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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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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已有税收政策传导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机制的内涵和强化方式等方面,并没有对具体产业或行业进行区别。通过对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为核心的传导机制研究后发现,前者主要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调整保险供需均衡点,后者则主要以税收转嫁和保险人总准备金的增减来传导政策影响。另外,收入弹性越大时,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替代效应越明显,税收转嫁引起的费率变动却相对越少。

关键词:保险;税收政策;传导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3-0060-05

税收政策是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税收政策传导机制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差,由于种种原因,甚至可能会发生政策变形。为深入认识税收政策的成效,本研究以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为分析对象,从产业角度研究税收传导机制。

一、文献综述

所谓保险税收的传导机制,即政府运用税收调控手段对保险业实现税收政策工具到政策目标实现的过程。这是一个各种保险税收政策工具相互作用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税收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对经济的贡献与税收政策传导机制的顺畅与否密切相关。

已有保险税收政策的相关研究可分为保险税负、保险税收目标和保险税收政策影响三大类:第一类,保险税负研究。这类研究占了较大比例,且都认为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税负较重及不公平现象。魏华林等(2006)和高海霞等(2006)分别比较了中美商业健康保险的税率、税基和美、英、日等国营业税等税率后认为我国保险市场税负较重且有失公平,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许敏敏(2005)实证研究了北京保险市场后,认为税负过重及不公平已制约了北京保险业的发展。另外,钱晓璐(2005)、李友元等(2004)、赵丽君(2005)等也先后提出了类似的观点。第二类,保险税收目标研究。这类研究不多,主要成果有:高海霞等(2006)认为保险税收制度具有保险产业政策导向、促进保险市场均衡发展等功能。博斌(2006)认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应包括产业发展导向、稳健经营导向和社会福利导向三部分。第三类,保险税收政策的影响。这类研究也并不多,主要代表有:王颖等(2002)认为养老保险延期支付所得税将扩大保险需求等。胡炳志等(2007)认为税收对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是通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综合作用而形成。

从上可见,已有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税负的领域,税收传导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且主要关注优惠政策和保险需求为中心的税收传导机制,对一般税收政策工具及以保险供给为中心的税收传导机制的研究相对较少。事实上,现有保险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针对保险供给方。因此,本文拟研究一般保险税收工具的传导机制,且分别从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两个角度人手。

二、以保险需求为核心的传导机制

保险税收政策是环境变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税收政策的反映而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

(一)传导过程

与保险需求密切相关的保险税收是个人所得税。对投保人而言,是针对保险费执行的税收政策;对受益人而言,是针对保险赔款或给付执行的相关税收政策。

1、与保险费相关的税收政策传导机制

经研究,对保险费采取的保险税收政策的传导过程如下:首先,保险税收政策引起保险费率变动,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税负增加,保险价格相对上升,如果税负减少,保险价格相对降低;其次,保险费率通过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引起保险需求变动。如果税负增加,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相结合将导致需求减少,如果税负减少,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相结合将导致需求增加。

图1显示了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替代效应过程,具体如下:假定现有税负情况下,保险价格水平为P0,如果税基为保险费的个人所得税率增加,则必然导致保险费率相对上升,假定上升到P1,则保险消费量由原来的B0减少到B1,相反,如果税基为保险费的个人所得税率降低甚至免征,则保险费率相对降低,假定下降到P2,则保险消费量由原来的B0上升到B2。

图1还显示,替代效应的大小与消费者的收入弹性密切相关。如果收入弹性较小(在图中表现为斜率越陡)时,保险消费量的改变分别为B1B0和B2B0,收入弹性较大时,保险消费的改变量分别为C1C0和C2C0,图1显示,C1C0和C2C0必然大于B1B0和B2B0。可见,消费者的收入弹性越大,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替代效应越明显;反之,如果消费者的收入弹性越小,则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替代效应越不明显。

图2显示了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收入效应过程,其原理如下: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动引起了预算约束线的移动。如果价格下降,则个人的购买力增加,生活水平提高,预算约束线向外移动,保险商品及其他商品的消费量均有扩大,从B0上升到B2;如果价格上升,则个人的购买力下降,生活水平下降,预算约束线向内移动,保险商品及其他商品的消费量均有下降,从B0下降到B1。

2、与保险赔款或给付相关的保险税收政策传导机制

对保险赔款或给付采取的税收政策,其传导过程如下:首先,通过受益人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化引起需求变化,即收入效应引起需求变化。如果保险赔款或给付免征税或税率很低,则受益人实际获得保险赔款或给付的数额将增加,即受益人实际收入水平上升,反之,则受益人实际收入水平下降。这种受益人的实际收入水平的变化引起的对需求的影响,同样也由受益人预算约束线的外移或内转表现,机制也如图2所示。其次,通过受益人需要纳税的税基和税率变化可引起保险需求变化。毫无疑问,如果保险赔款或给付免征税或税率很低,受益人实际获得保险赔款或给付的数额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则在累进税制条件下,如果受益者收入水平提高,受益者的税率将进一步提高,则保险赔款或给付的纳税税率也相对较高。反之,则依据的税率可能较低或属于免税额度之内。

综上所述,以保险需求为核心的税收传导机制,主要通过与保险费和保险赔款(给付)相关的税收机

制传导。税收增减引起费率的相对改变,引起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而且,该险种的收入弹性越大,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替代效应越明显。与保险赔款(给付)相关的税收政策传导机制中,除了反映出明显的收入效应外,税负还将通过改变受益人纳税的税率和税基水平调整保险需求。

(二)传导机制现状及成效分析

1、短期性、投资收益不稳定性等转型期金融市场特征削弱了保险税收政策对投资型保险产品需求的调节作用,相对而言,对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需求的影响仍较大。但尽管如此,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表现之一即为市场对资金的需求仍远远大于市场对资金的供给,金融交易的短期行为比较明显,金融产品特别是短期金融产品的收益率相对较高。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相对价格受其他金融商品如银行储蓄存款收益率的影响较大,其他金融产品具有较高的收益率,极大地削弱了以投资型保险费为税基的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保险相对价格的变化,从而削弱了税收政策对投资型产品需求的调节作用。相反,保障型保险产品的价格受替代品(或互补品)的影响相对较少,因此,以保障型保险费为税基的保险税收政策引起保险相对价格变化较大,保险税收政策变动引起的保障型保险需求的变化也会相对较大。

2、人均可支配收入并不太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导致所有保险商品的需求收入弹性相对较高,从而使保险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保险需求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人民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仍有限。因此,对普通消费者而言,包括财产保险、寿险、健康保险在内的所有保险险种基本都属于奢侈品。经济学表明,奢侈品具有较大的收入弹性。

从以上可知,以保险需求为中心的保险税收政策,由于受替代效应的影响,收入弹性越大,保险税收政策引起的保险需求量变化也就越大。因此,在现阶段对保险需求方实施税收政策调整,将对保险需求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保险需求方实施购买保险减免政策,将极大促进保险市场更快发展。

3、累进制的征税方式及以中高收入者为主的消费者特征,将有利于保险费税前列支等税收政策扩大长期保险产品的消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仅规定“保险赔款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规定保险费可以从个人所得中扣除。而发达国家一般规定在年收入一定额度内购买寿险可以不被视作年度课税所得,即免纳所得税。如果我国也采取购买寿险可在年度课税所得中扣除,那么,在采取累进制征税的情况下,即使领取年金时需要交付所得税,消费者也会扩大年金产品的消费,即扩大长期寿险产品的需求。作为保险消费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中高收入者退休前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变化较大,税率变化相应也较大。如果购买寿险可以在年度课税中扣除,中高收入者在税基和税率方面受到的影响并不小。可见,实施保险费税前列支等税收政策,无疑会进一步释放中高收入者的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的发展。

三、以保险供给为核心的传导机制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我国政府对保险供给者主要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税种,前两种为主体税收,以下主要分析前两种税收的传导机制。

(一)传导过程

1、税收转嫁方式的传导机制

经济学表明,对供给方施加税负,生产者会通过产品价格向消费者转嫁税收负担。如图3所示,没有施加税负时,供给曲线为S0,施加税负后,供给方如想提供和原来一样多的供给量,则必须提高商品的价格,而价格的上升会导致需求量减少。假定保险供给曲线向上移到s1,则P2-P1=增加的税负,其中,P1-P=投保人或受益人承担的税负,P-P2=保险人承担的税负,保险消费量由Q0减少到Q1。

当然,由于税收转嫁导致的价格上升量会小于税负增加量,即生产者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所有的税负。生产者向消费者转嫁的税负比例,根据商品的收入弹性大小而有所不同,如图4。

该商品的收入弹性较大(与图3商品相比,在图中表现为供给线较缓和),生产者承担的税负P一P2明显大于图3生产者承担的税负比例P-P2,相对应,消费者承担的税负P1-P明显小于图3消费者承担的税负比例P1-P另外,图4中的商品消费量减少得更多,即商品的收入弹性较大时,生产者承担较大比例的税负,从而较大幅度地降低商品供给,反之,收入弹性较小时,生产者将承担较小比例的税负,商品降低的幅度不大。保险产品是一种收入弹性相对较大的产品,如果仅从扩大保险规模角度来看,不能轻易采取对保险人增加税负的政策。相反,如果减轻保险生产者税收负担,则保险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可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经济学表明,如果市场是垄断阶段,减税带来的优惠基本被保险生产者吸收,价格降低的空间不会很大;而如果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阶段,则价格也会相应地下调。同时,如果某产品的收入弹性较大,则保险生产者获得的优惠比例也会较大,保险消费者获得剩余相对较少。因此,对保险生产者实行减轻税负的政策结果,必须根据具体的市场结构状况而确定。

2、通过调整总准备金传导税收政策的机制

首先,保险税负通过保险公积金影响企业总准备金和保险偿付能力。众所周知,公积金是保险公司转化为总准备金的重要渠道,也是保险偿付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的营业税或企业税税负的调整,直接提高或降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强或降低保险公司公积金积累能力。如果税负减少,则税后利润增大,公积金提高;相反,如果税负增大,则税后利润减少,公积金降低。其次税负通过保险偿付能力影响公司可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产品供给。保险偿付能力降低到一定程度后,公司可承担的保险责任也随之缩小。由于可承担的保险责任减少,公司可销售的保单必须控制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即不能按市场需求供应,从而减少了保险供给。相反,如果保险偿付能力增强,公司可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也将相应扩大,保险供给必然也增大。最后,税负通过保险偿付能力影响保险基金投资规模。在税后利润减少的情况下,如果要保持保险偿付能力不变,则必须缩小保险基金投资规模。相反,则有可能扩大保险基金投资规模。

(二)传导机制现状及成效

综上所述,以保险供给为核心的税收传导机制主要通过税务转嫁机制和总准备金的增减而对保险业产生影响。研究发现,以供给为核心的我国保险税收传导机制有以下特点:

1、集中度较高的市场格局,使针对保险人的税收减负政策引起的费率变动空间较小,但税负增收政策

将使费率上升趋势变得明显。我国保险市场恢复已将近30年,保险业开放也已有5年,但我国保险业的集中度仍然较高。2007年,前五位寿险保险公司约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前五位财产险保险公司占据了68.9%的市场份额。因此,从保险供给角度分析,税负减少,保险费率下降的空间有限,即投保人或受益人获得税收减负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不会很大。相反,如果增加税负,则保险费率上升的趋势是必然的,投保人或受益人将承担大部分税收负担。

2、受营利周期的限制,税负增减对许多新开业的公司影响较大,而受投资规模的影响,税负增减对开业时间较长、投资规模较大的公司影响较大。本世纪初,我国成立了多家不同领域的保险公司,保险注册资本金也有大有小。根据国际经验,普通寿险公司一般在开业7年后才能开始赢利,健康保险公司的赢利周期可能会更长。因此,我国许多新开业不久的保险公司目前尚没有较强的赢利能力。税负对保险总准备金的传导机制显示,如果增加保险营业税负,则注册资本金较小或营利能力较弱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会减少得更多,可转入总准备金的税后利润也将更少,在总准备金受规模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金较小或营利能力较弱的保险企业在销售产品和产品新开发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从而影响其稳定经营。相对而言,注册资本金较大的保险公司受此影响就较小。

四、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以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为核心的税收传导机制有明显的异同,且不同的税收传导机制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在逐步清晰保险税收传导机制过程的同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顺畅保险税收传导机制:

1、提高保险税收传导机制的认识和研究,进一步为顺畅保险税收传导机制提供必要理论指导。保险税收政策的传导机制有着特有的行业特性,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宣传工作的效率,提高纳税环境和纳税人意识,必须加强相关研究,以进一步缩短税收政策内部和外部时差,缩减税收传导的周期,深化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最新的保险税收政策包括降低营业税税率、中外资保险业实行统一税率等重要内容。无疑这些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中资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正如上文分析显示,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仍较高、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尚不能赢利,不同区域、不同领域或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会在不同程度上弱化和冲淡保险税收政策效应。因此,为进一步优化现有保险税收政策,还必须加强最新保险税收政策效应的研究。

2、重视税收政策对保险消费者的调节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服务民生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是保险业存在的意义和发展的基本动力。税负转嫁传导机制显示,对保险消费者直接采取适当的优惠政策更有利于实现上述三大保险功能。特别是对保障型保险产品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扩大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需求,而且能进一步扩大长期型保险产品的比重,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2008年保险工作会议强调,保险业的发展要立足保障和服务民生,而保障型产品正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载体。因此,重视税收政策对保险消费者直接采取优惠政策,不仅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而且还提高了保障和服务民生的能力。

3、进一步提高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对小规模保险公司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以进一步优化以保险供给为核心的保险税收政策。为提高费率对税制调整的市场反映度,有必要进一步提高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因此本文建议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改革、对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另外,不同的险种、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对同一保险征收政策的反应也不同,因此区别不同的险种、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实行税负,进一步为保险税收传导机制提供良好的载体,而且可切实扩大我国保险供给,更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