员会,也可申请举行听证会进行阐述;书面答复后或者听证后,欧盟委员会仍认为该企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时,则以书面裁决的方式对该企业罚款或者要求该企业停止垄断行为,或者在企业做出承诺后,欧盟委员会停止对该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一旦企业未履行承诺,则重新启动调查予以裁决;企业不服欧盟委员会的裁决时,可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讼;对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欧洲法院。调查人员在当地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搜查公司负责人的车辆和住所、对企业雇员进行审问、查阅企业资料等的方式进行调查,可见欧盟在反垄断调查时的调查权限是较大的,并且因为有法院的许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又保证其程序的合法性。欧盟的制止权则因案件的不同而略有差异。例如在欧盟处罚微软案件中,2004年3月,欧盟委员要求微软公司作相应的改变,公开相关技术信息。欧盟委员会的处罚权主要体现在对被认定为有有垄断行为的企业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的处罚,欧盟无刑事处罚权。

(三)欧盟反垄断法的执法业绩

简要列举欧盟的反垄断业绩如下:

2008年9月,欧盟对英、美、西三家航空公司展开反垄断调;2009年9月,对标准普尔展开反垄断调查;2010年7月,向17家钢铁公司开出5.185亿欧元罚款;2012年3月,针对电信行业展开反垄断调查;2012年9月,对俄罗斯天然气股份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2013年3月,欧盟对微软处以5.6亿欧元罚款。以上仅是欧盟反垄断法执行中的部分业绩,欧盟委员会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从未间断过努力,即使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时期,欧盟委员会仍然坚持通过保证良好的竞争来完善市场的理念。

三、欧盟反垄断法执行之特点

因欧盟是一个拥有27个成员国的跨国组织,欧盟的反垄断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跨国的反垄断法律,所以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必然有许多不同于其他国家之处。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旨在维护欧洲共同市场。因欧盟内部有27个成员国,而各成员国的关系都是拥有独立的国家,各国都有不同于他国的自身利益,又有与他国相同的利益。但是欧盟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上首先是要维护27个成员国共同市场的统一。它不仅要关注垄断对于竞争的损害,同时要关注垄断是否在成员国之间形成贸易壁垒。5

第二、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保持了一贯性。严重的经济危机经常会影响一国的反垄断政策,使其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和理解趋于宽松。6但欧盟的反垄断执法从欧盟的执法历史来看,自欧盟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每年都有各个行业,涉及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即使在欧债危机的情况下,欧盟依然未间断反垄断法的执行。欧盟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上,立场保持始终如一。欧盟反垄断法的这一执行特点,使得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保持了稳定性,较好地保障了欧盟市场的合理竞争秩序。

第三、欧盟的反垄断执法较为严格。欧盟委员会在反垄断法执行中趋向于严格。欧盟委员会比较倾向于企业的竞争优势应该通过内部增长的方式,对于通过外部扩张方式获得竞争优势的做法,欧盟委员会保持了较为严格限制的态度。例如欧盟委员会对于横向协议和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其原因就在于横向协议和限

制转售价格协议对于市场竞争的危害比较大,在对其进行反垄断法适用时,采用了较为严格的认定方式。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法执法严格还反映在其执法权上。欧盟委员会在执法过程中拥有比较充分的权力。例如其调查权的权限甚至延伸到公司负责人的住处、车辆等私人物品,而其制止权的行使甚至可以削弱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四、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人员、制度配套比较齐全。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法执行有专门的执行机构,欧盟委员会内设有欧盟竞争总司、欧盟竞争事务专员,竞争总司下设十个司,包括服务业司、卡特尔司、国家补贴司等,各成员国设置有反不正当竞争机构。2004年之后,在复杂案件中又引入了独立的首席经济师。在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制度方面,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制度、基础设施原则、承诺和宽恕制度、事前咨询制度等,使得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更加完善。

第五、欧盟反垄断法的执行重点在于保护中小企业。欧盟认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的多元化和良性发展。所以欧盟的反垄断法执行往往对于大型企业的垄断发展保持较为高的警惕性。即使大型企业可能会带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等有利之处,但欧盟仍然坚持保证市场的均衡发展。

第六、欧洲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在反垄断法的执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当企业对于欧盟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讼;对欧洲初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时,还可以向欧洲法院上诉。欧洲法院被人民普遍认为最具有“欧洲意识”,它是欧洲统一运动成就的忠实捍卫者,它对违反欧盟法律的行为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态度是积极的,标准是严格的”“欧盟法院在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至今都是无可替代的”7

第七、欧盟反垄断法中缺乏明确的私人执行规定。共同体反托拉斯集中执行体制和缺乏明确的私人执行规定使得私人执行在共同体框架内很难找到立足点。8

四、结语

我国经济在进入21世纪以来经历了快速发展的过程,综合国力迅速提升,这些成绩的取得与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反垄断法的立法、执法完善都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经验代表着目前世界上较为先进的执法水品,我们应该本着“去其糟泊取其精华”的态度借鉴欧盟的先进经验,以更好的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